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保障房管理条例,本文共6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我叫小少”提供。
篇1:厦门保障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出台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1)
近日,厦门市保障办下发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行为,提高审核效率。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制度。
一是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厦门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协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协查单位工作。
二是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工作,对本级及下级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三是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对本级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四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对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整改。
五是各协查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协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本单位核查、反馈过程的时效、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整改。
二、操作规范及预警处理。
对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红、黄灯预警信号,各级督察单位按照程序监察及督办红、黄灯预警。
同时成立督查小组,发现红、黄灯预警时,向相关部门发出督办通知。
三、监督问责。
一是市住房保障办建立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的定期培训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每批次工作进展、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本批次出现红灯预警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并对黄灯预警、红灯预警情况及时约谈、通报、纠正。
二是市住房保障办加大对黄灯预警、红灯预警情况的督促和问责力度,对人为因素导致的黄灯预警、红灯预警将按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市效能办进行问责。
三是建立保障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篇2:厦门保障房管理条例
由“大轮候”变成“小轮候”,收入条件、资产标准较原标准均有大幅调整………记者昨日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经过充分调研、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已于近日正式出炉。
它在8月修订实施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规范,可谓是一部详细的保障性住房新版“操作手册”。
与《实施办法》共同出台的,还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下简称“相关标准”)。
这是自版标准公布后,第一次对各类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新出台的相关标准参考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相较20的旧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下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及物价水平,可谓是与时俱进。
据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不久后,《实施办法》与相关标准就将迎来第一次正式“阅兵”--我市将启动今年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工作,届时还将通过本报发布权威消息,有选房意向的市民可留意本报,获得第一手消息。
变化1
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
《实施办法》细化了申请条件,并对单身居民的申请家庭做了明确规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反之,若是因就学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是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在户籍满足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等。
新标准在家庭收入方面放宽了要求:2-3人户的年收入由原来的少于5万元放宽到8万元;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
另外,家庭资产标准也有较大调整(见下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设置了年龄条件--需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同时还需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方具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申请者,若有意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退还补偿金,否则不具有申请资格。
变化2
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
首先,每一批次开通申请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发布该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明确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以及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等工作流程;申请家庭了解了房源坐落、供应对象安排等情况后,对照自己的条件,符合本批次的申请条件并且有需求的家庭,只需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等简要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经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再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核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对每一批次一次性完成申请、审核及选房分配工作,改变了原来申请家庭日常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审核部门按房源情况分批分次进行审核分配的老办法,避免了因等候时间长、家庭情况变化大等原因造成心理预期落差和政策实施偏差。
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
对照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符合申请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市民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
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入围”。
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纳入受理范围的名单上,市民再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
随后,申请资料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复审及资格公示,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才能进入选房分配阶段。
变化3
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改变房屋用途、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等12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其中,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12种行为,只要满足其一,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释疑】
A、保障性住房补助怎么执行?
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
按照新规,从起保障性住房将以租赁房为主。
其中,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
《实施办法》根据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细化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的执行标准。
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此外,针对特殊人群,物业服务费也有补助方法:属于低收入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40%。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80%。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所有的家庭收入都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
B、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
配租房型按人数分类
每批次申请成功并确认该批次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遵循什么规则接受分配?《实施办法》明确了大致分配方案及特殊的优先分配人群。
进入选房阶段后,保障性住房的房型配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类型和人数进行细分。
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夫妻带1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目前也已具备配租三房型的资格。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其中,进入选房阶段的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在本批次的轮候分配中予以优先或适当优先或单列分配。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予以优先分配。
可以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包括: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
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C、怎样正确使用保障性住房?
朋友临时入住需报备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不得进行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或用于经营使用。
《实施办法》规定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
若有朋友或其他非申请家庭成员需要临时居住保障房,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
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临时居住时间超过30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
居住期间,住户若是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承租的保障房若因特殊情况需空置六个月以上,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镇政府)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在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D、如何续租保障性住房?
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对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进行了完善。
当租赁合同期满后,想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具体工作委托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不过,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或是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将被从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单中“除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二审 保障房有望继续“可租可售”(3)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等进行了审议,其中有许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新调整、新变化。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
在上一次审议的《草案》中,厦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拟由现行的“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厦门保障性住房拟继续保留配售制度,但要进行调整、完善。
看点一 保障性住房可继续配售
原《条例》把保障性住房区分为租赁和购买两种。
上次审议的《草案》改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为“只租不售”,并删除了原《条例》中与出售相关的内容。
对此,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保障房配售的规定属于重大政策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修改。
鉴于国家以共有产权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尚处于试点阶段,广大市民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愿望,且今后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工程中也可能需回笼资金,人大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保障性住房实施配售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
法制委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看点二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罚款5万
原《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房屋。
有人提出,仅有擅自装修等方面的行为不能收回房屋,而且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
因此,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将违规装修等单列一条。
《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上次审议中,《草案》增加了为申请家庭建信用档案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规定,有关标准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看点三 建议增加货币补贴方式
原《条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建议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国家除规定对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外,还有货币补贴的方式,即发放租赁补贴。
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篇3: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变化一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 根据实施办法,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 除了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外,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及家庭收入、资产方面的要求:
在住房标准方面,保持原来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不变,在收入方面,2至3人户由原来的家庭年收入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4人及以上户调整为11万元,1人户维持5万元不变。
此外,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还需满足年龄30周岁的申请条件。这样,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已覆盖到了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群体。
市住房保障办
这次我们根据20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做了相应的`调整,应该说这个标准更符合当前社会的平均工资标准跟物价水平。
变化二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在保障房的申请上,实施办法将原来的大轮候改为小轮候,也就是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市民再按批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和申请。
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
这样的话,申请户就可以根据房源的情况,去对照自己的申请条件,先做一个意向的登记,然后我们有一个公开摇号的过程,确定一个家庭的先后顺序,就不需要大家等很久。
变化三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做进一步的细化
●新的保障房实施办法明确,我市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保障房;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
● 由于从今年起我市保障房将以租赁房为主,新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条件放宽的情况,对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在保留原有的70%、80%、90%三个档次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40%的租金补助标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
这次因为收入标准调整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这一部分家庭应该说收入水平相对不是很高,政府也考虑到他们实际的困难,所以也给予他们住房困难的家庭,也给一定的补助。
变化四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市住房保障办共列举了12种行为,包括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海沧京口岩一期保障房▲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篇4: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厦门市公务员如果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才可: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务员需要有本市的户籍,共同申请人应该是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并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无房户;
3.申请人从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公务员保障性住房申请所需材料: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公示的情况、意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公务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务员需要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之后,需要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
2.登记审核。
申请人携带个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进行受理、发号、审核;如果申请人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需要先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机关是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
3.组织公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会将申请人及家庭资料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如果公示无人提出异议,确认该公务员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4.选房。
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是由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厦门市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分批次组织选房,申请人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看房选房。
5.签订合同。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种类,申请人如果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需要与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合同》;如果申请人是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需要与市住宅办办理购房手续。
6.入住。
按照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篇5: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收入稳定、受人羡慕的公务员想要买房也是压力山大。
但厦门市公务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已在下文列出,想要申办保障性住房的公务员可以按照以下内容看看是否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如果可以并且需要,不妨按照下文申请程序进行保障房的申办,从而减轻个人购房压力。
篇6: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办理保障房意向登记申请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
申请人除了需要满足**批的户籍及住房标准外,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还应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以租赁房为主
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1人户年收入标准小于等于5万元,2人-3人户的年收入标准为小于等于8万元;4人户以上含4人的家庭收入小于等于11万元。
二、家庭资产执行标准
1人户按照小于(含)20万元、2-3人户小于(含)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小于(含)44万元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
要求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并且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四、按批次申请保障房
每一批次开通申请之前,厦门市住房保障部门都会根据房源需求情况,发布每一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方案里提供该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等,有意向并满足申请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申请。
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入围。
入围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的申请。
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市民,就可以选择保障房。
五、改变房屋用途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针对每个申请家庭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积极参与邻里纠纷调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会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与物质奖励。
反之,对于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等12种不良行为,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将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
此外,根据申请家庭不同收入的情况,政府将给予4档家庭租金补助,最多可获百分之时就的补助,即属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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