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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八部门: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篇2:八部门: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八部门发布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指出,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同时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篇4: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拓展阅读】
公安部等制定规范 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
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共享和信息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也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侵害。
《公告》要求公民有义务依法正确使用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
《公告》还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使用公民身份证作出了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此外,还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答疑解惑
公安登记和旅馆登记属正常处理社会事务
哪些情况属于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身份证是市民在办理社会事务中,用于证明自身身份的证件,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在处理社会事务时,需要市民实名登记,可以索要、复印、扫描身份证。比如,旅馆实名登记旅客信息、公安局登记人口信息等。另一方面,除了实名登记外,其余在没有必要认证身份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就不得在未经市民本人同意下,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比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把身份证信息私自出卖,或用于其他不法目的,给市民的隐私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篇5: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解读
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
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共享和信息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也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侵害。
《公告》要求公民有义务依法正确使用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
《公告》还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使用公民身份证作出了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
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此外,还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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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问题解答
公安登记和旅馆登记属正常处理社会事务
哪些情况属于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身份证是市民在办理社会事务中,用于证明自身身份的证件,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在处理社会事务时,需要市民实名登记,可以索要、复印、扫描身份证。比如,旅馆实名登记旅客信息、公安局登记人口信息等。
另一方面,除了实名登记外,其余在没有必要认证身份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就不得在未经市民本人同意下,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比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把身份证信息私自出卖,或用于其他不法目的,给市民的隐私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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