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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 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 xxx 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于大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本文拟对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设服务型法院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十余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致力于审判改革,大力吸收国外模式,但有些同志言必称英美,行必效德日,忽视了中国国情对改革的特殊需求。虽然法院的审判改革得到了众多有志之士的赞同,法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程度并没有达到所预期的目标,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应有的崇高权威和亲和力尚未完全确立,法院与人民的距离一定程度上反而有所疏远。司法的职业化给法院和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高度职业化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i],发挥司法功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ii]。十六大之后,如何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真正在依法治国中树立起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这是摆在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问题。服务型法院概念的提出,给“为人民服务”赋予新的内涵。 现在,许多同志一提到“服务”,就联想到“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主动服务”、“寻找案源”、“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甚至代有关部门征收税费、深挖税源,审判中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实际上,这种“服务”并不是法院的服务职能,而是法院沦为行政管理工具,是一种狭隘的服务观念。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是一种宏观上的服务,也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审判效果的延伸,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所谓服务型法院,就是指法院在坚持公正、独立的前提下,扩大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审理、便民利民、效果延伸等履行职责的方式,全面发挥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使审判制度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并最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务型法院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1、从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来看,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行使审判权,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司法工作,一定要服务于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一定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从法治的价值层面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需求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一种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人民法院必然是一种服务型的国家机构。建设服务型法院,就是要使法院的功能多元化,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征。 2、从法律的功能来看,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自我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促进社会发展是法治的终极性价值。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除了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统治的重要职能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表现为:一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调整各种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力的滥用,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二是发挥审判的调节、引导职能,服务于“第一要务”。社会主义法律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不限于确认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还表现在其他方面,特别是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这一方面。[iii]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必然要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说,其根本属性仍然属于服务社会的法院。 3、从法官的角色来看,法官是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是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法律的价值能否得到实现,有赖于法官能否按照司法权运行的各种制度性要求来引导司法权的实际运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注意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iv],“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官不仅仅也不应该仅仅靠裁判权来树立权威,而是要通过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社会性和民主性,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从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人民司法的目的、人民法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工作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司法服务。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与落实,进一步强化了现代司法的服务性要求,立足国情,体察民情,着眼于实际,忠实于法律,理应成为我们确定审判权运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v]。 二、建立服务型法院需要处理好四个具体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服务型法院,如何正确实践服务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更新观念,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院的需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具体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独立,强调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为核心。提出建设服务型法院,必然会使大家产生一种“改革回潮”的担心。实际上,服务型法院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vi],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则是指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vii],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变成别的机构,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新的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到审判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多元化功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和法官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的关系。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要把依法保护和引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围绕着“第一要务”服务这个根本目标来展开司法工作。为区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三)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 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人民法院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全部审判工作中,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为人民服务当然要体现在审判中,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管是胜诉的和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空的。为当事人服务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法院提供服务所要满足的利益应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包含着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不能将为诉讼当事人服务等同于司法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理解成是为胜诉一方服务而不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务、把服务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不能浅层次的、机械地理解司法服务,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着的是其社会价值,不单纯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四)处理好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viii]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已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而且也是一个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服务型机构,是公民从事法律活动的公共场所。在这样一个机构里,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对抗性行为,而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也不仅仅是就案论案的机械裁判者,而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规范社会行为,昭示社会良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而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是推进诉讼,解决纠纷。过去,我们往往把当事人都作为审判对象,作为诉讼客体,不仅原、被告之间是对立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呈现出对立的矛盾关系。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积极适应司法现代化对司法服务水平的要求,将当事人作为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绝不能简单地将“为人民的”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 三、建立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构架 服务型法院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以审判职能作用为基础,将司法服务的领域向经济建设、社区服务、人权保障等方面延伸,主要有下列内容: 1、确立案案是环境的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第一,营造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同的特色。一是通过刑事审判,坚决依法严惩各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投资创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空间。二是通过民事审判,钝化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促进建立新型、和谐、宽松的人际关系,努力营造最和谐的人文环境。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营造安全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发挥司法工作职能优势,运用现有的并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整合区域内的法治资源,为经济发展开展全方位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一是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实现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积极开展民商事审判,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积极调节经济关系。“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要使“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和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执行,这是营造安全宽松的经营发展环境的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仅有生效的裁判,而债权得不到实现,仍然会影响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三,营造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经营者、投资者、创业者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而不能动辄行政干预,造成不可预期的结果。行政审判绝不能有“官官相护”的思想,要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注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以高效便民为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要以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主要是民事、行政)而不是“进行”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两便原则的根本标准,既突出审判程序的简便性以及不给群众增加诉累思想,又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当事人是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的思想。同时,以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依据来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ix] 首先,审判必须高效,以让当事人获得适当、迅速、有效的救济。要充实审判内容,缩短审判周期,如: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庭前证据开示,以及强化对审限控制,可以考虑强制签定整个案件审理计划的协议,进一步推进计划审理等。 其次,要减轻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于小额诉讼,可以采取定额制的办法,以利于公民更容易走进法院。对于律师费,目前一般不判决由败诉一方承担,这种做法使得许多公民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聘请律师,但是,由于司法的高度职业化,没有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理的效率。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败诉人承担必要的律师费用的制度,但不是由败诉人承担胜诉人所实际支付的全部律师费用,这一费用应当依据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参考标准来决定。要进一步充实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的途径,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的,一律缓、减、免。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积极为当事人查阅案卷提供便利。 第三,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制度。我院在派出法庭推行了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外地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工作日内不能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制度,这一制度符合“两便原则”。要进一步扩大“预约开庭”制度,在法院全面推行而不仅仅局限于派出法庭。在预约开庭的时间上,不仅仅是节假日、休息日,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提供法院夜间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四,强化诉讼调解,探索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运用。要强化诉讼调解的利用,研究总结诉讼调解的方法、规则,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同时,探索法院与ADR机构的合作,发挥ADR手段的非公开、形式简易、迅速、廉价解决问题的作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在当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等都是ADR的种类,法院应当与这些机构进行很好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手段的长处。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扩大诉讼外、诉讼前的调解,可以由专门内设部门如立案庭负担这项工作,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前。 3、以程序公正为核心,以审判公开、公民参与为内容,增强审判的亲和力。 第一,坚持司法公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都应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并允许公众旁听。并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不仅仅“庭审公开,还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的全方位公开”[x]。第二,坚持司法民主。改革并完善人民陪审制,使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建立让广大普通公民与法官一起,共同分担责任、相互配合,决定审判内容的、具有主体性、实质性参与的新制度。在民事诉讼方面,应以需要专业性知识的案件为对象,让非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审判的全部或部分过程,[xi]使其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参与审判,支援法官工作。专家参与制度不仅有助于扩大司法的民主性,更有利于法官做出恰当的判断,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坚持司法平等。司法的平等性不仅仅体现在对不同主体的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上,更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通过行使释明权指导诉讼,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等措施,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真正将法律上的平等落实到实质意义的层面上。第四,坚持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以科技支持为后盾的服务体系,充分运用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中心的现代科技手段,在诉讼程序、信息服务等各个方面,更加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可以研究通过因特网提交、交换诉讼文件材料等,推进审判程序的效率化、迅速化,扩大为群众服务的途径。要加快“两庭”建设,实现审判场所规范化管理,以便民、利民、亲民为目标进行“两庭”建设,营造亲切自然的氛围和文明便利的服务,增强法院与公众的亲和力。 4、发挥司法能动功能,强化审判效果延伸。营造“大宣传”格局。 第一,发挥司法能动功能[xii]。“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法院应当适应社会进展的需求,积极扩展法院的功能,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参与公共事宜的决策,更好地体现司法工作适用规则、创造规则的作用,确立和发挥法院在公共政策上的功能。服务型法院要求法官不仅仅主要依据既有规范与理念来解决特定案件,不就案办案,应当“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司法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通过审判案件特别是审理新类型案件,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对立法与行政所未涉及或涉及甚少的事宜,形成符合公平正义的判断,并借此实现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公众所认同的正义,这就是司法的能动作用。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衡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创制新判例,其裁决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从而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第二,营造“大宣传”格局。法院审判工作要摆脱自我服务、自我循环、自我封闭的思维定势,要主动融入大局,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良性互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制宣传效果,让群众看到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大宣传”格局,就要求法院的宣传实现载体联动,包括窗口建设、以案说法、信息简报、讲法制课、司法建议、调查研究、就地开庭调解、提供审判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等,并深入开展“审判进社区”工作。通过延伸审判的效果,进一步拓展司法服务。
篇2: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消防;服务;建设
[论文摘要]服务型消防,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建设服务型消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但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破除等问题还不容忽视。同时,应通过扩大服务型消防建设的主体、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的合作、与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混合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来解决政府消防安全服务供应能力的有限。
公安部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专门提出要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弱、水平高低,不仅关系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更涉及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提高消防工作为经济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问题,搞清楚为什么要提高、在哪些方面提高、具体怎样提高、如何避免走弯路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和理论探索价值。但囿于笔者的理解能力和学识水平,肯请专家和同仁不吝指教。
篇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思考
1.1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 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温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 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 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 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发布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篇4:建设服务型工业园区的思考论文
关于建设服务型工业园区的思考论文
在土地资源日渐稀缺、土地指标日益紧张形势下,对于开发较为成熟的工业区,发展应向纵深发展,服务型园区的建设势在必行。
园区发展,招商引资是工作抓手。决定招商引资的因素很多,几乎每个园区都很注重返税政策和土地价格,借此吸引客户,但从发展趋势而言,这两种方式的空间将大大压缩。于返税政策而言,且不论国家对此的态度走势如何,就市场发展趋势看,随着各地区竞争加剧,返税幅度必然出现极限,此情形下,相对竞争优势无从体现。另一方面,土地价格的竞争随着近年来土地最低价格的执行力度加大,以及从去年开始推出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式,地价竞争空间也被压缩。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在工业地价方面的限制还将越发严格。
笔者认为,决定园区的发展,区位和服务是核心经竞争力。区位是先天形成的,或者说往往不是一个园区所能左右的,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加强与周围路网的衔接,申请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等,园区层面难有太大作为。但服务却是一个园区可以充分作为的,良好的规划、合理的市政设施和充分的生活配套,以及热情、高效、便捷的园区服务,为客户尤其是高端客户所相当关心。对于工业区,区位优势基础上的地区开发已具规模,招商引资形势良好,下一步如何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对周边地区形成良好辐射,加强园区的服务功能是关键所在。
加强园区服务功能对于园区的意义有三:一,配套的成熟,有利于办公企业的入驻,可以集约用地,促进楼宇经济、无地招商;二,良好的配套及园区氛围,有利于既有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和总部进驻,发展总部经济,增加产值和税收贡献;三,从园区的使命来看,一方面要推进经济发展,一方面还要促进城市化进程。服务是一个城市(社区)的内核,只有一个服务型园区的形成,才能对地区城市化形成真正推动。从更广泛层面上看,园区城市化的形成,对于周边兄弟乡镇园区的产业辐射和城市化进程,其作用也是巨大的`。
如果说,上述所讲到的建设服务型园区的意义主要还是集中在招商方面,我们还可以把视角放远一些。未来的园区,可以预见两大变化:一是随着产业梯度转移的客观规律,必然出现工业企业的外迁。这方面,通过加强环境建设和园区服务,帮助园区形成核心竞争力,可加大企业的对园区的依赖度;第二个变化是,随着土地出让的完成,缺乏出让款收入,工业区开发公司的发展将招致瓶颈。这方面,园区土地出让完毕后,工业区开发公司,可以通过作为区域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能力,实行市场化服务,获取市场利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用于园区的循环发展。
目前,讲到园区的服务,存在一些误区。首先,在服务的目的上,我们容易为眼前所惑,眼光只盯着招引客商。正如上面分析的,服务型园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战略性考量,影响深远。随着越来越多地块的出让,我们发展重心尤其应当对已入驻企业有所关注。对于已经充分开发的工业区,开展好对既有入驻企业的服务,实际上是针对新一轮竞争的未雨绸缪。其次,在服务手段上,我们往往强调规划、道路市政、商业酒店等服务形态上的建设,而忽视了与入驻企业的主动联络、关心、服务等柔性的服务机制的建设。在处理园区与企业的关系上,还存在着功利主义,导致企业对于园区的凝聚力、向心力不强。
总之,对于工业区而言,园区的服务性功能的开发值得关注,并作为园区工作的重点之一,笔者觉得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在观念上园区管委会干部员工当充分认识服务企业的必要性,增强服务观念;
二,在园区建设上,要加强规划和市政交通建设,方便区内企业及其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
三,在机制上,通过商会等园区平台,建设与企业的常设性联络机制,主动与企业联系沟通,同时促进企业间的相互沟通,让园区在信息、资源方面发挥核心作用;通过党建、工会、团建、妇联等党群工作条线,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促进人员的互动交流;
四,在具体措施上,通过、接待中心、一门式办公等方式,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互联网建设,尤其是加强管委会网站和周康地区生活网站建设,通过网络一方面加强网上办公效率,加强与企业交往,另一方面,加强园区对企业的凝聚力。
五,要探索开发公司市场切入点,成立专业性公司开展园区服务,一方面拓展园区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
六,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多向金桥等走市场化道路比较成熟的先进园区学习,对于园区建设加强理解,对于先进经验多借鉴,对于可合作的地方多关注。
建设服务型社会大势所趋,政府和园区也概莫能外。本文观点,是个人的一些思考,欢迎探讨、指正。
篇5:建设“服务型”工会的实践与思考
当前,要实现工会工作的新发展,就必须“找准切入点、着力落脚点、把握需求点”,才能有效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
一、应找准切入点,积极打造三个服务平台
应通过找准切入点,积极为广大基层提供有效服务载体。一是构建网站服务平台。要以工会网站为依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布工会信息、文件、最新政策法规等资讯,开通网上入会、网上求职等服务功能,并将不同部门的网站链接到工会网站,切实为基层企业特别是广大职工提供公益性的“数字文化”服务。二是建立手机信息互动平台。要拓展工作思路,开通手机信息互动平台,面向全县工会干部免费发送各类信息;并建立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等突发事件的手机预警机制,及时消除企业和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三是打造维权服务中心平台。根据实际,应建设体现时代特色的县级职工服务中心,积极打造“一站式”服务窗口;同时,要拓展现有镇乡职工维权站在维权、法律、帮扶、活动等服务功能,并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努力提升工会维权新形象。
二、应着力落脚点,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应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为落脚点,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是服务发展。在服务社会过程中,要突出抓好“工人先锋号”、“创三优一满意”、重大节庆竞赛、县级职工技能比武等活动。在服务企业工作中,全面深化“谋企业发展、立两创新功”和谐企业创建主题活动,着重落实“企业文化节”活动,深入推进“律师进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外树企业品牌,内聚企业人心。二是服务基层。结合“政企联动、解困突围”活动,应深入开展“企业有困难,职工怎么办”主题大讨论、“我与企业共谋发展”合理化建议、节能减排金点子评选等活动,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三是服务职工。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在抓好县级职工培训基地建设、开展群众性技术培训、深化“创争”活动、推进困难帮扶、开展职工安康保障等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会员本文来源:查字典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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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把握需求点,积极推动工会服务体系建设
要有效把握需求点,在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上做好文章。一是突出企业文化建设。要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着力推进“六个一”、“共享”、“送文化”、“种文化”四大工程,并在广大企业职工中深入开展“八荣八耻”、“忠诚与诚信”等思想道德建设,努力营造“共建共享、共促和谐、共享成果”的企业文化氛围。二是强化“3520”帮扶工作。要以细化具体措施、筹措专项资金为保证,全面实施以“达到三项工作目标、完善五个主要内容、落实二十条帮扶途径”(简称“3520”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困难职工帮扶机制,进一步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经常化与制度化。三是突出重点工程竞赛。要以重大工程建设为契机,以“安康杯”竞赛为推手,在重点工程建设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基础上,全面推动立功竞赛活动深入开展。
我们认为,要在“服务型”工会建设中取得新进展,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在职工群众中树立新形象,还应进一步关注四个层面的建设:
一是要注重服务意识培养。要加大培训力度,以“送出去”、“请进来”为抓手,通过工作例会、专家授课、工作现场会、学习考察等办法,积极提升工会干部的服务意识,使工会干部真正做到“心里装着职工群众,凡事想着职工群众,工作依靠职工群众,一切为了职工群众”。
二是要注重服务能力建设。要积极倡导“深入调查研究勤于思考、密切联系职工勤于学习、解决实际问题做深、做细、做实”的工作作风,加大对工会干部的'针对性教育,使工会干部服务基层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同时,还要健全干部联系基层制度和干部激励机制,培养工会干部“会干事、干成事”的工作能力。
三是要注重设计服务载体。要以有形的载体和品牌组织职工,有效设计丰富的服务载体。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得到职工参与、党政支持、社会认可,就会有工会地位和作用的提升。
四是要注重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会工作,才能使工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切实解决好建设“服务型”工会这一历史性课题。
篇6:财政部门干部作风建设问题思考
财政部门干部作风建设问题思考
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党和政府及各个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财政部门如何深入研究并不断推进自身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财政部门强化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形势任务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央在认真研究和深刻分析新世纪党建新形势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好中央决定精神,对于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时代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财政部门是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担负着财政法规制定、收入组织、资金分配、社会保障等重要职能,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工作与社会各方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更加广泛和密切。财政部门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财政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加强和改进财政系统作风建设,是关系财政发展、关系政府形象、事关全局的大事。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推进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管理的同时,狠抓系统的干部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财政工作开展,也在全社会树立了较好的形象。但是也要看到,无论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是从财政改革的需要,尤其是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看,财政系统作风建设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干部宗旨观念淡漠,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水平还不够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思想还不够解放,仍被一些保守的意识、陈旧的观念束缚着手脚,没有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还习惯于分资金、管项目、搞审批,忙于应付;有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敢闯敢试意识;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作风飘浮,忙于应酬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少;有的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动性不够,对业务缺乏钻劲,对宏观经济和社会情况了解掌握不多,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及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加强改进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使财政系统的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二、当前财政部门干部作风建设应坚持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针对干部作风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要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把好方向。从当前的形势看,财政系统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两个务必”,坚持从严治党、从严带队,以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从加强思想教育入手,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常性工作和活动为基础,以加强领导为保障,集中解决财政部门及财政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努力把财政系统的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归结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来,归结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真正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和改进财政工作的唯一标准。
――坚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财政改革与发展抓好作风建设。要凝聚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突出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主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作风,谋全局,抓改革,促发展,努力推进新世纪财政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做贡献。
――坚持把继承和创新结合起来。继承是创新的根基,创新是最好的继承。要在继续发扬财政部门优良传统的同时,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应对国际和国内的新形势、新变化,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不断探索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同时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和财政部门自身特点的新作风、好作风。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统一起来。要在集中力量抓紧解决财政部门及财政干部当前存在突出问题的同时,把作风建设作为系统自身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坚持把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贯穿于作风建设始终。要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以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把作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三、财政部门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坚持多施并举,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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