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

时间: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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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本文共3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quanquan0425”提供。

篇1:开除党籍决定

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 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中共XX市纪委会研究,XXXX年XX月XX日,报中共XXX市委批准,给予XXXX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市纪委、市委或XX市纪委、XX市委,XX省纪委、XX省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篇2: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道民,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刘道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会20xx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此决定自20xx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篇3: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

关于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2013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心态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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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决定命运

格局决定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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