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碳关税对钢材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szyh11”提供。
篇1:碳关税对钢材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
1.1有利影响
面对碳关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我们必须要做到改变高能耗低效率的生产模式,走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就会促进钢铁企业快速实施低碳生产方式,是钢铁产业结构的不断更新升级。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研发低碳的新型的钢铁产品,改良生产设备,加大资金与技术投入,改善工序发展环保技术等,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1.2不利影响
(1)钢材出口成本增加。我国是人口大国,具有大量廉价劳动力,而且辽宁省多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产品之所以价格较其他国家低廉,成本优势起重要作用。一旦辽宁省出口的高碳产品被课征关税,出口产品又增加新的环境成本,会抵消劳动成本低廉的优势。成本的增加的同时随之带来的就是利润的减少,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降低辽宁省对外贸易的出口竞争力,影响辽宁省对外贸易的发展。
(2)钢铁产品产量和出口规模大幅下降。辽宁省钢铁出口产品普遍存在着高投资,低产出,高耗能的现象。由于技术水平低,无法使碳排放量达到发达国家设定的标准。征收碳关税之后,辽宁省出口产品不得不支付新的环境成本,使其出口产品在外国市场价格上升,同比与外国市场相同产品而言,外国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其他同类低碳产品,减少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购买量,辽宁省的钢铁产品将面临着萎缩的困境,从而使产品产量和出口规模大幅下降。
(3)企业出口环境恶化。目前由于碳关税没有征收的先例,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发达国家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时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势必会根据自身利益来制定一系列相关标准,从而使贸易壁垒更加复杂化,贸易摩擦不断扩大,严重时国际经济的新秩序将会被破坏。出口环境的恶化将会对辽宁省钢材企业出口贸易雪上加霜。
2辽宁省钢材产品出口应对碳关税的建议
2.1政府层面
(1)发展多元贸易伙伴拓宽新兴市场。辽宁省钢材出口贸易伙伴相对集中,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为主要贸易市场,产品很少进行内销。而现今发达国家实行碳关税政策,这对对外贸易依存度很高的中国来说极为不利,同时将对辽宁省钢铁出口贸易带来严重打击。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拓宽新型贸易市场,挖掘国内南方市场的潜力,改变国美需求不足导致产品外流的现象,实施多元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同时加大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加强对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从根本上减少对外贸易依赖度。
(2)加大绿色投入,贯彻新常态理念。要想从根本上减少碳关税对钢铁业出口的影响,走低碳路线是关键,政府应该加大绿色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环保技术,改变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发展模式,提高能源利用率,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新常态理念,把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不是把速度放在首位,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可持续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破除体制机制,实现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为创新驱动,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的机房和激发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所蕴含的巨大潜能,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道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结构问题。
(3)完善碳税机制法律体系。政府应积极响应国际的节能减排号召,努力参与国际的碳关税制定环节,从中起协调作用,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措施,同时也应积极参与环境外交,与大发展中国家来达成共识,积极共同应对碳关税壁垒,参与碳关税标准的制定。其次,政府应该建立并完善本国的碳关税法律体系,合理利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准则,制定不同时期的应对策略。完善国内的`碳税机制,根据WTO的不允许双重征税的原则,首先在国内实行碳关税征收制度,这样高碳产品出口后,如果西方国家在对其进行关税的征收就是进行了二次征税,违反了WTO的准则。因此,在国内实行谈关税的征收既有利于督促本国高碳行业生产商降低碳排放量,又有利于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
2.2企业层面
(1)开发新能源和新技术。要降低生产钢铁过程中碳的排放量,就应该减少在生产时煤炭的使用量,能源利用的好坏程度与碳排放量的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寻找煤炭的替代品。以此同时企业又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新技术,以技术为依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开创新的生产模式,淘汰落后工艺,做到推陈出新。以及改变投资战略,积极开发国内市场投资海外市场,减少对外贸易依存度,更好的规避贸易壁垒。
(2)实施低碳战略。企业实施低碳战略是规避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关键,是企业遵循碳关税规则的需要,同时也是冲破西方国家关税壁垒的最有效措施。企业应制定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管理,对生产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做到真正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更新企业老化生产线路,企业由追求效益最大化转变为追求经济与生态平衡供应的方向转变,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灵活利用现有政策。碳关税对钢材产品出口的限制表现之一就是通过政策进行限制,钢材出口厂商应该明确了解并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对于钢铁产品的优惠政策,做到充分利用现有优惠资源,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应该清楚的了解国际上对碳关税的相关出台政策,现今对于碳关税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国际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WTO的有些法律条例制定的也不是十分明晰,于是发达国家就利用国际法的的空子,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制造各种贸易门槛,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国际法律法规,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四大影响毕业论文
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四大影响毕业论文
一、“碳关税”问题的提出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世界气温将升高4~6℃。,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八大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年初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年减排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至20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达到50.71%,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篇3: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毕业论文
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 多边贸易规则 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P,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 Dong and John Whalley,Carbon, 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黄志雄.国际贸易新课题:边境碳调节措施与中国的对策.中国软科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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