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金融业信息管理论文,本文共11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yingya”提供。
篇1:金融业信息管理论文
金融业信息管理论文
一、金融业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度不高
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
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
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二、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机构编码的应用范围
加大编码使用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约机制。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立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动制约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申请使用编码后才能开展某些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信息验证工作,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进而加快推动金融机构编码的启用进程,以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帮助实现金融机构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协调沟通机制
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讲力度及系统的推广使用。特别是通过行长联席会议等,使得各金融机构行领导特别是分管行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金融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专职部门负责,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制度规定
明晰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奖惩细则与依据,强化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约手段。建议明确处罚依据和责任追究手段,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同时,对监督检查主体进行业务和执法培训,办理执法证,在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中添加对此项工作的专业检查。对县域支行开设部分维护权限。加强支行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要真正实现属地管理的原则,就必须扩大系统的使用范围,应增加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参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维护,为其分配部分操作权限,鼓励县支行对系统的使用。同时,尽快开放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访问接口,实现信息的实时发布。
篇2: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应用体系建设,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编码撤销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在其他应用系统中调整该编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篇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 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
第十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报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篇5: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 . “ 0 ”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 . “ 1 ”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 . “ 2 ”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 . “ 3 ”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当地如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境外金融机构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10 项内容。
(一)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编码,采用《GB /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ISO3166-1:)》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 GB / T 2260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 0 ”代表否,“ 1 ”代表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9 项内容。
(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 GB / 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或地区的《 GB / 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 :1997)》2 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 GB / 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县、县级市、区、旗的6 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所作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经济成份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划分。“0 ”代表国有相对控股,“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份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0 ”代表境内上市,“ 1 ”代表香港上市,“ 2 ”代表其他境外上市,“ 3 ”代表未上市。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状态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或代报机构的境外法人即时的经营状况。
1 . “ 0 ”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 . “ 1 ”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 . “ 2 ”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反映金融机构因信息变更引起金融机构编码改变的情况。
编码变更原因分为:“ 1 ”代表金融机构一级分类变更,“ 2 ”代表金融机构二级分类变更,“ 3 ”代表金融机构三级分类变更,“ 4 ” 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跨省变更,“ 5 ”代表其他原因变更。
应连续记录金融机构编码变动情况。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条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 ) (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篇6:金融业税制论文
金融业税制论文
一、我国现行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偏高
1.流转税负担。用来分析和评价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作用的其中一个税种就是流转税。然而,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在于,无论企业有无利润,都需要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的流转税。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体系恰恰是以流转税作为重点税种。目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业流转税中的主体税负。尽管1994年以来我国的营业税历经数次改革,但目前金融业流转税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已经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税负偏高。
①营业税。对于金融业来说,营业税还是其纳税的主要税种。从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起,将原有的8%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为止下调到5%。但下调后的营业税税率还是要高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的税率,尤其是同样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率3%征收税率。这样就导致金融银行保险业的税负要比邮政储蓄的税负高很多。
②印花税。对金融行业所拥有的资产也要收取相应的印花税。尽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比较低,但也会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国家,采取的大多都是减少营业税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税率的相关税种,以此来减少对其国内金融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实施营业税制,而对工商、制造等行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因此流转税制并未统一。我国对提供劳务的'企业以收取营业税为主,对销售货物企业以收取增值税为主。而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活动需缴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所购进的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税是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负担
(1)我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企业的征收税率为25%。对于我国的金融企业来说也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缴纳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证券交易征税也是按照统一的普遍所得来征收。虽然我国的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罗斯、新加坡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对运输和邮政等企业单位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实施,但实际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相同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率在金融业方面反映较高。
(2)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限制比较多。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来看,对于一些支出的项目的规定还过于严格。比如:对于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规定对坏账准备资产的期末余额以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计提,对这部分计提的资金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减除。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坏账核销来说符合规定的部分,应该先冲减已经扣除过的坏账准备金,也就是之前计提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是允许其对不能被冲减掉的部分来扣除的。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对于这部分坏账核销来说,若能及时地进行核销,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抗风险的能力。必须在逾期满三年才可以计入呆滞贷款,即作为坏账来进行核销。这样的规定在操作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如果钱款收回,而且这一部分已经冲销,就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制不合理
1.金融税制覆盖面窄。
(1)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并没有将部分金融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往来业务或者收益纳入到征税范围中。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进步,金融范围内的一些业务如:银行之间相同体系内的联合性质的合作、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以及所需要资金流动的业务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领域还未将该部分资金流动加入到其范围之内,所以金融业的相关企业就有了一定的空间来避税。
(2)对于一些金融企业中进行租赁业务的公司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应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未享受其应有的政策,比如一些进行融资租赁类的企业其具备投资性质;如果企业想要对不动产进行再次回租,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的重复操作也加大了税收负担。
2.金融税制重复征税严重。严重的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税制不合理。不但体现在依据全部营业额来收取营业税出现的两次收取税费所产生的税收压力,而且还体现在:
(1)再次对不动产进行回租的企业需要缴纳两次营业税;
(2)金融类企业在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在股东以其他形式获得利润分配时,其个人所得税还应由其利润获得者缴纳。同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及薪金工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对个人又一次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的金融类的企业双重税收包袱多数由这些重复性的征税引起,与此同时,这也使我国企业的革新及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税制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营业税的税制来看,在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上,每个国家都会对相关业务进行扶持,然而在我们国家,对该项新型业务所进行的扶持优惠政策基本属于欠缺项目。从而导致了中国在金融产业的离岸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税制改革
(一)稳定税负
1.降低营业税税负。在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当中,还应进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税率,比如营业税,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我国金融行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业上的竞争力,使其能够达到与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税率一致的标准。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对金融业之间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统一性的税收政策,提高银行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利于对偷逃税款的漏洞进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内资与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3.调整金融租赁业营业税政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相应改变和革新,例如针对回租行业的相关特点,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改变,以使其重复性征税的局面得到改善;针对那些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租赁业务且具备投资性质的企业,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时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我国可以在相应的税种中(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确立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涉税的税目。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具体的征税对象、税率、适用税目、计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价差收益进行征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证券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存在,税收的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应选择适当时机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收取。
3.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化相关税率。,我国已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了全国,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也于1月1日被正式纳入了范畴。这样看来,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已渐行渐近。要适时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各方面的影响,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制定全面细化的实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的政策出台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对正式实施之后的跟踪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加强税收征管。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纳税现状是税收负担严重,如果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就要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案执行:
(1)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2)加强金融类行业所得税相关税前的扣除项目的管理;
(3)加强金融类行业计税收入的管理;
(4)加强中国对金融类行业在网络交易当中征收税费时所生成的征收管理体系的建设,控制国家金融行业税收的流失等。
篇7:信息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民主和责任,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也是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内部间的关系等两个层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的内涵和意蕴,对中西方公共行政实践中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公共行政/民主/责任/价值取向
政府作为“一以公民的自愿联合或本质上的强制性为基础的组织”(注:参见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版,第69页。)其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其功能在于运用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公共权威,承担起无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这内在地决定了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必然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以及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准则。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类型国家中,拥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无疑都是政府,但对现代民主制国家而言,政府的这种行政主体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会、公民或立法机关,由此决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原则。虽然人民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公共行政运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典型形式。这就从根本和实质上决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和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有悖于此的政府必然丧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据。
若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同意(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后者满意的服务。显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和有效性存在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这里,显然不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和内在的权力膨胀和扩展欲望;而作为授权者一方的民众,却大都处于独立无援的分散状态,他们在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极易违背其初衷,偏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要知道,政府并不是“天使”的化身,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拜行为更时有发生。其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寻租”现象,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注: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IV页。)从而成为导致政府腐拜的一个重要根源。
为了避免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加剧,世界各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上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当以下述几方面最为有效,也最能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
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权力膨胀到难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会的地步,又能避免损害政府的权威而以牺牲公共行政效率为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构架以及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点在于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职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这意味着每一个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普遍出现了以行政权力膨胀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行政专横”现象。
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至少从形式上看,不同于西方国家循环型的分权制衡机制,因为最高国家权力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则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但中国的全国人大其最高国家权力地位是仅就国家机构系统内部而言的,它表现的是宪法结构;若着眼于实际的政治过程,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作为惟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它表现的是党政结构。宪法结构与党政结构相结合,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构成了中国政治系统的主体部分,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宪法结构还是党政结构又都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从而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质。这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体制之所在。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直线型权力结构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权和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还普遍存在,人大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准。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注:参见张惠敏等《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第4期。)。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其二,实现行政权力同经济权力的二元化分离,政府权力背离民主取向的经济基础本质在于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融合。要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使经济组织摆脱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行政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权力,使企业在市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的确立,中央将大部分部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目的是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企业活力,但在政企不分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这实际上只是将企业从中央的附属物变成了地方的附属物,造成了政企关系的地方化,使本来应该直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滞留在地方政府手中,企业仍未能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发育不全,企业在资金筹措、物资配置、能源供给等关键环节均遇到困难,又不得不求助于政府给予照顾或解决。针对上述状况,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各级政府经济职能,切实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力切实还原给企业,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同时,实现政府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并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运营机制。
2.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下政府部门主管经济主体的职能趋于萎缩,但并未完全消失,而且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历史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也仍然存在,因此应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从而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从体制上消除政府职能错位的根源。
其三,健全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民主监督的关键是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即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包括公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民就缺乏必要的相关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就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中国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实施“公示制”,即政府行政机关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违示惩戒办法的方式,增强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主要是指公民不通过代议机关,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公民对公共行政的直接参与既是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的突出表现,也是其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以普遍性和后及性为特点的公共决策来说,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对公民需求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利益的整合,难以达成与广大公民的事前共识,在实施中必将遇到种种阻力。这样一方面有可能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低的后果,即使该项行为本身正确,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并且不仅在实体法上而且也在程序法上保证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权利,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实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近些年来,国际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倡扬公民参与的“社区主义”潮流:不少国家对政府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难以解决的无数繁难公共问题,“社区”在这方面却具有独到的优势。例如,传统处理公共政策议题的层级常常是在中央或省级政府,社区主义治理的模式则强调自下而上地参与,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民众最直接的需求。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成为拓展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李光耀致力于建立“新加坡人的社区主义”,(注:汪明生等:《海峡两岸公共行政与跨世纪发展研讨会论文集》,,第145、161页。),以使社区所有成员包括政府、民意代表、市民等,在公共论坛中都能理性地表达己方的意见,耐心地倾听他方的意见,并在社会系统中彼此增加充分的理解。这既有利于重建政府与民间的信任关系,又有利于整合国家与社会的总体资源以创造“双赢”的局面。
(二)政府的内部关系
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不仅体现在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中,而且也体现在政府内部。后者恰恰为传统的公共行政所忽视,在以首长负责制为内在体制、以金字塔结构为外在形态的行政科层体系中,权力自上而下呈单向辐射状,组织结构趋于呆板、僵硬。这一状况与当代灵活快捷的信息社会以及不断变化的公民需求形成巨大反差,使行政组织无法对社会和公民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回应。最近来,公共行政改革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其中至少有两项内容以政府内部关系的民主化为主要取向。
一是权力下放。即将原来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这些权力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行动方案、行动程序以及相配套的人事、预算管理。权力下放使得公共行政能够面对公民需求,迅速调整行动方案,实现既定目标,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并在与公众的互动过程中,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社会关系。此外,由于地方和基层行政组织一般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它们与其选民有更直接、更公开的接触和联系。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就会使选民感到他们所选举的政府是真正代表了他们的利益,其公共行政活动也就带有更鲜明的民主色彩。正因为有上述优越性,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一个共同内容就是权力下放。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开放其一条主线就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1978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重大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旨在尽可能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一“互动”原则的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原有体制下中央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与责任长期相背离的不合理运行状态已有较大改观,大大激发和增强了地方经济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分担了中央政府的调控压力和增加了宏观协调的深度与广度,促进了中央关于地方发展目标和总体协调目标的实现。
二是赋予低层员工以更大的决策参与权。即全体行政人员包括低层人员都有对行政组织和个人目标的确立,对行政工作计划和程序的设计,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价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施途径主要有:①团体决策。即行政方针的决定,重要问题的解决,都由组织成员本着民主参与的原则,以团体决策的途径来制定或者抉择。这样可以博采众长,以保证决策方向的正确性。②咨询制度。即行政领导在对一项政策或事务作出决定之前,主动征询下属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从而使各项工作更加完善。③建议制度。即行政领导允许并鼓励工作人员对行政事务,自由提供意见,以便作决定时参考。通过建议制度可以广开言路,以不断改进各方面的工作。
二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政府的民主取向一样,政府的责任取向也是政府的内在价值标准。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公民)的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的责任等两个层面。
(一)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议机构负责,从根本上说,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它并非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它应具有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经合组织最新出版物《负责任的政府》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作了具体的质量规定:①让公民或企业参与决定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或者征求他们对这方面的意见;②告诉公民或企业,政府将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③公民或企业能够合理地期待得到这种水准的服务;④如果不想提供适当水准的服务,公民或企业就有权利申诉并要求赔偿;⑤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应该建立服务质量目标体系,并且对照目标向公众汇报服务结果。
当然,政府在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主动、自觉纳税,服从法律,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这实际上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的双向责任关系。
(二)政府内部的责任
现代国家行政组织规模庞大、部门横生、人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由此产生了行政组织体系内部中央与地方、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政人员之间的、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职责分解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效率,使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有效实现公共行政的既定职能。
首先,从宏观上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分,构成了政府内部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纵向权责关系。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在整体上履行其应尽的职能和责任。就现阶段的我国而言,虽然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已趋于合理,而且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这种关系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比较笼统、宽泛,不易操作,使得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它的调整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中央与地方互相掣肘、互相侵权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具体,且缺乏规范性,由此产生的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克服这一状况,就需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为此,有人提出首先应区分中央政府专有权力、地方政府专有权力以及中央与地方共有的权力三大类(注:参见谢庆奎等《中x政府体制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也有人强调要从人事权、财权、产权、立法权、经济调控权等方面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注:参见施九青等《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页。);还有人认为,凡没有划给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原则上应归地方所有(注:参见张文寿《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与思考》,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页。),等等。我们认为,最根本的举措应是按照全面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做到两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具体地说,凡属全国性的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央政府决定;凡属地方事务,即涉及行政区域利益的事务由地方政府决定。同时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各自的核心领域,进而配备相应的职权。在配备职权时应遵循事务同类和职责权相称原则,尽可能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它们各自有专门的管辖领域,并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内拥有较为完整的权力(注:参见潘小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第3期。),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基础上,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责任关系规范化、法制化,也就是说,中央与地方应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力责任关系。为此,我国应以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以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划分原则、各? 缘闹叭ǚ段А⒅叭ɑ值氖侄巍⒅醒攵缘胤郊喽降某绦颉⒎绞胶褪侄蔚鹊龋员3种醒胗氲胤饺ㄔ鸸叵档南嘤ξ榷ㄐ裕岣咧醒胗氲胤饺ㄔ鸸叵档髡难纤嘈院凸娣缎浴?/P>
其次,从微观上看,在政府组织内部,权力一般是自上而下层层授予的,相应地责任则是自下而上层层负责。从实际情况看,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当代世界各国政府80%以上实行首长责任制。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最终对行政首长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责任;另一方面,一切行政行为不管是否行政首长所为,行政首长都有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关系是为了强化行政首长的授权责任和管理压力,使行政首长不仅严于律己,正确授权,而且也要严于律他,善于监督。可见,在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和行政下级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双向责任关系。它要求经法定程序进入行政体系中的公职人员,一经确立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乱用职权;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它赋予公职人员与所处职位和职务相符合的职权和责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保证了政府整体的权威性和公共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如果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这种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工作责任制度,权大责小造成胆大妄为、专横跋扈? ㄐ≡鸫笤蛟斐山餍∩魑ⅰ⑺跏炙踅牛灾掠诰咛宓男姓鹑纬3D:磺澹鼓承┮蚯秩ā⑹е靶形男姓鹑挝侍庖蛟鹑沃魈宀磺宥薹ㄗ肪浚唤錾撕π姓睾托姓嗽钡墓ぷ骰裕涟姓吐傻闹葱幸约靶姓实奶岣撸乙不嵊跋煺男卸怨窦捌浯砘氐脑鹑巍?/P>
除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外,行政组织内部针对某项任务,上下级之间进行授权分工,经常用“责任书”的形式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这种“责任书”一般用于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委托与被委托人之间。它是一种典型的责任制,起着行政权力的再调整、行政责任的落实和行政后果的明确等作用。主要的类型有:行政授权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责任合同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行政责任制有利于克服人浮于事、推诿塞责等主义现象,有利于解决“有权不管事,干事却无权”等问题,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和管理,有利于理顺行政内部关系,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它们一般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具体化和变通方式,包括权力、责任、利益及奖惩等调控机制,是行政上级进行动员和控制以保证行政实施效果的有效方法。
三
由上述可见,公共行政的责任与民主取向,固然有侧重点的不同,但两者的相关性是非常密切的。
1.公共行政的责任取向是民主取向的必然要求。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人民主权的让渡,公共行政向人民负责是这一主权原则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而只有将政府对人民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各职位之间的严格、明确、具体的责任关系落实到位,人民主权原则才能从理想变为现实,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也才能真正确立。
2.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是责任取向的内在推动力量。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意味着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为合法性依据,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公民的利益和意愿,意味着公共行政过程的公开化以便接受公民的监督,意味着公民不断扩展着的对公共行政的参与,还意味着公共行政不仅要充分地反映和实现各阶层公民的利益要求,也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广大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构成了强化政府责任的强大的动力和压力,迫使政府强化为公民负责的“责任心”,并通过严密高效的内部权力—责任体系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3.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借助于法律、法规而得以统一。“民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根本宪法原则,然后再由各种程序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就政府而言,宪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不仅涉及到公共行政基本价值准则——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而且还涉及到公共行政运作方式和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它对外把公共行政对社会对公民的责任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对内则规定政府内部每个机构、部门和职位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就公民而言,它规定了公民实现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它在确定政府与公民的“公仆—主人”或“委托—承诺”关系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与公民的“命令—服从”关系,它规定政府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来换取公民的服从,来确立政府的权威。
4.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是协调发展的。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在处理政府与公民以及政府内部间的关系时,只有把民主和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实现政府的应有职能。单纯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只会造成政府整体功能的受损。就处理政府内部间的关系而言,因忽视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的协调而造成的政府失误屡见不鲜。例如,在民主取向的权力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或基层单位或行政下级在获得更多权力的同时,若没有承担相应的更多的职责,中央政府或下级放松了对其的监控,结果很可能造成行政效率的下降、腐拜的丛生,最终制约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发展。再如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行,偏重责任的明确和令行禁止,而忽视对下级的民主;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如何把民主和责任结合起来,或许更为困难和复杂。西方国家往往过分强调了政府机构对公众所负的责任,在政府机构不平等地对待各社会群体和阶级方面,却忽视了“公众”本身的构成。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的,在美国的情况是,“政府官僚机构都是负责任的,如果说这种负责任不是针对民主理论中所指的公民,那就是指对资本主义实践中的公司利益负责……美国国家体制的实质问题不是不负责任的官僚机构,而是这些官僚机构通常对哪个阶级服务或负责任。”(注:M.沙姆斯·哈克:《市场倾向的发展中国的官僚责任制悖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责任制内涵着的民主精神也正在以市场为意识形态的情形下被逐渐边缘化。这对正处于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无疑具有预警和启迪意义。
篇8:信息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在全球经济趋向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从我国企业信息化的意义、内容及目前发展状况,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政府和企业合力,以达到加快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步伐。
信息化革命正在打破并重组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和结构,并促使其由物质型向信息型经济转变。并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如果没有信息化,企业的改造、重构、工业化的进程就会怠慢,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成为大问题。从当前来讲,先行一步的企业常会成为赢家,而那些不能及时做出应对的企业,即使幸免被淘汰,也只能被挤到低增长的经营领域中分得残羹冷炙。
企业信息化包括销售、生产、服务等方面内容,而实质是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是企业 将融合世界先进管理思想的信息技术进一步应用于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企业的全面信息化。它包括着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和企业的外部沟通信息化。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据国家对重点企业的调查分析,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机构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与建设成本过高,经营管理中协作不充分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存在地区不平衡,还较多停留在表面应用层次上,没有深入到企业的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企业信息化投资不足和缺乏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是存在的两大难题。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认识问题
认识是第一位的,没有认识提高就不可能产生行动上的积极性,当然也就不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不少人没有认识到信息系统能把企业管理得井井有条,可以为领导提出很有价值的辅助决策信息,而且在速度和准确方面比人做得更好。
高层对企业信息化的认识不够正确和充分
有些条件较好的企业满足于眼前的状况,认为不提高信息化建设,企业照样能搞好,因此,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信息化初期,对信息技术抱较高期望,希望通过企业信息化获得较高效益,结果一旦看到投资费用增多,而效益又未见明显提高便丧失信心。高层领导不能用长远眼光来看待问题,急功近利,不利于信息化建设的继续发展。
一部分管理人员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有丰富的经验,他们往往看重自己的主观认识,抱残守缺,不愿意主动分析吸收新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信息化对他们的地位构成巨大的威胁;积极倡导者由于传统习惯思维,继续沿用过时的管理思想或过时的管理手段,需要学习的不是简单的操作方法,而是获得分析、决策信息的管理理念;专业技术人员正由于现代技术的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变得越来越狭窄,面对在总体上缺乏协调和相互联系,系统在宏观上处于支离破碎的局面而影响了总体效益的现实,技术人员处于多种制约和局限性中不能自拔。
在组织的战略制订中产生两个极端:将信息系统视为组织的战略目标;将信息系统独立于组织战略之外
一方面,组织错误地将信息系统看成组织的战略目标。于是大量的时间、精力、对策花在如何使这一“目标”的大致完备,信息的投入变得越来越庞大,而组织并未获得实现公司战略要求的在保持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应对未来挑战的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甚至于一些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
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的应用与组织的管理战略之间出现诸多不协调的发展,产生单项应用多,而缺乏整体效益。虽然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实施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在单项应用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相反地构筑了无数个“信息孤岛”,没有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产生的却是巨大的负效益,使组织承受高额的风险代价。
实际上,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的应用应该是用来满足管理的需要,信息技术也将提高管理水平;从技术角度看,管理要纳入信息系统的规范运作,先进的管理思想不断融入信息系统中。
中小企业信息化在实施中充满艰辛
实施一套信息系统是一项涉及面广、周期长、风险大的系统工程。中小企业要实施信息化,同样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引进和留住高级IT人才很困难,不易具备建立企业信息系统项目组的条件,缺乏完备的项目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没有管理顾问对项目进行监理,这些都是影响项目成功的关键。
信息技术的低层次应用和不饱和应用
企业因为某一方面的应用需要而购买一套功能无所不包的信息系统,但由于自身的使用水平跟不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的功能还未得到利用。这种情况有时并不是因为企业的盲目购买,而可能是因为供企业挑选的余地不大,或是企业出于前瞻性考虑。问题则在于任何那些未被使用的功能都处于快速贬值状态或已经成为沉没成本。
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管理重组落后
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是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而进行的更高层次上的管理重组,我国大多数企业投入较多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更多的是注重设备上的投资和技术上的更新,而忽视了与此相应的管理模式方式上的转变,因而,并未取得投资回报,甚至出现负效益,这是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
信息资源基础不能适应建设需要
有的企业信息资源基础不统一、不一致。信息采集渠道较单一,缺少灵活性,使得信息来源不够全面,传输渠道不够畅通,更难以对采集的信息加工处理,使得资源潜力无法充分发挥。
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实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的发展进程中,信息技术一方面减少企业的劳动力和管理等成本,为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竞争创造了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企业的技术和资本成本特征,使信息技术成为企业竞争的新的壁垒。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信息化应用应纳入整个组织的战略范畴,将管理学的研究方法、理论及其成果应用于信息系统,结合组织管理文化及思维方式,在组织管理信息化的应用中,从组织的战略管理、组织管理和资源应用方面来推进信息化的实施。
其中,经济、管理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人才是企业信息化的关键。当前以及长远的任务是普及企业信息化意识,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培育企业信息人才。
企业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是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助能器”,企业则是加速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动力源,只有二者合力才能更快、更好地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积极营造企业信息化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引导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至关重要。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环境的改进和完善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配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以及制定法律法规等,从而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提供长期的优质服务。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是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研制、信息技术开发等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一个宽带、高速、大容量、高水平的国家信息主干网,逐步消除部门间、地区间的网络分割壁垒、资源垄断和体制性障碍。
加强和完善安全认证体系
解决网上购物、交易和结算中的安全问题是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开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制定和完善安全认证体系,以确保网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防止系统故障、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确保交易内容、交易双方账号及密码的安全。
建立网上协同作业体系
网上协同作业体系建设的快慢直接影响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因此为保证电子商务的效率和效能充分发挥,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协调统一,应加快建立网上银行、网上税务、网上商检、网上认证、网上运输体系、配送系统等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实现物流现代化。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运行的保证。政府应制定和颁布的内容包括: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效的电子文件的规范、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其他身份辨认程序、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权、企业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法律法规,以保证电子交易双方能按照共同的规则进行交易。
切实建设企业内部良好的信息化运作机制
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企业应当花大力气,针对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
提高认识,加强一把手工程
企业领导者应先充分认识到:企业信息化建设是对管理模式、组织结构、思维方式进行的一场“自上而下”的创新和变革。经验和实践表明:领导的主持和参与是信息化建设取得成功的首要条件,是企业信息化起步与成功的关键。
做好并建立企业信息化决策管理机构
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连续不断改进的过程,因此应建立一个由管理专家、规划专家、系统分析员、运筹专家、计算机专家等成员组成的决策管理机构。在项目决策时,由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的调研、论证,分析需求,明确目标,细心听取多方意见,从而增加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做好信息化建设准备工作,落实企业信息化建设资金
80%的企业认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企业信息化的首要因素,并且企业信息化是一项投资很大的综合性工程,因此,在进行企业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对其进行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等诸多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做出详细的投资预算,设立企业信息化建设基金,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的融资,使资金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信息化的顺利实施。
建立一支自己的高素质的信息技术队伍
人才是关键,企业信息化需要一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知识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的“复合型”信息技术人才队伍,这就要求企业通过加强人才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式来造就一大批精通专业知识,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专门人才,来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
扎实认真做好信息资源的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信息化的实施需要足够的基础支持,企业就必须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仓库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计量管理等,做到数据准确、完备、客观、及时。
面对新形势,从实际出发,采用新技术和新服务
利用ASP
应用服务公共供应商ASP的兴起为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化,提升自身的管理和运营等素质提供了契机,被认为是中小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低成本参与竞争的最佳途径。
企业如租用ASP提供的优质服务,既不需要投资基础设施,也不需要开发与维护应用软件,这样,同利用中介的专业化优势解决信息的非对称问题一样,企业结合价值链的外包,就可以大幅度削减中小企业在IT方面的工资支出及升级维护费用,而把精力集中在核心业务上,快速进入市场。
发展ERP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融合了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先进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能实现企业采购、制造、销售、核算、服务等各个环节的整合,用统一的标准和科学的统筹来促进企业内部的效率的提高,有效控制和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准确地分析和制定企业发展方向。
BPR企业业务再造
注重知识和市场的指引作用
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借鉴发达国家大量出现的基于共享成本与优势互补的虚拟企业、商业孵化器和战略联盟的网络组织的经验的同时,要发挥企业信息化的独特优势,以成本的相对收缩为基础形成企业无边界的扩张,而扩张的趋势应以知识和市场为指引,通过技术、知识或组织的变革,有效处理市场信息和充分利用市场知识,从而不断创新强化基于竞争的知识优势,最终企业的市场规模优势的体现就是国家知识优势的实现。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成长到一定规模实现信息化是自然的需求,而对于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他们会在解决具体难题的过程中感受到信息化给企业带来的改变,渐渐领悟到信息化可以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的瓶颈。但是无论是中小企业领导信息化意识的提高,IT人才的充实,还是信息系统带来的企业效益的显露,往往需要一个过程。
因为企业信息化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所以在制定企业信息化规划时,就要从实际出发,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有所侧重,在加速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质流的逐步整合,先建立起企业间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再逐步建立起以行业为基础,以典型企业为示范,汇集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最终达到实施电子商务的目标。
参考资料:
1.王众托,企业信息化与管理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
2.游文丽,对我国企业信息化管理现状的思考[J],商业研究,(3)
3.申林,走出信息化的陷阱[J],企业研究,2003(1)
篇9: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原理
在科技发展水平的带动下,计算机正处于突飞猛进的阶段,计算机的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使信息化的管理数据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办公室的使用中,信息化管理系统帮助办公室解决了很多比较棘手的问题,使办公室比较繁琐的事物变得简单,有效的提升了办公的效率,为公司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计算机系统主要强调计算机的灵活性和通用性,怎样提升信息化的水平,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本,有效的进行信息设计原理的管理成为计算机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
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主要以计算机为操作的基本工具,进行管理的人员通过数据的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数据计算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之后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料信息计算系统信息是计算机管理系统最基本的功能。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计算机的领域中占据比较重要的领域,主要进行软硬件的信息优化整理。在进行计算机数据的整理中,操作人员主要对计算机数据的传输、输入、运输、储存和输出等进行操作;在数字的预测中,计算机主要利用先进的计算程序、现代比价高端的科学方法进行有数据的统计计算、分析和模拟等,通过一定量数据的变化情况,预测未来的变化情况。总而言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就是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与计算机技术进行比较全面的技术系统和社会化系统的体系。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设计原理
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时,应该全面有效的建立数据分析,正确的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方法和最后要实现的目标。在设计的时候必须科学有效的进行模板的布置,根据实际的功能进行模板的确定。充分考虑设计数据库、数据字典和各个模块之间的有效联系,最后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整理。在实际操作中,使数据的物理结构进行明确的匹配,编制并运行系统的调整和维护,掌握比较健全的方法,熟悉各个编程之间的关系,对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设计鉴定基础。
三、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的方法
1、基础设计法基础设计法主要为了满足顾客的利益进行设计,这一设计可以有效的了解顾客的需求,可以让顾客进行比较人性化的体验,能够进行实际的交流,可以准确快速的获取到顾客不满意的地方,并及时的解决顾客的问题。基础设计法的设计成本比较低,可以做好顾客服务的宗旨,与传统数据的方法相比较,此方法可以搞效率的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使信息整理变得更加便捷。
2、周期设计法
周期设计法主要将系统进行几个部分的划分,在各个的不同的阶段合理的进展工作。这种方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够有目的、有步骤的进行工作的解决和拆分,很好的为整体进行服务。例如,制图工具和测量工具就是在这种方法的设计完成的,可以准确对各个模板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下面的几点就是周期设计法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中的显著特点:
(1)思路比较明确。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周期法进行系统开发利用的时候思路比较的明确,可以和用户进行平等的沟通交流,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设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使社会的.效益逐渐提升;
(2)设计阶段比较符合程序化。周期性可以对计算机的整体计算信息管理系统设计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在每个进展的阶段都聚监督体系进行,数据必须要进行总结和审查,在这样严格规划的管理下,不会产生混乱;
(3)计算机管理设计的文件比较规范。在周期法则的带动下,工作进展的要求也在提升,因此很多的工作必须要做成比较规范的文件进行展示。这样不仅可以让工作的进展得到保障还能使工作进展的比较顺利;
(4)设计方法呈现结构化。在结构化设计中一定要重视结构的优化问题,因此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要从上到下进行顺序并且有规律的设计,此项设计可以对比较单一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可以在进展比较复杂的模块时,最大程度进行实际效益的挖掘。
3、综合设计
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将周期设计法和基础设计法融入到一个设计中,使两者进行充分的结合称之为综合设计。在进行结合的时候,必须将结构化作为前提,在结合的时候始终渗透结构化原理,使进行结合的效果比较的显现。最后与顾客的想法进行结合,在实际的交流中按照结构化、周期化的原理进行文档及时的归类和整理,有效的对系统维护做出评价。此项设计方法对于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控制,可以实现比较快速的实现管理涉及效果,在商业的结构中比较适用,可以比较科学合理的进行优秀设计的展示。
四、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也在逐渐的进行扩展,这种新颖的信息技术帮助人们解决了很多的实际问题,随着方式的改善,技术正在进行着比较全面的改革,计算机操作技术对于现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本文通过对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原理的概述、计算机信息管理设计原理进行阐述,采用基础设计法、周期设计法、综合设计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的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在未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得到更好的进展。
参考文献:
[1]柳惠秋.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原理的探究[J].科学中国人20xx,(7).
[2]夏国英.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原理探究[J].科技资讯,20xx,(8).
[3]刘向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原理[J].电脑开发与应用,20xx,(6).
篇10:计算机信息管理论文
计算机信息管理论文3000字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都有极大的影响。现代化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计算机信息技术具有显著的价值,不仅能够提高管理的效率,还能促使管理技术的升级和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企业;应用
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其中包含了信息收集、信息存储、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能够帮助管理人员更便捷高效的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并实现多个技术领域的综合应用,实现信息管理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与传统的信息管理技术相比,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能够满足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管理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极大的节省信息的存储空间,提高远距离信息管理的质量,为企业决策的制定提供更有效的依据,因此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概述
计算机技术是21世纪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而企业正是看到了计算机技术巨大的潜力和完善的功能,从而纷纷将计算机技术应用的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中来,以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优势。一个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是以高效的服务器和完善的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信息高效处理、复杂图形转换、数据传输等功能的发挥。这就需要企业不断的对计算机技术进行更新和升级,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成本。所以,企业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强调设备和平台的高端化,而应当结合日常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技术的功能。正确的发展方式是,企业将相对高端的设备用于处理复杂的数据,保留原有的简单设备建立低端服务器,用于处理相对简单的数据信息。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还能有效的控制企业管理的成本。
2、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化企业的建设,在企业管理技术的更新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计算机技术作为一种能够实现信息一致化的现代科学技术,对于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水平具有极大的左右。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首先能够显著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此外,计算机技术还能在企业内部构建覆盖面广的信息网络,提高企业各部门之间管理信息的共享。信息在一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资源,是企业制定生产投资策略的主要依据,并且在企业建设规模、发展方针的调整中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资源财富。采用计算机技术对企业信息进行管理,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的价值。
3、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功能的分析
3.1综合信息查询功能
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中,包含了各种信息查询工具和软件,例如PowerBuilder。这一款软件主要应用于数据窗口中,具有反应快、图形直观、功能完善等优点。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款以用户为基础的交互性软件,具有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它包含内部查询程序,可以将数据窗口作为中介,实现综合信息查询。它的主要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查询条件输入和查询结果输出。在这两种基础功能下,这一软件能够实现查询方式的自由组合,从而更好的满足用户的查询要求。
3.2动态查询功能
在多数情况下,用户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前并不明确查询的要求,因此就需要查询软件能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对数据进行调整,以此来满足用户的需求。这就需要软件中具有动态查询的功能。这一功能同样可以通过powerbuilder来实现。Powerbuilder可以通过编程的方式创建新的数据窗口,并在创建窗口的过程中动态的构造语句。与此同时,在数据窗口创建的过程中,用户通过选项的方式将查询的内容输入到计算机系统中,计算机中的处理器会将文字转换成计算机语言,并通过筛选查询条件得出最终的查询结果。
4、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4.1专业人才较少,素质相对较低
计算机技术是一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水平要求较高。在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必须引进专业的计算机人才进行管理,并且要做好对人员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但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中缺乏具有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能力的人才,并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前期培养的一批计算机专业人才也逐渐无法满足企业信息管理的要求。
4.2应用范围相对较小
二十一世纪最显著的一项进步就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当前,计算机技术已经在全球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内得到了普及。但我国计算机的普及水平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仍相对落后,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范围上十分狭窄,通常局限在一些发达城市的大型企业中,而二三线城市的企业则仍然采用传统的信息管理方式,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连计算机的普及都未完成,计算机数量稀缺,导致农村企业的信息管理效率十分低下。
4.3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计算机技术的起步上就已经相对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又落后于其他国家,导致我国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整体水平明显低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另外,由于我国计算机研究领域的工作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研究仍停留在表面内容上,进一步限制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提高。从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上来看,我国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影响了计算机技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功能的发挥。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了我国企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4.4ERP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不高
EPR技术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整体性的管理理念,并针对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的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在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是现代化企业提高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但当前,这种技术只在大型企业中获得了应用,中小型企业受到传统发展观念的限制,仍将企业管理的重点放在了财务管理、生产规模的扩大等方面,在信息管理工具上仍采用了小型的计算机软件,没有及时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质量,导致ERP技术没有在企业的管理中进行有效的应用。
5、当前企业对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需求
企业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成本问题。在传统的企业信息管理中,通常是采用人工管理的方式。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延生,采用人力管理的方式来处理海量的数据显然无法满足要求。效率低下的信息管理将导致企业的管理信息更新滞后,使得管理者在制定决策时没有可靠的依据,最终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次考虑到的是计算机平台的完善性和稳定性。只有高效稳定的网络平台才能有效的应对市场中快速变化的各种动态信息,从而为企业的信息管理提供参考。最后,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执行有赖于计算机系统的支持。企业的基础管理内容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人力资源的分配、生产过程的安排等。这些过程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若没有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支持,将会造成财务信息更新的延迟,市场信息动态性失衡等问题,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阻碍。
6、应对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应用现状的有效措施
6.1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在二十一世纪中,人才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作为产业发生的第一生产力,人才在企业的信息管理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企业要想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水平,首要的就是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此,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来完成,并投入充足的资金、人力等,尽可能的为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此外,企业可以与高校建立联系,通过高校对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为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输送充足的人才。计算机信息管理行业内部也应当加强相互的交流与学习,为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
6.2扩大应用范围
企业应当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通过互联网、局域网等信息共享平台在企业内部创建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交互、处理和传输的效率,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例如,在企业的营销管理中,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直接沟通与合作。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质检部、财务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平台,由计算机直接完成信息的传输,从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6.3强化技术研究
为了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研究深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中的优惠措施,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发展上获取更多的资金和支持,为研究人员设立一定的创新奖项,从而激发研究人员的研究积极性。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从自身的运作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工作,为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研究人员应当加强内部的交流与沟通,并到拥有先进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国家和企业中进行定期的学习与交流,为先进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推广奠定基础。企业应当加大对管理信息的筛选,对决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
6.4推广使用ERP信息管理系统
ERP系统的使用能够将计算机技术有效的应用到企业其他管理工作中,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企业要想扩大规模,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应用ERP系统是必不可少的过程。在现代化企业的发展中,管理方式的不断升级使得ERP系统的应用获得了更广泛的空间。发达国家在ERP软件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研制出了金蝶、用友等性能优越的ERP软件。
7、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和推广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循序渐进,不能对发达国家的发展方式进行照搬照抄,而是应当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通过专业人才的培养,相关软件的研发等,找到适合我国企业的应用方式。
[参考文献]
[1]霍钰.浅探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其安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2]李静.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现代企业管理探析[J].科技风,.
[3]付耀祖,甘文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探讨[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4]马健伟.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电信业务管理创新中的应用[D].南京邮电大学,.
[5]付耀祖,甘文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探讨[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4.
[6]夏国英.浅谈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J].电子制作,2013.
篇11: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论文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论文
一、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目前,天津辖内金融机构编码的申请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业之前必要条件,同时按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及辖内分支机构的机构信息变化进行备案。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从2011年起,天津分行的综合执法和综合评价工作中就已包括了金融机构编码工作。前者按照牵头部门的年度安排同步进行相关机构编码的抽查工作。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进行落实。后者则是在年末分行对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中将其机构编码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判标准之一。结合“两综合,两管理”,机构编码工作的监管手段不断增多,力度不断增强。反之,随着金融机构编码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势必会加强人民银行各系统或者说各业务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各业务之间的联动检查提供了便捷或可能,从而促进“两综合,两管理”中其他业务的检查监督效率。
二、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已推广近四年的时间,操作流程得到梳理、验证和规范,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基本建立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体系。同时,经过长期的业务实践和系统操作,也有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制度条款的`修订和颁布不及时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于2010年颁布,内容涉及金融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编制规则,信息的新增、变更或撤销流程,罚则等。上线之初由于涉及的机构范围比较小(主要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应用效果较好。随着信息管理工作的不断开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暂时无法用《规定》进行解释和操作。例如,三方支付、珠宝商以及拍卖行等机构的信息报备起初在“系统”与《规定》中均未涉及,后经问题反馈,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但《规定》中未修订相关条款。类似问题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也会碰到。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系统”功能更新比较快,但制度的修订和颁布相对滞后,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
(二)金融机构编码推广力度不足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的落脚点是促进金融机构编码的应用,以推进金融标准化建设。经过几年的积累,“系统”中的基础数据量已达到一定规模,但应用的范围比较小,目前仅有总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式在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有限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的非核心系统中有所应用,距离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的目的尚有距离。同时,由于应用范围比较小,金融机构对机构编码工作意义还停留在普通的工作层面,只是根据相关规定被动地进行信息的申报和编码的获取,造成机构内部对相关工作不够重视,缺乏主动性。
(三)处罚细则不明确
从《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对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干脆不报等方面的处罚细则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惩处措施,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这就会造成机构对此项工作的不重视和不积极。从天津2013年的机构信息申报和备案的情况分析,1至6月份、10至11月份,每月的信息数据变化量不大,总计新增机构43家,变更机构91家。7、8、9月份共新增机构118家,变更机构2585家,撤销机构32家。变更机构数量明显增大,占全年变更机构的88.1%。究其原因,是金融机构平时积攒了大量的数据变更申请,导致期间金融机构信息变更数量猛增,不仅不利于年度验证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会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产生不良影响。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及时修订《规定》条款
在多年的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过程中,各地方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馈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增加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基层央行的实际和对《规定》“、系统”的理解和认识,建议总行尽快出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细化各项内容,包括对迟报、漏报等的时间确认,责任追究,处罚的具体手段等。消除《规定》中的不明晰条款和不确定因素,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管理职权,增强《规定》的执行力。
(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促进各类机构信息的申报
为增加金融机构信息主动申报和备案的积极性,除了在制度上的明文规定和处罚细则,更多地应该在人民银行体系内的系统推广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将金融机构的编码纳入其中,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使得金融机构编码的概念固化其工作流程中,例如,涉及金融城市网入网许可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以及反洗钱、征信等业务系统信息的报备工作,均将金融机构编码的申请作为必要条件。相信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金融机构会逐步了解和切实感受到金融机构编码在实际工作中和行业规范中的意义。
(三)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在系统操作上,适当将信息管理工作前置,增加金融机构的录入权限,实现无纸化办公,从而将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放到后台的审核和管理上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实现年检流程电子化记录功能,便于信息的提交和统计,进一步解放人力,为年度验证检查工作提供有效手段。
(四)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专业队伍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建设。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编码工作的培训力度,除做好行内培训外,还要重点做好面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培训。一方面,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科学进行人员配备,主动报备人员变更。另一方面,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难点进行重点研习,学习相关领域业务知识,促使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充实金融机构编码建设工作人才队伍,建立长效人才培养机制。
- 个人信息管理设计论文2023-01-11
- 汽车配件信息管理系统研究论文2022-12-15
- 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思考论文2023-09-24
- 高校数字图书馆信息管理的对策论文2025-06-07
- 信息管理毕业论文2023-08-19
- 信息管理心得体会2025-02-19
-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论文2023-12-16
- 局域网信息管理对单位办公的影响分析论文2024-06-30
- 金融业就业自荐信素材集2022-12-11
- 劳保局信息管理工作报告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