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春集”提供。
篇1: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或委托的代征、代收、代扣单位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是指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期限内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这些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代征、代收、代扣单位如不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代征、代收、代扣单位负责补缴。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逾期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据实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九条 纳税人不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纳税,任何人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可在清缴税款后十天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税务机关将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税款;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批准,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其具体安排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和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授权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2: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范围,在城市、县城和农村开征。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即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和凯里市的市区。
县城:指各县(区、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农村:除上述市区县城以外,均属农村。
第三条 我省部分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确定。
对不属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贫困乡和老革命根据地,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凡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下同)、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第六条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城市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
县城:税率为百分之五;
农村: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七条 《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批发单位(包括商业、工业,下同),都应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同时,按代扣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代扣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代扣代交运输营业税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代扣运输营业税的同时,按代扣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代扣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务机关委托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代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在代征税款的'同时,按代扣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 集贸市场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临时经营税,在征税的同时,按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第十条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修改、补充由省税务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 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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