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的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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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的论文,本文共1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吃饭跑第一”提供。

篇1: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的论文

雇用替代责任制度浅析的论文

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复杂,交易频繁,对于许多工作事项,事必躬亲已经不在现实。特别是现代企业的兴起,雇佣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已经是必不可少。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那幺是由谁来承担此侵权责任?

关键词:雇佣、替代责任

1.雇用责任的法律理论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工责任在国外又称为雇主责任或用人者责任,雇主责任在许多国家广泛采用,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反映私有制关系的“雇主责任”显然不甚妥当。同时也为了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的概念统一,《侵权责任法》舍弃了雇主、雇员的概念。①因此《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用工责任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用工责任是替代责任的一种类型,它是用工者对第三人的责任,用工者和被用工者之间属于内部关系,这种关系是合同关系,不需要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来调整。而用工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需要《侵权责任法》来加以规范。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考虑企业等各种组织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更多地是从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给社会造成的风险出发,而不是从某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出发。②雇用人为何要为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伦理说 该说认为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即如同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又或下属之与领导,因此应当负责任。

危险说 该说认为增加雇用人的责任以促使其采取谨慎的态度和严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安全。

报偿说 该说认为雇用人通过对受雇人的指示增加其活动范围并获取利益,而且雇用人可以用较少的成本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通过保险或价格手段将此成本在社会层面分散,因而应当就受雇人的行为而负责。

2.雇用责任的要件构成

2.1存在雇用关系

对于雇用人和和受雇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要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从属性理论。此观点认为,雇佣关系的确认应从社会从属性的角度出发,具体而言,一是双方之间存在指挥服从关系,二是雇员要被纳入雇用人的组织体系当中。现今德国法院一般采取这种观点。二、指示服从理论。日本法院采用了这种观点,按照这种理论只要雇用人对雇员应当存在控制和指导的事实,形成指挥命令关系即可。③不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只要一方是基于善意而实施该行为即可以发生雇用人责任。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以上理论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难以全面应对不断涌现的各种问题。

2.2受雇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雇用人就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必须以该名雇员实施了侵害行为为前提,但是这种行为是属于过错行为还是物的行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论。一种是认为只要雇员有某种致损行为即足以使其雇用人对该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不论是过错行为还是物的行为均要雇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则是认为只要受雇人实施了非法行为即可使雇用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三种学说则认为只有在受雇人实施了过错行为才能要求雇用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雇用人的责任是附属性的,它需要以受雇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为前提条件。④也就是说在不同情况下如过错责任中,首先要判断受雇人 是否具有过错,虽然受雇人造成了损害,但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就可以免除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受雇人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但是其不有过错或具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雇用人也不必承担责任。在严格责任中,即使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从而最终认定雇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是因为执行职务造成的

对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学说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以雇用人的意思为标准,即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以雇用人命令办理的事务为标准。二、以受雇人的意思为标准,即原则上固然以雇用人的命令为标准,但是如果受雇人为了雇用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同样属于执行职务。三、客观说,如果雇用人和受雇人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的外表,对于受害人基于此种信赖而从事交往受到损害,应当由雇用人承担责任。⑤国外一般采用第三种学说“客观说”,只要是受雇人在外观上可以被认定是执行职务,那幺他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如果仅限于雇用人所要求办理的事项,那幺范围就会过于狭窄,难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而如果职务行为包括受雇人为雇用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此项标准纯属主观判断,难以确认,因此这种观点难以成为一般标准。《侵权责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定义职务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采用客观说。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也不管是否在工作时间之内只要受雇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且第三人认定他是在执行职务,就认定是因为执行职务而受到侵害。雇用人责任必须是受雇人的行为与职务具有关联性,一种纯粹的的职务行为,它是按照雇用人的要求而为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另一种则是与职务具有关联性,虽然它不是职务行为,但它是执行职务所必须的行为。

3.归责原则

综合各国立法的具体模式来看,雇用责任往往通过几种不同的模式来呈现,一种是只要受雇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雇用人即应对受雇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就是采取此种模式,《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用人单位皆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使其可以直接向雇主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受雇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则采用了过失责任原则。德国法规定了雇用人的免责事由是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其认为过度强调无过失责任势必会导致工业不振、商业委顿。德国民法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经济发展,但不利于维护个人权利,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雇用人如果通过举证自己已尽监督之义务,那幺受害人只能向受雇人请求承担责任,而在一般情况下受雇人的偿付能力有限,因此第三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4.结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用工问题在现今社会也越来越突出,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进一步完善用工责任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维护人们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注释:

①参见邓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第2页

②参见布吕格迈耶尔 朱岩着《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8页

③参见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第283页

④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0页。

⑤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1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邓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2:医疗设备紧急替代制度

医疗设备紧急替代制度

一、门、急诊人员紧急替代制度与程序

(一)门诊工作人员紧急替代制度与程序

1、普通门诊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出诊,本人于开诊前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员出诊。

2、专诊门诊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出诊,本人于开诊前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相应职称的人员出诊,同时通知门诊部更改出诊专家姓名。

3、门诊部发现缺岗时应及时通知科主任及时安排相应人员顶岗,并监督和落实到岗情况。

(二)急诊工作人员紧急替代制度与程序

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本人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到岗或续岗,应及时报告本科二线、三线或科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到岗,不得延误急诊病人的诊治。

2、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能擅自离岗。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节假日有急诊患者需要会诊,发现相关科室人员缺岗时,应及时通知总值班相关科室科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到岗应诊,不得延误急诊病人的.诊疗工作。

二、病房医护人员替代制度(医技科室参照执行)

1、白天:如因工作繁忙造成人员不足时,当班医护人员因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时,由其下一线医护人员替代完成,若后者没能力完成相应的诊疗操作,则需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请求派相应的人员替代,如有必要可报告医务科、护理部给予协调解决。

2、夜间及节假日:当遇到人员不足或当班人员因故不能完成工作时,由当班人员负责联系本科室二线值班人员接替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如有必要可报告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给予协调解决。

三、术中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手术中若发生手术人员,尤其是术者因某些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手术时,由其下一级医师(第一助手)替代其完成手术。若后者没能力完成手术,则需向其所在科室主任报告,请求派相关医师上台,必要时报告医务科协调解决。

四、其他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某些意外情况不能到岗或坚守岗位,则需向其所在科室主任报告,请求派人替岗,必要时报告人力资源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五、要求:

各科室医护人员留好联系电话并与排班表一同存放(含家庭和移动电话号码,并保持24小时通畅)。

六、未按时到岗者处理意见:

接到替代任务的医务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否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接到科主任或当班人员电话时,不按时到岗或不服从工作调配者,视情节轻重,按迟到、旷工等处理;造成病人闹纠纷者,经核实给予待岗处理。

2、科主任、护士长接到当班人员电话,不主动协调安排人替岗者,按情节轻重扣当月责任奖。

七、联系人及电话:遇突发情况科主任、护士长在人力不足又无法调配的情况下可直接与以下人员联系处理。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临床医技科室要结合本科室人员床位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科室二线或三线值班人员,确保科室人员不缺岗、不空位,保障医疗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并保证病人获得连贯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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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 、消防安全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坚持项目部职能部门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我合同段消防安全责任牌已经张挂于各部门、各单位门口,具体消防安全责任划分如下:

经理部驻地领导办公区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经理部驻地技术室、安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经理部驻地中心试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经理部驻地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经理部驻地员工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混凝土拌和站消防安全责任人:李援朝xxx

钢筋加工制作场消防安全责任人:xxxxxx

梁板预制场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临时油库消防安全责任人:xxx

2 、防火防爆安全工作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监管,安全监察部门协助管理,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 、项目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项目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做到“ 四有” :有责任人,有安全制度,有消防组织,有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放置在安全、醒目地点,必须悬挂明显标志。

5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 三懂三会”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 、项目部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有针对性的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7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域,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区域,仓库、废品集中站和办公生活及机械站等区域。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 ,使用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和生火作业。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案及紧急救援措施。建立防火制度,组织义务消防队,每班有消防员;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建立各级消防负责人责任制。

篇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篇5: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稳控单位、责任单位和包保单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和解决问题。

1、未排查出信访苗头隐患或虽已排查出但未及时解决、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越级访的;

2、对市、区领导交办或上级要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办结,导致上访人困同一问题重复上访的;

3、发生大规模到市以上集体访并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六种禁止性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群众合理诉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时解决,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5、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集体访,不按通知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不认真落实已确定处理意见,致使上访人在上访地滞留并持续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解决问题。

1、因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或个仃访受到通报批评,()且不能在限期内解决问题,导致再次发生重复越级访的;

2、到市以上越级访总量居高不下,且单位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

3、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立案要结果案件,责任单位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建设指导小组对涉案村(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案领导按照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视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干部,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

1、通过诫勉谈话仍然不能扭转被动局面的;

2、因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到市以上越级上访数量长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内扭转被动局面的`;

3、因越级访或非正常进京访被省、市追究责任的;

4、对市交办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甚至顶拖不办,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6: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篇7: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篇8:责任追究制度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9:责任追究制度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篇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篇11: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1 提高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纵横责任体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问题以后再恢复生产,强化安全一票否决权。

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3 制定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制定处理生产施工中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

1、4 对公司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责任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做好本职工作。

1、5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并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

1、6 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7 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2 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1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工作,协助总经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2、3督促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有安全工作。 2、4对员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2、5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与执行。

2、6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2、7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境意见和改进措施。 3 副总经理对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负责范围内的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4 总工程师

4、1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负责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程、规定。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4、3对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与设备、机械操作的防护设施。

4、2 对高空、架子、起重、吊装、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JGJ59-99标准参加检查验收,并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参与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4、3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5 各基层(分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对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一票否决权,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带领本单位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5、2 实实在在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考评。

5、3 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初递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5、4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安全制度、规程和纪律教育,在危险关键部位施工要事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安全措施。

5、5 发生事故后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5、6 保持基层安全员的稳定,调动工作必须经公司批准,安全员晋升必须与公司安环部共同考核。

6 项目部、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6、1 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与设备、机械操作的防护设施。

6、2 对高空、架子、起重、吊装、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JGJ59-99标准参加检查验收,确保安全生产,对参与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要进行

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6、3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7 项目生产副经理、工长、施工员、工段、车间负责人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7、1 扎扎实实的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建设、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高层架子、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有权拒绝施工。

7、2 施工前和施工中,对施工用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机械及易燃易爆物品要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JGJ59-99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生产环境。

7、3 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使用好“三件宝”,坚持班前会进行安全交底,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竞赛”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半年阶段性考评。

7、4 对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和罚款,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和参加调查处理。

8 班长(兼职安全员)要带头遵守安全规程,领导好本班工作。 8、1 认真抓好本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坚持每日班前会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评分表”自行评分,并交工长初审、再由工长(队长)交处(部)安全组(科)验评。

8、2 经常对使用的工具、设备、作业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

改,经常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搞好文明施工。

8、3 检查当班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是否戴好安全帽,督促使用安全带,对违章不使用劳护用品的人员有权不安排工作,并不予记工或实行罚款,要检查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4 发生大小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隐瞒者加重处罚。

9 生产工人

9、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9、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9、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9、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要参与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篇12:安全责任制度

防雷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防雷法规,掌握本单位的防雷安全情况,确保单位防雷安全符合规定;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安全制度;

四、督促落实防雷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雷安全的其它重大问题。

防雷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雷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防雷安全检查,及时申报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落实防雷隐患整改,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

四、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防雷知识培训;

五、定期向防雷安全责任人报告防雷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防雷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灾,并配合做好雷灾调查。

篇13:安全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责教育本部门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的内部交流QQ群、飞信群等实时监控;教学单位要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学生管理人员应参与学生交流群加强监控与引导,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

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污染环境责任制度

网络替代不了

火电厂用冷却塔替代烟囱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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