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邀请模式及其对我国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启示,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假人”提供。
篇1:邀请模式及其对我国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启示
邀请模式及其对我国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启示
邀请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欧美中小学的一种全新的学校心理辅导模式.邀请模式强调尊重人的'潜能和价值,充分利用教育者、教育环境、教育政策、教育计划和教育过程等教育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邀请模式的出现表明学校心理辅导正在由辅助性工作转变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中心.邀请模式的理论思想和实践经验对改进我国学校心理辅导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作 者:佟月华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刊 名: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TEACHERS'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7(2) 分类号:B849 关键词:邀请模式 邀请教育 心理辅导篇2:浅析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孙春辉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模式 部分积累制 投保资助 国家责任
论文摘要: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已是绕不过去的一道槛,是迫在眉睫、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瑞典和智利等国际上典型养老保障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投保资助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的必然选择。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投保资助养老保障模式的政策建议。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障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还是存在诸如覆盖面窄、统筹层次较低、隐性债务显性化、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严重问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当前我国养老金“空账”累计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满足老年人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便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一个绕不过去的槛,是一件迫在眉睫、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世界上主要养老保险制度有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强制储蓄型。下面就对这三种典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措施,以期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谐社会。
一、国际典型养老保障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投保资助模式―以美国为例。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方式。该模式强调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予以适当支持。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养老金有四种形式,即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政府退休金只对政府的公职退休人员适用,资金全部由政府从财政中列支。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向享受政府退休金以外的65岁以上老人提供,其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雇员工资的15.3%,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基本养老金的覆盖面很大,但其保障水平要低于政府退休金。一般来讲政府退休金的金额与公务员的原工资基本相当,而基本养老金顾名思义即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约为原来收人的42%左右,基本可以维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养老金与储蓄养老金都是企业为雇员提供的自愿养老保障,前者完全由雇主承担出资义务,一般为大公司大企业,后者则由雇主与雇员对半分担缴费义务,一般适宜于中小企业。
社会保障的收支之间往往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额,而这一差额就成了政府的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增长率下降之间矛盾的日益尖锐,这一差额呈迅速扩大的趋势,而政府的责任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重,改革已经提上日程。现在美国已逐渐把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筹措方式改为部分基金积累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因资金不足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基本养老金只能保证老年人晚年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而更多的老年人则期望自己在退休后能有一个较高生活水平,因此美国实行企业补充年金,即私人年金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资金由雇员承担或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政府规定的额度内免税。另外,政府也提倡个人储蓄。这种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来源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提高了退休老人的生活水平。
(二)全民福利模式―以瑞典为例。
全民福利模式有一个生动而又贴切的别名,即“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模式,以瑞典为突出代表。实行全民福利的国家一般都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社会再分配的形式来看待,其保障覆盖面与保障水平远胜于其他模式的国家。作为普遍养老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瑞典以贝弗里奇的福利的普遍性理论为基础,强调“收人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被人们誉为“老年人的天堂”,其退休金主要有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部分退休金三种。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基本退休金向所有65周岁以上的瑞典公民提供,不分男女、工作与否、收人多寡,均一视同仁。补充退休金也向所有的退休者提供,但标准因退休前的工龄长短与收人多寡而异。一般以过去30年中的收人最高的巧年的平均水平为准。部分退休金是指公民年满60周岁后,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对因此而减少的工作收人可以领取相应的收人补贴,由于是部分补充,所以称为部分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大约保持在原工资水平的70%左右,而且根据物价参数逐年进行调整,以维持其实际购买力。基本退休金和补充退休金主要来源都是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保障税。
(三)强制储蓄保障模式―以智利为例。
强制储蓄保障模式的成功代表有新加坡和智利。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保险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智利推出的是一种纯个人养老账户制,由投保者个人投保,并逐渐积累,以供自己晚年的养老,雇主不作投人,国家也不直接资助。在智利,养老基金是由若干个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每个参保人拥有一个个人账户,存放其养老保险缴费。一个参保者可以从政府指定的.数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中任选一个,托管自己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也可以在不同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转移账户。这样的制度安排造就了一个竞争性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和经营市场。在智利,参保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www.fwsir.Com)每月的养老金额是按照个人账户的储存数额来计算的。每个参保者,只要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金额来计算本人每个月应该领取的养老金额。储存金额由每个人账户上的存储本金和所得的利益构成。
(四)比较分析小结。
纵观国际上三种典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各具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但三者之间有着共同之处:其一,法制化程度高。三国都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立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其二,保险覆盖率广。三国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上都在90%以上,对于社会稳定、活跃和繁荣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增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方式。它们都按照不同需求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以确保每位公民的晚年生活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能过上质量较高的生活,更加丰富了养老的内涵。
二、对中国的启示
从以上几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征来看,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无法推行全民福利模式;同时由于我国发展不平衡,积累率有限,所以也难以推行强制储蓄保障模式。因此,投保资助模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国在实施该模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筹资模式应实行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根本转变。
我国已进人了老龄化社会。据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逾1亿人,占总人口的7.7%0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0. 5%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按照这个标准,中国早已进人老龄化社会。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在后还将放慢,增加了养老基金筹集的难度(见下表)。
按照现收现付制,老年人口数量在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须相应增加。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现已人不敷出,短时间内难以填平。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不能采用完全积累制筹资模式,而应采用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一项共同思路,它既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又能够为被保险者提供更全面、更丰厚、也更安全的退休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目前尤其需要加强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于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范,但真正实行的企业仍很少。企业应看到,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同时,可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增加员工的工作热情;我国政府也应仿效美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此外,我国还应鼓励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等。
第三,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实行统账结合、分开管理的原则。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以公平的原则调节劳动者的收人,又带有强制储蓄的功能,注重劳动者的效率。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两者混合管理,模糊了养老基金产生赤字的原因是因管理不善还是因为隐性债务,或者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由于我国养老负担较重,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常被挪用至社会统筹部分,因而出现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现象。我国养老基金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必须分开管理,实行“有偿借支”“还本付息”;同时,个人账户做实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年化,避免过重养老负担的代际转移,从而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第四,加强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
一方面,改革的成本不可能完全由已退休的老职工承担。我国养老保险在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为主的转变过程中,对老职工和退休职工而言,过去他们的养老金是由国家和企业负责的,现在如果完全要他们依靠个人账户养老,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的个人账户基本上是空的,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国家没有对他们的过去贡献做出补偿的隐性负债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增长率下降之间矛盾的日益尖锐,这一差额呈迅速扩大的趋势,这导致养老保障转轨问题进一步恶化。实际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引人个人缴费机制的同时,没有把财政投人机制相应地建立起来。为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智利政府的做法,由国家经常性地加大财政支出来填补“空账”数额,从长远利益出发,来解决未来养老金的支付难题,变“救火式”的财政投人为经常性的财政投人,从而保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真正得以实现。
篇3: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设立模式比较
纵观各国的创业板市场,对其设立模式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比较。
从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方式来分,有“一体式”和“分体式”两种模式。
所谓“一体式”模式是指利用现有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个创业板市场,形成“一所两板”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创业板市场主要作为主板市场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它与主板市场采用相同的交易系统和组织管理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而与主板市场的区别则在于上市标准的高低,以及较高的监管要求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原则。“一体式”创业板市场以香港的“增长板”(GEM)市场、新加坡的SESDAQ市场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AIM)市场为代表。
所谓“分体式”模式是指独立于已有的证券交易系统,另外设立一个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交易体系。该交易市场拥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和报价交易体系。“分体式”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低,且属于全新设立、独立运作,受已有证券市场的不良影响较小,能够采用较新的电讯手段为证券投资服务,因而发展迅速,效果良好。这类市场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NASDAQ市场,此外还有日本的'OTC EXCHANGE、欧洲的EASDAQ市场及我国台湾的OTC市场。
从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主体来看,可分为“自律型”和“他律型”两种模式。
“自律型”模式是指由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创业板市场进行监管和审核,制定创业板市场的各项规则,而不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开设。美国NASDAQ市场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NASDAQ市场隶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该协会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券商自律性组织,几乎包罗所有的美国证券商。NASDAQ市场通过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运作。
“他律型”模式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设立的,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标准,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经营状况、赢利能力及股权分散程度等与主板区分开来。这种类型的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交易活跃程度都弱于主板。
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来看,可分为“并行式”和“升级式”两种模式。
“并行式”创业板市场是指创业板市场作为与主板平行的市场而设立,它与主板的区别主要在于上市标准的高低,而不存在主板与创业板的升级转换关系。这种模式以新加坡的SESDAQ市场和马来西亚的创业板市场为代表。
“升级式”创业板市场是作为主板的预备役来进行资金融通的。该市场除负有满足创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责任外,还负责为主板市场提供良好的新鲜资源。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运作一段时间后,通过自身实力的壮大,达到标准后即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挂牌交易。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上市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资本市场的整体稳定和成熟起到良好作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AIM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
[1] [2] [3] [4] [5]
篇4: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设立模式比较纵观各国的创业板市场,对其设立模式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比较。
从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方式来分,有“一体式”和“分体式”两种模式。
所谓“一体式”模式是指利用现有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个创业板市场,形成“一所两板”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创业板市场主要作为主板市场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它与主板市场采用相同的交易系统和组织管理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而与主板市场的区别则在于上市标准的高低,以及较高的监管要求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原则。“一体式”创业板市场以香港的“增长板”(GEM)市场、新加坡的SESDAQ市场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AIM)市场为代表。
所谓“分体式”模式是指独立于已有的证券交易系统,另外设立一个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交易体系。该交易市场拥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和报价交易体系。“分体式”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低,且属于全新设立、独立运作,受已有证券市场的不良影响较小,能够采用较新的电讯手段为证券投资服务,因而发展迅速,效果良好。这类市场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NASDAQ市场,此外还有日本的OTC EXCHANGE、欧洲的EASDAQ市场及我国台湾的OTC市场。
从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主体来看,可分为“自律型”和“他律型”两种模式。
“自律型”模式是指由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创业板市场进行监管和审核,制定创业板市场的各项规则,而不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开设。美国NASDAQ市场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NASDAQ市场隶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该协会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券商自律性组织,几乎包罗所有的美国证券商。NASDAQ市场通过协会的自动报价系统运作。
“他律型”模式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设立的,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标准,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经营状况、赢利能力及股权分散程度等与主板区分开来。这种类型的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交易活跃程度都弱于主板。
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来看,可分为“并行式”和“升级式”两种模式。
“并行式”创业板市场是指创业板市场作为与主板平行的市场而设立,它与主板的区别主要在于上市标准的高低,而不存在主板与创业板的升级转换关系。这种模式以新加坡的SESDAQ市场和马来西亚的创业板市场为代表。
“升级式”创业板市场是作为主板的预备役来进行资金融通的。该市场除负有满足创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责任外,还负责为主板市场提供良好的新鲜资源。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运作一段时间后,通过自身实力的壮大,达到标准后即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挂牌交易。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上市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资本市场的整体稳定和成熟起到良好作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AIM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通过对以上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设立模式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模式选择必须重视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定位。在我国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应与主板市场形成怎样一种关系,是建立一个独立型的市场还是附属型的市场?为了满足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转型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我们认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应该是在现有的主板市场之外所建立的一个有着独立的运行规则、独立的发展目标、独立的服务对象、独立的上市基准和独立的交易机制的独立型股票市场,从而有效规避主板市场的种种不足,使创业板市场真正建立在市场化、国际化的基础之上。
2.创业板市场的服务方向定位。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是应单纯服务于高科技企业还是综合服务于各种类型的中小型企业,这是创业板市场自身定位的核心。我们认为,把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局限在高科技企业上,虽然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却不利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不利于形成整个社会的市场融资体系。而且单纯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还会使行业风险过度集中,造成市场结构过于单一,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在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通过资本转移而形成的资源配置和优化功能。因此,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应定位于为各种类型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大力推动我国新经济的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
3.创业板市场的市场结构。NASDAQ市场和日本的创业板市场采取的都是分体式结构,前者分为“全美市场体系”和“小市场体系”,后者区分“普通企业板块”与“增长企业板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则大多是一体式结构,即整个创业板市场有一个统一的上市基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看,现有的金融体系不健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不完整,而要求进入创业板市场的企业众多,证券交易所相对较少,因此在设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时必须要考虑到企业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差别。我们建议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采取分体式结构,这种结构不但有利于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和完整体系,而且也有利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时进行选择。
4.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机制。目前我国主板市场采用的发行上市机制为核准制,而国际创业板市场通常采用注册制。我们认为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可以继续实施核准制,但随着创业板市场逐渐发展成熟,其上市机制应逐步过渡为标准制,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整个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规范上来讲,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特点,我们认为应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形成一整套支持和保证创业板市场与上市公司成功运作的制度环境和其他配套性的环境,以促进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由于创业板市场的整体风险较高,我们必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监控机制,以实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转移和规避。鉴于创业板市场的公司规模小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风险较大,因此严格对创业板市场公司的监管和市场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创业板市场不仅需要采用更为严格的财务标准,而且需要强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行为准则、运作标准和运作质量的监管,提高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的系统风险,促进市场规范、稳健和高效运作。
市场准入比较
首先对全球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进行比较。
1.NASDAQ的上市标准
2.欧洲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NASDAQ全美市场体系上市最低要求
项目 发起上市 持续上市
选择一 选择二 选择三 选择一&二 选择三
净有形资产[1] 600万 1800万 未提要求 400万 未提要求
市值[2]75万 50万
总资产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或75万 未提要求 或50万
总收入75万 50万
税前收入(最新财政年度或 100万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前三个财政年度中的两个
公众持股量(股数)[3] 110万股 110万股 110万股 75万股 110万股
经营年限 未提要求 2年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未提要求
发行市价 800万 1800万 万 500万 1500万
每股最低递盘价 5 5 5 1 5
股东人数(持股达100万
股及以上) 400名 400名 400名 400名 400名
做市商数 3名 3名 4名 2名 4名
公司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注:
1.净有形资产:资产总值(不含商誉)一总负债。
2.在选择三之下,发起上市或持续上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要求:市值达75万美元以上,或总资产达75万美元,同时总收入达75万美元以上
3.公众持股量排除“有发行公司的经理或董事和拥有10%以上的收益权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4.发起上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400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75万美元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持续上市则要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200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3500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50万美元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NASDAQ小型市场体系上市最低要求
项目 发起上市 持续上市
净有形资产4 4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市值 或5000万美元 或3500万美元
净收入(最新财政年底或前三个财
政年度中的两个) 或75万美元 或5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 100万股 50万股
发行市价值 5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最低递盘价 4美元 1美元
做市商数 3名2名
股东数量(持股达100万股及以上) 300 300
经营年限 1年或5000万美元 未提要求
公司管治 管治管治
11月欧洲第一个为高成长性和高科技企业融资的EASDAQ市场正式开始运作。EASDAQ是小盘股市场,其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泛欧洲的流动、高效、公平和透明的交易市场,通过该市场,那些具有国际化目标的欧洲或世界其他地区的高成长型公司,可以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但不同于NASDAQ的是,EASDAQ市场的上市对象并不严格锁定于高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只要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均可成为EASDAQ的成员。对于上市公司的最低要求EASDAQ规定:其总资产不能低于350万欧元,资金额不低于200万欧元;必须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经营结果;以欧元、美元和英镑为主要的结算货币,不能以欧元国家的本国货币来结算。
始建于193月的欧洲新市场,是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而设立的新兴网络市场。其网络成员包括布鲁塞尔、巴黎、阿姆斯特丹、法兰克福和米兰证交所,具体运作基本都依附于原有的交易所,但相应采取单独的规则和监管标准。
与务会员市场的主板相比较,“新市场”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在法国巴黎股市中的“新市场”板块,其上市标准为:
上市前拥有不低于150万欧元的自有资金;
向公众融资达到500万欧元或以上;
向公众售股不少于10万股;
公众持有不低于资本总额20%的资本;
须将融资金额的50%用于公司增资;
公司管理层股东,有一年售股期的限制。
3.日本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MOTHERS”是设立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内,与已有的一、二部股市并立的、在日本各地都可以上市的股票市场。其设立宗旨是为促进引领日本经济增长的新兴企业的成长,为它们提供有利的筹资机会。
MOTHERS的上市对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从事属于今后可能增长并扩大的行业,可能取得高速增长的企业;
二是从事运用新技术和创意的事业,可能快速成长的企业。
在MOTHERS上市的公司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上市。
上市时要公开招募1000单位以上;
上市时股东需达到300人以上;
上市时的股票总值要达到5亿日元以上;
每年分两次公布每个季度的业绩;
每年举行两次公司说明会(上市后3年内)。
4.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香港创业板市场是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个独立市场。它虽然由联交所组织设立,并向联交所组建的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但创业板市场并非是低于现有市场的“次级市场”和“预备市场”。创业板市场拥有自己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独立的前线管理和市场监管,并不负有为主板培养后备役的必要责任。香港创业板市场主要为两大对象服务:一是为那些具有增长潜力但需要资金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二是为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抱有信心,并希望分享中国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成果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根据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可以看出,创业板是以增长
型公司为上市目标,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规模及盈利等方面并不提出限制要求,只是看重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特别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所处的地域并无特别规定,但主要面向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中小企业。
香港创业板市场首次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
一是首次招股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已发行股本的10%或3000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
二是最低市值及最低盈利要求。
三是要求公司经营主业专一,但一些支持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允许涉及。
四是招股章程中要求载有活跃业务记录声明。要求招股章程中必须载明在上市前12个月内,发行人的业务进展及取得的成绩。
五是对公司业务目标说明的要求。这项规定要求申请公司披露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及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各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发展目标。
六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披露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联或竞争的业务。
七是公司管理层股东有12个月的股票禁售期限制,财政股东同样有一年的售股限制期。
八是多类型综合业务公司、投资公司及单位信托基金不准上市。
九是衍生工具不准上市。
十是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时不受包销限定,但必须达到招股章程中的最低认购额,方可继续上市。
十一,公司可自行决定招股方式。
十二,发行人可发行债务票据、认股权证及其他可换股股本证券。
参考上述各个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其上市标准通常较低。像英国的AIM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规模、赢利、经营年限不做任何要求。我们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置应在吸收海外同类市场的规定、放宽限制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发展创新。
首先,股本规模相对降低,但对业务要求更为严格。
相对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应该降低,如设为2000万,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但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成立初期,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除适当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其次,对经营年限的要求相对降低,可以由目前的3年降到2年。
第三,要求有赢利记录。在赢利情况上,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上市资源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在广泛的范围内进行择优选择,我们建议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应有1年的赢利记录,亏损公司不在考虑之列,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创业板市场上市资源的质量与水平,为以后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和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第四,考虑到高新科技企业的特点,对于无形资产的入股比例可以大于《公司法》原来的规定。
第五,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创业板市场应有足够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企业规模比主板市场小,因此对其社会公众股的比例要求要相对降低。
第六,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放松经营业绩标准的同时,须对其业务范围的集中程度提高要求,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以及拥有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管理系统。
第七,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我们要提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要强化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提高董事会的质量和独立性,以确保上市公司在规范的状况下运作,从而有效降低市场系统风险。
交易制度比较
目前全球创业板市场所采取的交易制度主要是以做市商制度为特征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韩国的KOSDAQ市场、新加坡的SESDAQ市场等等。
美国NASDAQ市场:具有区别于其他证券市场的多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结构。其交易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做市商和ECNs。
做市商制度是NASDAQ最具特色,也是最为成功的交易制度。做市商是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他们通过在市场上报出各自的买卖价格来竞争客户的交易定单。利用遍布全球的电子交易系统,做市商随时可接受客户的买卖指令(在自身的报价水平上),为市场带来了更高的流动性和竞争性,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使交易迅速而连续。做市商本身是承担“机构投资者”和“经纪人”双重角色的。作为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利用自有资金买进市场证券,为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必要保证,同时为获得自身利润,做市商又会挑选合适的卖出价实现其资本增值,这时它进行的是经纪人的工作。由于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因而不存在手续费的问题,做市商在自己报价交易的基础上,赚取买卖价差。
具体的交易流程如下:
英国AIM市场:实行竞争报价机制,只许一个或多个做市商当天进行双向报价。
德国新市场:采用中央订单与指定保荐人双向报价相结合的机制,并提供两种竞价方式以适应不同股票。
法国新市场:采用集体订单和做市商相结合的交易机制。
韩国KOSDAQ市场:在场外交易系统基础上引入NASDAQ自动报价交易系统。
新加坡SESDAQ市场:采用指令撮合系统的做市商。
香港GEM市场:与NASDAQ市场不同,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是买卖指令驱动型交易制度。虽然GEM是通过SEHK现有的第三代自动对盘(撮合)系统进行交易,清算与交割也是SEHK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但由于GEM没有引入多元的做市商制度,相比之下,在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方面GEM较易受到市场交易者行为的影响。
NASDAQ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推行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使市场交易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保证了市场信息的充分公开,有助于投资者对市场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做市商制度有利于维护上市股票的价格,减缓市场价格波动,使股价保持稳定;市场的流动性是创业板的“生命线”,而做市商的作用就是在各种市场条件下通过调整报价,使价格在一定的幅度内波动,吸引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带动市场人气,提高市场活跃度;同时,做市商制度能够消除非理性波动,从而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要想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成功有效的创业板市场,就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灵活的市场机制。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中引进做市商制度,将有效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效率,增加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还不适于立即全面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小盘股和高科技股的交投非常活跃,投资者兴趣较大,这预示着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可能性较小;同时,现阶段我国券商的自律意识不强,实力有限,很难承担做市的义务,反而不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因此,我们认为,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可以使用经过主板市场运行验证、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市场经验的指令驱动型交易机制;与此同时相应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
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为券商的融资融券提供合法通畅的渠道,使其能够具备提供做市服务的实力;在市场发展到较成熟阶段后,可在小范围内推行做市商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在市场制度各方面臻于成熟时,再在整个创业板市场全面推行做市商制度,由实力雄厚的券商和投资基金来共同承担做市商义务,实行做市商的报价驱动机制和指令驱动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度。
篇5:德国双元制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德国双元制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不只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教育组织形式和两个办学地点的紧密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才是“双元”的实质.介绍了德国双元制模式的三个层面,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
作 者:陈刚 作者单位: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机械系,湖北,武汉,430205 刊 名: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1(12) 分类号:G71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双元制篇6:新加坡学校道德教育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学校道德教育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是个以华人为主的多元种族社会,华人占70%左右,并和我国同为亚洲国家,有相似的文化根基,因此新加坡的国民教育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国有相似之处.教学方式方面,新加坡十分重视吸取西方现代教学方式中的'长处,注重东西方教育的结合,创造了许多可以借鉴的道德教育经验.对新加坡道德教育方式进行探讨,借鉴其成功经验,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德育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作 者:雷云 作者单位:大理学院社科部,云南大理,671000 刊 名:大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DALI COLLEGE 年,卷(期): 2(2) 分类号:B152 关键词:道德教育方式 比较 借鉴篇7:韩国双枢纽港模式对我国港口发展的启示
韩国双枢纽港模式对我国港口发展的启示
制订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港口发展规划时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应该专注于建设一个港口呢?还是应该分散投资于多个港口?对于集装箱港口来说如果吞吐量不够大,就达不到足够的航班密度,就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并非所有的.港口都能成为枢纽港,因为一个地区里枢纽港数目是有限的.
作 者:徐剑华 Xu Jian-hua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城市现代物流规划研究所,上海,35 刊 名:集装箱化 英文刊名:CONTAINERIZ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F5 关键词:篇8:学校心理教育的服务模式
目前,在我国的学校心理学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宜以心理咨询和心理障碍的矫正为主要任务,学校心理服务可以以心理评估和心理素质课程建设为两个基本任务,以辅导和咨询为辅助措施。我们在此提出一个学校心理服务的模式:
学校心理教育服务模式
首先,在这个模式中,我们强调心理档案的建立。学校心理学应针对绝大多数学生的问题展开服务,通过一些团体方式的心理测试,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可以就学生智力的发展、人格发展和行为问题及教养方式和学习适应性进行测评。这种测评一方面可以发现个别落后学生的心理问题,以分析其规律和原因,为特殊教育提供资料;另一方面还可以使班主任掌握学生的一些心理特征,为思想工作提供依据。
以测评为中心,就必须考虑目前学校心理教师的水平与素质,他们大都是班主任和德育教师转过来的,没有受到心理学的正规训练,对心理学的知识和技术缺少掌握,而从测评开始,无疑有助于他们了解心理学不同于德育之处,强化心理学的科学概念。
在这个模式中,我们另一个学校心理服务的基本任务是心理素质课的建设,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有效的教学不仅是普及心理知识的途径,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课的讲解,使学生对自己身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一种明确的认识,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改进的能力,
在课程中应重视心理训练的作用,让学生自己参与进来,主动思考。
最后,在这个模式中,我们并没有忽视心理咨询工作,而是把它放到了一个适当的位置。我们认为,只有在上述两个任务实施之后,才可以极大地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室地心理辅导与咨询。在测试之后,学生和家长激发了解决心理问题地愿望,想了解心理学问题,主动到咨询室请教;在上心理课之后,学生们的问题也将暴露出来,他们会对解决自己的问题具有新的信心,所以,也会来到咨询室主动咨询。而只有到这时,心理教师的心理咨询工作才会变被动为主动,进行个别辅导和集体辅导的时机才真正成熟了。
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还可以提高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通过测试,教师可以发现本校学生现有的心理特点,用所得资料撰写论文和报告,如进行职业心理测试后,教师可以对本学校学生得职业兴趣的分布进行考察,了解学生就业动向,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科研成果中的资料还可以为学校领导的办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如本校学生与其他学校的学生相比有什么优势,有哪些弱项,应如何通过教育来解决这些问题等。
学校心理服务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方方面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如教师与学生得交往问题,家长和教师的配合问题,集体气氛的创造等。与学生的心理疾病相比,这些问题更为重要,更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讨。
篇9: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遗产税的特点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战争,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对财产继承人课征遗产税,直接用于军事支出。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97年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现行美国遗产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总遗产税制,并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
尽管遗产税的名称较多,如死亡税、继承税等。但从税制上看,世界各国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总遗产税,它的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继承人,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税率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但不考虑继承人的纳税能力。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目前,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采用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遗产,税率一般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减免额。在遗产处理上,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采用“先分后税”,即先分配遗产,再征税。日本、德国、法国及韩国实行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上述两种税制综合,它的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它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对分配到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超过一定标准的遗产再征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税一分―税”,即先交税,再分遗产,超标准部分再交税。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实行总分遗产税制。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单独开征赠与税,只是规定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视为遗产进行征税。赠与税可分为两类: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总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即财产所有者,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分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受赠人,即接受赠与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的财产。采用总遗产税制的一般选择总赠与税;而采用分遗产税制的也往往选择分赠与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目前,美国赠与税并不单独开征。
美国将夫妻的财产分为共有财产(communityproperty)和独立财产(separate property),对于共有财产,无论在谁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财产,不作为死亡者的遗产。对于独立财产,在死亡者名下财产全部是遗产,在配偶名下财产,不属于遗产。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并相应降低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和抵扣额是一体的,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称为统一抵扣额(Unified tax credit)。它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因为连续累计计税较复杂,现在已采用相当免税额(applicable exemption amount)方法。由于赠与税的免税额最高为100万美元,而遗产税的免税额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递增不断提高的,2001年的相当免税额为67.5万美元,(见下表)。所以,美国政府将在2003年后改变这种统一的计税方法,而采用分离计税。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相当免税额
年度 最高边际税率(%) 相当免税额(万美元)
200250 100
200349 100
200448 150
200547 150
200646 200
200745 200
200845 200
200945 350
2010废止 废止
3.对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境外的财产不作为遗产。如果死者持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居住,在纳税申报表中可填为居民也可报为非居民。另外,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由美国公民配偶继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继承扣减;由非公民配偶继承的遗产,原只抵扣10万美元,2002年调为11万美元。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的遗产,不论由美国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继承,只享受11万美元的抵扣额和6万美元的'相当免税额,即超过17万美元的部分课征遗产税。
4.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财政职能弱化,争议较大。
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可以说,美国现行遗产税是美国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遗产税一直是美国的一个小税种,收入有限,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不强,一般只占税收收入的1%左右。这一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是相似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总统2001年废除遗产税1年,从2002年起又按2000年的旧税法执行;另一方面,要求保留遗产税的也大有人在。2001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可见,美国对遗产税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难点
对于我国而言,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填补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现行遗产税的现状提醒我们,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面临的问题往往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的完善程度、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术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下列难点。
1.不动产的转移难以
核查。
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但是,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没有很好解决。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监控体系,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2.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
这一问题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三、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
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方式,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便于征收管理。另外,单独设立赠与税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财产监控体系作为依托,而我国是无法在短期内完善上述制度和体系的,所以,不应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应将赠与税并入遗产税中。
2.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
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纳税人应为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并依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所以,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是:我国公民及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居民,其死亡后的全部境内、境外财产为遗产;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非公民及居民,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
3.课税对象的确定要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死亡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具体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机动交通工具、存货等。不动产应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权利应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保险权益等。课税对象的确认、尤其是估价是遗产税计征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问题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为此,应按下列方法来进行:
(1)按国际惯例确认遗产。根据国际惯例,动产、不动产应以所在地为准,但机动交通工具,应以使用证照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如果登记机关所在地未开征遗产税,则机动交通工具作为遗产可并入上述不动产中。财产权利应以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2)财产的估价应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值为标准。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死亡者财产市值为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并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经税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核算,最终由税务机关确认。财产的具体估价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账面价值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基本―致时,可采用该方法;二是现行市价法。当财产的市值与账面价值相差较大时,可应用此方法;三是收益现值法。一般财产权利和不动产等可适用此方法。当未来财产收益有年限时,可以将未来收益折现,其公式为:
附图
上式中,V[,0]为财产收益折现,R[,t]为第t年度的财产收益,i为折现率。
如果未来财产收益没有年限限制,可采用资本化方法对财产进行估价:
V[,0]=财产预期年收益额/平均财产收益率
4.税率的设计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级次不宜过多。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供给学派的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的税收中性化主张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同。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50%左右,而且,税率级次大多在4-5级左右。所以,我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税率级次也应在5级以内。
5.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进行公益捐赠。
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我国模式的构建2023-11-04
- 我国新型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论文2024-10-23
- 在学校开展心理拓展活动的思考2022-12-11
- 学校心理工作站站长竞选稿2022-12-27
- 学校个别心理辅导的四个注意2022-12-27
- 美国社区学院对我国成人教育转型的启示论文2023-01-21
- 欧盟的循环产业政策及对我国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启示2022-12-14
- 韩国推进公平教育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2022-12-26
- 脑机制研究对我国双语教育的启示的教育理论论文2025-06-15
- 传统文化下中国人宽恕心理及其对教育的启示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