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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篇2: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一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为0.01元。
二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3.突击性重组,“报表重组”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特别是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有明显的“年末效应”,越到年末,频率越高,有明显的时间特征。这种年底的突击重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避免步入亏损行列,突击重组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报表的重组。资产置换的原意是通过双方资产交换,重新聚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资产置换往往成了编制年报会计报表时合并报表的问题,原来合并在控股股东下的,现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以此来提升公司业绩,这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有事后审查制度,但处罚不严,因而也不构成太多的约束。
4.国有资产有流失之虞。上市公司不良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对上市公司来说有积极的意义,但对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并没有增加,而目前资产却出现流失的问题,因为仅仅针对原来就存在的不同质的资产进行换位,一方利益的取得肯定会以损害另一方利润为前提。
三
面对我国资产市场自有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上市股权运作中的业绩低下的现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将成为必然。而这种制度创新目前只有由政府适度干预,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具体说这种制度变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政府为产权主体。虽然经过企业化的改革,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即明晰了产权,但是,由于这种产权明晰的基础不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而是政府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从根本上实行政企分开,只有经过产权的多元化,国有资产从多数行业中退出所有者的角色,才能使政府的行政干预缩小到少数企业的范围内,也才能使政府真正从过多所有者角色的纠缠中摆脱出来,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多元化包括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这两个同时并进的战略选择。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重组将国有资产从低效率的小型企业和一般竞争性部门中转移出来,集中到战略性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1)关系国家安全的军事、航天、造币等工业;(2)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大江大河、森林保护、沙漠治理;(3)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
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导致私有化,它的结果是推动了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其依据是:(1)国有企业的退出是一种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只改变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不管是股份制、出售拍卖、联合与兼并、破产清算,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有偿方式。因此只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2)国有企业退出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无所不在的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加强了国家的经济主体地位,但实际上这种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了国有经济优势的发挥,国家无力筹措、满足庞大数量的国有企业资金需求。因此公有制主导地位应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掌握国家经济的命脉上;(3)国有企业的退出只意味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ESOP)等,特别是采取将国有企业转为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既降低了退出成本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和所有者身份问题,有利于形成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多元化的另一战略选择是要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必须做到:(1)清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以及价格、税收、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律平等;(2)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以外,拆除种种行业进入的限制和壁垒,允许不同的企业自由进入,平等竞争;(3)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各个层次,鼓励支持多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包括个体经济、合伙制经济和其他民营经济的发展。
2.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谁对国有资产负债、如何负债、谁来监督。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有了各种形式的改变,但仍未从根本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这已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运营效率,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确保国有资产所有人负责,有人监督,行政职能及所有者职能分开的新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为垂直一体化的领导。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既是地方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受地方政府块块领导、又受国家国资局的条条管辖,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打破地方的块块分割。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垂直领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家国资局行使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全国分设几大分部(如按大地区建制、分为九大或十大分部),由国家国资局派驻,任免分部国资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国家国资局主要职责是:(1)拟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政策、法规;(2)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3)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巡查和评审;(4)对地方国资局人员业绩考核和奖惩、调配。各地区分部国资局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局的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和人员任免。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实际上是国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其职能是:(1)国有资产的经营;(2)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派出和管理;(3)对控股公司下属的合资、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各地方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所在区域的国家国资局分部负责,后者对前者的考核依据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定期评估结果,其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是其业绩体现,它是企业化经营的法人。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国有股股权的直接代表,派出代表担任控股企业的董事,并通过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进入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证券主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中央证券主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3)政府监督机构与证券市场的关系;(4)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理想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应是中央集中管理下充分发挥证交所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调节手段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处理好四种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有:(1)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线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做到以法治市;(2)注重培育市场,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在微观资源配置方面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最有效的手段,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效”的现象存在。这时,政府的干预就显得必要,但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超过这一界限,政府的干预就可能是过度的,因而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3)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结合,政府管理重点是在政策法规制订或产业指导宏观等方面,而大量的具体事项应交由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管理,它应有权制订和执行自律组织的规则并行使惩戒功能。
篇3: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资本市场;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0)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一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年,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1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97年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19为0.01元。
二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1] [2] [3] [4]
篇4: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论文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论文
浅析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邹建辉1玉东平1谢文华2
(1.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中共南宁市委办综合处,广西南宁530012)
[摘要]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很多,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即与经营绩效分析角度出发,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出路是合理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资本市场;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02―0028―04
上市公司的股权内变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所代表的资产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
一
1.总体上说,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各种资产重组方式中业绩提升最快的。上市公司各种方式的重组中,以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影响程度最大,,采取这种方式重组的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平均为30%和68.77%,远高于并购和投资参股的20.88%和22.09%。上海本地的14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超过100%。其业绩大幅度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股权或资产的转让,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或大幅度降低公司负债;另一方面,被注入的新资产又往往给公司带来一笔丰厚的利润。
2.部分亏损企业负担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才能改变其状况。连续两年亏损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由于负担特别沉重,只有通过资产置换其状况才能有根本的改变,即通过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来增加业务收入,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却相应大幅度降低了。
3.股权转让中主业发生改变的业绩增长优于主业未发生改变的。股权转让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如长城特钢、深特力、广西虎威、湘火炬、株州庆云等,这类公司的业绩变化不明显。另一类控制权转移后,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都作了重大调整或改变,这部分公司的业绩是明显的,如:山东兰陵集团成为环宇股份化的第一大绝对控股股东后,经过资产重组,将原来环宇股份化的鲁南大厦,人民商场和国贸公司以1451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山东兰陵集团,同时分别以3631万元、3765万元、7116万元的价格获得兰陵集团下属二个酒厂及一个股份有限公司20.6%的股权,实现了主业由商业向酒业的彻底改变。19实际每股税后利润0.30元,而为0.01元。
二
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取得了一定的绩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不应过分乐观。
1.关联交易多,公平交易规划受到破坏。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带来的业绩提升大部分是得到其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这些控股股东把自己最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把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包袱”背起来。对国有企业来说,被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是从一个“篮子”里被装到另一个“篮子”里,问题并没有解决,最后的负担还是国家承担,要么银行破产,要么国家出来核销呆帐、坏帐等等,这种关联交易短期是救活了上市公司,但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样是国有企业,别的上市公司为什么就没有同等的待遇?
2.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风险意识弱。既然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能带来效益,一些微利、亏损的上市公司几乎是年年在重组,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年之内可以变换三次,有的当年置换过来的所谓优质资产次年又被作为劣质资产转让出去,其经营业绩总是绩优变绩劣绩劣变绩优,这种大起大落式的所谓重组,助长了资本市场的投机气氛,我国证券主管部门对这种短期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措施和严厉的制裁。同时一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盲目进行资产的买卖置换,不注意加强企业的主营业务,最后造成巨额的亏损。
3.突击性重组,“报表重组”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特别是资产剥离,资产置换有明显的“年末效应”,越到年末,频率越高,有明显的时间特征。这种年底的突击重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配股资格或避免步入亏损行列,突击重组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报表的重组。资产置换的原意是通过双方资产交换,重新聚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资产置换往往成了编制年报会计报表时合并报表的问题,原来合并在控股股东下的,现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以此来提升公司业绩,这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有事后审查制度,但处罚不严,因而也不构成太多的约束。
4.国有资产有流失之虞。上市公司不良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注入对上市公司来说有积极的意义,但对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并没有增加,而目前资产却出现流失的问题,因为仅仅针对原来就存在的不同质的资产进行换位,一方利益的取得肯定会以损害另一方利润为前提。
三
面对我国资产市场自有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上市股权运作中的业绩低下的现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将成为必然。而这种制度创新目前只有由政府适度干预,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具体说这种制度变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政府为产权主体。虽然经过企业化的改革,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即明晰了产权,但是,由于这种产权明晰的基础不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而是政府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从根本上实行政企分开,只有经过产权的多元化,国有资产从多数行业中退出所有者的角色,才能使政府的行政干预缩小到少数企业的范围内,也才能使政府真正从过多所有者角色的纠缠中摆脱出来,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多元化包括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这两个同时并进的战略选择。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重组将国有资产从低效率的小型企业和一般竞争性部门中转移出来,集中到战略性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1)关系国家安全的军事、航天、造币等工业;(2)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大江大河、森林保护、沙漠治理;(3)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
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会导致私有化,它的结果是推动了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其依据是:(1)国有企业的退出是一种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只改变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不管是股份制、出售拍卖、联合与兼并、破产清算,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有偿方式。因此只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相互转化;(2)国有企业退出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无所不在的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加强了国家的经济主体地位,但实际上这种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了国有经济优势的发挥,国家无力筹措、满足庞大数量的国有企业资金需求。因此公有制主导地位应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掌握国家经济的'命脉上;(3)国有企业的退出只意味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ESOP)等,特别是采取将国有企业转为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既降低了退出成本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和所有者身份问题,有利于形成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多元化的另一战略选择是要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必须做到:(1)清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以及价格、税收、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律平等;(2)除极少数特殊行业以外,拆除种种行业进入的限制和壁垒,允许不同的企业自由进入,平等竞争;(3)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各个层次,鼓励支持多种非国有经济成份包括个体经济、合伙制经济和其他民营经济的发展。
2.重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谁对国有资产负债、如何负债、谁来监督。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有了各种形式的改变,但仍未从根本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这已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运营效率,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确保国有资产所有人负责,有人监督,行政职能及所有者职能分开的新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为垂直一体化的领导。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既是地方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受地方政府块块领导、又受国家国资局的条条管辖,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需打破地方的块块分割。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垂直领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家国资局行使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全国分设几大分部(如按大地区建制、分为九大或十大分部),由国家国资局派驻,任免分部国资局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国家国资局主要职责是:(1)拟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政策、法规;(2)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有资产运作状况的信息系统;(3)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巡查和评审;(4)对地方国资局人员业绩考核和奖惩、调配。各地区分部国资局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局的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和人员任免。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实际上是国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其职能是:(1)国有资产的经营;(2)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派出和管理;(3)对控股公司下属的合资、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各地方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所在区域的国家国资局分部负责,后者对前者的考核依据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定期评估结果,其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是其业绩体现,它是企业化经营的法人。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国有股股权的直接代表,派出代表担任控股企业的董事,并通过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进入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现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必须处理好四种关系:国家证券主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中央证券主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3)政府监督机构与证券市场的关系;(4)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理想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应是中央集中管理下充分发挥证交所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调节手段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处理好四种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有:(1)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线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做到以法治市;(2)注重培育市场,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在微观资源配置方面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拥有最有效的手段,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失效”的现象存在。这时,政府的干预就显得必要,但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超过这一界限,政府的干预就可能是过度的,因而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3)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结合,政府管理重点是在政策法规制订或产业指导宏观等方面,而大量的具体事项应交由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管理,它应有权制订和执行自律组织的规则并行使惩戒功能。
篇5:资本市场与我国经济发展
资本市场与我国经济发展
[摘要]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健全先进的资本市场支撑,本文主要就是从这个角度入手,研究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资本市场;制度健全;经济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规范并且发展资本市场,成为全世界各国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经过许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中国的经济是一个转轨中的经济,这一特征造就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完善,资本市场规模小,发挥不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除此,还有市场结构不合理以及管理经验缺乏等。资本市场和我国的经济增长关系不是一句贡献巨大就能概括的,本文就从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探寻出发,运用发展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分析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如何。
一、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概述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政府、企业、个人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它是现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经济增长通俗地讲就是物质财富的增加,用GDP来表征,各种经济增长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因素、产业结构因素、职能定位因素和资本因素。下面分别展开介绍各个因素。
首先是制度因素,该影响主要变现为制度变迁,而具体到中国的情况,产权制度的变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分配格局的变化和对外开放的程度这四个方面都表征了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制度对经济的影响究其根本来说就是制约经济组成的各个部分。而产业结构是经济组成部分的关联关系,一个好的关联关系很明显可以提高配置效率。劳动力则是推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再来看资本因素,物力和人力都是资本,物力是基础和载体,人力是主观能动的体现,是物力发挥作用的关键,它们是互补的密不可分的。
二、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在金融界,对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没有定论的,因为资本市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从我国现有的经济体系来看,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下面几个方面来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第一,风险分散;第二,产业结构;第三,资本形成;第四,职能定位。资本市场从流动性、分散风险、获取信息、增强企业约束等方面有助于增进经济的运行效率,这些主要都是通过股票市场在经济运行的作用来实现的。
2.1风险分散功能
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流动性风险,二是通过与国际资本市场如何实现风险分散化。
第一,流动性是指转换资产,而转化资产时采用的渠道和方法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流动风险,不过这也同时创造了资本市场的需求。显然人类的经济活动会受到资本市场的流动性的影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可以降低长期项目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因此更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使人民更愿意投资长期的,特别是更高利润的项目,从而改进资金分配提高长期经济增长预期。
第二,资本市场能通过分散风险,改变资源配置来促进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的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完成的,金融市场影响技术选择,使人们对在通过证券组合分散风险的同时,愿意选择更具生产性、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技术,从而使稳定状态下的增长率得到提高。对中国来说,资本市场可以一定程度化解中国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风险,从体制、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角度来看,可分为体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其中市场性风险来自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但对体制性风险与经营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而这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借助其产权界定功能,有效化解体制性风险,所谓体制性风险是指中国现行经济金融体制所产生的风险,这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摩擦和撞击产生的。二是推动国有企业融资结构多元化,促进分散经营性风险。经营性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集中导致风险过分集中,是形成经营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2.2产业结构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的经济增长已经开始向经济结构化升级的阶段进行结构性调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问题,如何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规避国民经济运行风险等急需加以解决。所以说结构性问题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关键性问题,而资本市场对产业结构有着升级的作用,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来阐释。
第一,资本市场可以促进企业的产权转换和重组。经济结构调整需要适量的增量资金导入,以带动存量资产的重组。现代资本市场不仅是一个直接实现资金供求均衡的交易市场,而且也是一个调节资本存量和资产存量的交易市场。市场的发展为企业的产权流动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转换机制及并购方法,即通过资本市场上证券工具的流动来实现企业的产权转换和重组。所以发展以股票债券为主的资本市场体系,运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机制,引导居民储蓄分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是一个现实可靠的途径。第二,资本市场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第三,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资本市场是产业政策良好实施的中介。第五,资本市场推动产业结构演进。
2.3资本形成
在资本形成方面,很多专家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好,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有利于储蓄动员。通过聚集储蓄,资本市场能扩大一系列可行的投资项目。因为有一些有价值的项目都需要资本注入并具有规模经济,所以有利于资源动员的资本市场将促进经济效益长期增长。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直接筹资为企业提供了巨额的发展资金。但由于受到品种和市场容量的限制,加上股指波动的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直比较弱。中国居民储蓄不断高增长,而国内直接融资基本上都比外资弱,这是不合理的。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4职能定位
资本市场的产权职能是其对市场主体产生约束和充当产权交易中介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产权职能是资本市场的派生职能,它通过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和提供产权中介服务而在企业产权重组中发挥作用。首先现代股份制制度的基础设施就是资本市场,除此之外,借助资本市场的竞争和监督机制,可以加强企业的经营责任心,资本市场的资本集中职能有助于解决我国企业负债率过高、经济规模小的问题。
三、更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要想利用资本市场更大程度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就必须更大程度地释放资本市场功能,从制度入手则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设多层次的货币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完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第二,全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促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企改革。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产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产权交易市场正确的定位是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其职能的关键。第三,放宽地方资本市场,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使各种主体都能够参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运作。首先就要解放思想,树立新的发展方向,还有积极进行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第四,积极进行资本市场制度创新,资本的概念已经极大扩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类型的资本市场。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发挥新的资本市场功能的制度安排。
四、结论
本文介绍了资本市场以及资本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重点分析了资本市场是通过什么途径对经济起到作用的,最后,对如何最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的职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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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近期以来,伴随着沪深股市的大幅下挫,中国股市的“泡沫”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与关注的焦点。7月底,大盘被涂上浓重的黑色。七根大阴棒将大盘不断拖向深处,7月30日更是下跌108点,创两年来单日下跌之最。沪深股市自7月30日至今一路下跌,沪指由最高时的2245点跌至1600点附近,最低曾下探至1598点,跌幅高达30%,而深市丝毫也不逊色,深成指由4800点跌至目前的3300点附近,跌幅达31%,深综指则由 650点跌至463点,跌幅达 29 %。许多个股尤其是“高科技”板块个股跌幅更是惊人,一些重仓持有此类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散户损失惨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沪深股市在6月底的流通市值为18866亿元,到了8月底则锐减到15938亿元,缩水近300亿元。其中7月30日沪指更是暴跌108点,创下两年来单日跌幅之最。面对急转直下的大盘走势,人们充满疑虑:股市缘何大跌,中国股市究竟怎么了?
一、股市遭遇“地雷阵”
7月份以来,沪深股市似乎步入和置身于“多事之秋”:先是国有股减持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其高市盈率的定价方式对投资者的心理形成了很大压力,继而是基金大幅抛售、减持科技股,昔日的“股市宠儿”如今遭到了市场的无情抛弃,股市应声下跌。
屋漏偏逢连阴雨,大盘刚被“减持”撞了一下腰,深康佳、四川长虹这些所谓的“绩优蓝筹股”却都发出了中报预亏、预警公告,令市场大失所望。也就在此时,8月初的《财经(周刊)》惊暴“银广夏陷阱”,披露银广夏年报业绩造假案,中国证监会的稽查结果表明,银广夏利用造假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也许是怕不够热闹,8月下旬,麦科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欺诈上市行为的调查,而赫赫有名的医药类上市公司――三九医药却因其大股东挤占、挪用公司25亿元巨额资金,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稽查。9月10日,东方电子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其正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
短短数月时间,股市遭遇了一个又一个“陷阱”,仿佛闯入了“地雷阵”,投资者信心受到重创,股指一路下滑,市场步入了自“5.19”行情以来的大调整时期。
至此,有人认为,中国股市通过此次下跌,又一次完成了对“股市泡沫”的挤出,似乎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这次大跌再次得到“释放”。于是人们在经历了“股市寒冬”的提前来临之后,又开始翘首期盼下一轮“行情”的到来。
的确,股市的每一次暴涨暴跌都伴随着“泡沫”的膨胀与破灭,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和停留在这种“股市泡沫”的表象化问题上,那未免就过于肤浅。其实,中国股市中不仅存在着“经济泡沫”成分,而且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缺陷”问题。
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分析(股市暴跌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此次股市暴跌是由于国有股减持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上市公司纷纷借机增发“圈钱”、证监会查处银行违规资金造成的,其实,这只是导致股市下跌的诱因,透过股市大跌的表象,我们更应当看到其所暴露出的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的“制度缺陷”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资本市场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市场中的一些“原生”的制度缺陷正在不同程度地得到或正在得到矫正,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仍然相当明显,其对改革与发展的负面作用并没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变。 这些“制度缺陷”具体表现在资本市场产生的制度环境、资本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资本市场功能扭曲、资本市场基石不牢、资本市场监管不力等五个方面。
1、“早产”的中国资本市场
证券市场的建立本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逻辑结果,其所交易的商品事实上是一种收益的权利,因此证券交易必须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产权关系的明晰为前提,市场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由于证券市场的客体是一种权利,所以证券市场对产权关系十分敏感。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证券市场的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种种不规范现象存在的原因,说到底,是一种“先天不足”,即缺乏一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中国股市也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一样,只能“种瓜得豆”,成为改革的“畸形儿”。
事实上,早在1985年夏天的著名的“巴山轮会议”上,世界经济学大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宾( James Tobin)曾提出“中国在之内不要开放股票市场”。这一建议在当时得到了不少与会中外经济学家的赞同和认可。
然而,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深化的路径并未完全遵循经济学家们的“逆耳忠言”。“巴山轮会议”仅仅5年之后,以从事股票交易为主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中国股票市场就这样“出人预料”地产生了。
资本主义的股票市场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了,而中国改革开放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就有了自己的股票市场,于是国内一些人据此认为,“在十几年的资本市场建设中,中国已走过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有些方面业已达到80年代末国际先进水平,资本市场建设成就喜人。”类似的判断还有“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仅仅7年,就走完了许多国家花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道路,在某些方面的成就甚至还超过了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取得的成绩令人欣喜。”
殊不知,中国的股票市场是在没有打地基的情况下匆匆搭起了脚手架,它至今还是建立在一块流沙上。我们在建立证券市场时的高速度同其他经济建设的高速度一样,忽略了许多最基本的东西,建立股票市场所需的许多基本要素直到今天仍然不具备。
首先,中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系,资本市场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环境并不完备。
其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彻底,产权关系仍不明晰。
再次,政府没有从市场经济活动中主动退出的动机和意愿。
时至今日,仍然有些国外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不该那么快就发展起来”,“中国目前最需要的,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一类的组织”。现在看来,这些忠告真可谓是“良药苦口”。
2、资本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市场的行政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显著特点。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发展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化的轨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政化的色彩越来越浓烈。市场上融资的私募机制不健全且渠道狭窄,公募行为则完全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从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进入市场融资的行为从最初的特许主义(经过国王或国会的特别许可)发展到后来的核准主义(由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再发展到后来的准则主义(符合准则要求的公司到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一直到现在,大部分国家已发展成为严格准
则主义:一方面提高公司的设立基准,一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这样,就使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从权利与义务的倾斜状态逐步发展到对称状态,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这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要求。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政府通过行政机制和行政手段,对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进行全程的行政干预,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资本机制和市场机制。
在资本市场上,政府最基本的责任是维护市场的秩序,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最不应该做的事情是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政府以立法、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决不等同于可以随意干预市场。政府随意干预市场,使市场陡然增加了不确定性,也就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这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是不利的。
固然,在股票市场建立初期,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政府在相当程度上的参与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包办过多的市场事物,则将不利于股票投资人风险意识的培养。
政府在股市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很微妙的,它既是股市的监管者,又是上市公司的审批者,而股市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无疑又表明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还是股市的参与者。政府在股市中既吹“哨子”又“打球”,把股市搞得毫无规矩可言。
政府一贯把股市作为救助国有企业的工具,规定优先让国有企业上市,甚至还规定了一家上市公司应当“兼并”一家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这很明显是把股市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由于上市额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国有企业筹资的政策手段,所以企业上市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政府行为,于是在股市上充斥着许许多多低效益的国有企业。
3、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与功能扭曲
――关于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问题 在一个“跛足”的市场结构和单调的交易环境下,资本市场的总体资源配置功能是很难不打折扣的。 具有协调的、符合经济运行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资本市场结构,是从总体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在结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在总体设计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现货市场,即股票、债券等的现货交易,缺乏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现实中这种单方向的结构设计存在明显的弊端,使我国资本市场上只有做多机制而不具备做空机制,不具备期货期权市场中特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这就大大抵销了资本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优点和优势。至于目前人们在市场上所讲的“空头”和“空方”,实际上还是多方的退出或者至多说是“多”翻“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空头”和“空方”在内涵和作用上都相距甚远。 ――关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最主要与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通过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来形成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流速和流程,从而完成资源优化和合理组合的配置过程。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被打上了行政化的印记,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机制与创新机制或者不健全,或者被扭曲,特别是在失去了市场的自我协调与自我选择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不但很难建立起来,就是建立了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为国企筹资”,即股市的存在,就是为“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解决国企经营和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提供筹资渠道。这种“功能错位”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大批效益不好、业绩极差的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下,通过弄虚作假被“包装”上市,而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由于无法产生盈利或盈利偏低,其股票大多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者只能在股市的追涨杀跌中进行短期投机操作。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除了筹资以外,还有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的功能,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失去了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片面强调它的筹资功能,把股市事实上变成了“圈钱”的场所,结果必将是毁掉这一市场。
目前,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国有企业的软约束,使股市出现了过度投机和泡沫化的倾向,失去了股市已有的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股市的不规范、动荡不安以及风险过大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促使其远离这一市场,转而投向其他领域,这也就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最根本基础――投资者参与,而缺乏投资者广泛参与,证券市场就如无源之水,必将枯竭;二是过高的股价和过度投机蕴藏着股市崩溃的风险,一旦发生股价暴跌式的行情,不仅会给股市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极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4、资本市场基石不牢
――关于资本市场的机制缺陷问题
机制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发展和进取的动力源泉。
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价格而形成的有效竞争,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资源流动和动态组合机制不健全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源。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失效,不仅在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排斥或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还在于市场和企业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
在约束机制方面,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不转制现象。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中普遍实行经营者的即时薪酬(工资和年度奖金)和长期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实践表明,财产关系是社会经济中最核心的关系,财产规则是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规则,建立在明晰的财产关系与明确的财产规则基础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规则,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其对财产关系与财产规则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看不到这一点或者不能有效地、有序地协调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以及财产规则与利益规则,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市场凝聚力与市场竞争力也会不可避免地遭到削弱。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都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原有的治理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
”不转制现象。再加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在上市公司中,经理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志,从而即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国有企业上市并不能有效地增强产权约束,促进其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
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中国股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是一个“圈钱”的场所,并未起到对上市公司的监控作用和优胜劣汰作用。国有企业的“软约束”和政府的“父爱主义”在股市中进一步表现和显露出来。
5、资本市场监管不力
――关于资本市场的规则缺陷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规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问题。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和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和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一套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在我国,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所走过的10年路程正是旧体制的裂变过程和新体制分娩的阵痛过程,也是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机制和市场经济文化从抵触、漠视到认同和了解的过程,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规则,也都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也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实践。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调节资本市场运行需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和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但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以《公司法》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是从8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在制定《公司法》的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从1994年7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在制定《公司法》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未正式确立,资本、资本市场和资本机制等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人们对股票、股票市场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并不清晰,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公司法》,实际上是各种意志和意见“磨合”的结果,带有较深的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与现实的不适应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法不好依”问题成为我国股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不对这种“拼盘”式的《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公司法》就不能对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调整,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也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合理的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外部的制衡,而且还需要有内部的规制,在这方面,公司章程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公司章程却普遍采用了模式化的方式,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乃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统一的章程文本格式,不同上市公司间在公司章程上的区别仅限于注册地址、股本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在其他各个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甚至许多工商管理部门或它们的咨询机构都在代公司制定章程。这种模式化的公司章程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对资本市场的渗透,它的最主要弊端,是导致上市公司不是“自治”而是“公治”,公司的独立的人格从而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都在这种行政权力的侵蚀下流于形式。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而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在这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同样存在着重大的制度缺陷。由于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层对资本市场侧重调控而疏于监管,在市场秩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比较大的违法“空间”;由于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股票上市方式,中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不中立的现象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地存在;由于实行咨询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载体的指定制度,因而大多数新闻媒体和咨询机构都“看权使舵”,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的自律机制不健全,就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化程度被大大降低了。
――关于中国股市的过度投机与暴涨暴跌
在中国股市上,机构大户运用各种手法连手操纵股价,恶炒个股,使股价暴涨暴跌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各种股市操作的不规范加上政府的行政干预,又造成股指波幅巨大。种种迹象表明,由于过度投机行为所造就的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机制已经形成。
无论股指是暴涨还是暴跌,都会产生极大危害。股指暴涨,往往会造成股市的高市盈率和泡沫成份,这种高市盈率并非建立在公司的高成长基础之上,股价缺乏企业业绩支撑,其最终结果只能是或迟或早、不可避免地导致股价全面下跌,股市泡沫随之破灭。股指暴跌,成交量急剧萎缩,市场中资金流通渠道被堵塞,大量资金被套牢,这往往会挫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由此波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由股灾引起的银行危机,并导致经济大萧条,在历史上不乏先例。
――关于上市公司造假问题
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沪深股市可谓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新世纪伊始,蹒跚前行了十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开始显出疲态。原先一直包装得很好的各种谋划、骗局和谎言开始显山露水:先是中科系股市操纵案资金链条断裂,从窝里斗发展到套中人自己跳出来辩白;创造了中国股市首家百元天价的亿安科技原形毕露,主谋者畏罪潜逃;随着管理层的认识深化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高度警觉,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种违法违规事件浮上水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频繁曝光,许多昔日的明星和标兵企业纷纷落马,一些一直颇受尊重的知名企业家也难脱干系。最后,媒体揭露出上市公司的明星银广夏,竟然也是当事人胆大包天、方方面面难辞其咎、完全伪造的典型。至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实在不能不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和观察者们,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中国证券市场造假之普遍,手段之恶劣,市场之混乱,确实超乎想象。人们开始从方方面面寻找原因
。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初期的行政分配额度制造包装过度的先天不足之外,普遍的造假违规是有动机的:设置骗局、铤而走险显然是为了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于是有人从经济学上揭示,要大大抬高造假的成本,使得造假者得不偿失,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止造假成风的势头。目前,市场的治理和规范,似乎也是沿着这条道路推进的。清理违规资金,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发布日益严密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措施,都是这样一些内容。经典的总结是:严格执法和规范,对市场短期也许有些利空,但有利于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因而是长期利好。
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如此多的造假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参与者们道德特别差,道德风险背后掩盖的是制度缺陷。在制度框架扭曲的情况下,用卡的办法来围追堵截,乃至稽查公安一起上,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矫正扭曲的制度框架,顺应经济规律,用疏导的办法分流压力,辅以必要的乃至有张有弛的规范化建设,就能收取事半功倍的疗效,而且为中国企业的中坚――上市公司在面临入世的大挑战、大竞争中,造就一个充满活力的空间和大展身手的舞台。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各种制度缺陷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时并存和交互作用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带有如此严重制度缺陷的资本市场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对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多重钳制,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运行中发生重大的功能变形的深层根源。在发展思路上进行全面调整,尽快地从政策调整转入制度创新阶段,这样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对此,我们必须有历史的责任感和时代的使命感,必须从多方面着手,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深层次的变革,为将“有计划”的资本市场向真正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的全面转轨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社会条件。
三、转型与接轨: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两大任务
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的分析,结合当前我国所处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国内经济背景”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背景”,我们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两大任务,即转型与接轨。
1、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转型
中国资本市场之所以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是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国内经济背景密不可分的。
中国资本市场脱胎和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是以市场转换――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为核心和主轴展开的。经济转型和机制转换是制度变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在诸多复杂关系和矛盾摩擦中进行的,这些关系和矛盾是围绕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集体和个人、城市和农村、政府和银行等五大关系展开的,从根本上讲都是制度安排和变革问题。
由此,转型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不可避免要受到“本土化特征”的影响,这些“本土化特征”主要有:多级政权组织并存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二元经济结构下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双重转型;市场一体化与地方割据;一味强调稳定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转型时期的道德无秩序。由此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带有极其明显的“中国特色”,这就是:“政府主导型”的资本市场;国有企业主体化的资本市场;资金推动的、过度投机的资本市场;功能扭曲化的资本市场;缺乏诚信与公信的资本市场。
很显然,中国资本市场要解决制度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制度转型”,即由“中国特色”式的资本市场向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变。而这种转型是否能够获得成功,关键还取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与核心问题,是改革方案设计最精心、出台政策最多的领域。然而,经过20余年的改革,除少数国有企业以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至今未成为市场体制下有效的经济组织,反而陷入了较大范围的经营困境,以至于不得不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作为当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始终回避了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即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彻底解决政企职能分开问题,无法杜绝政府官员凭借所有者权能的寻租行为,无法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进而也就无法造就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有效的经济组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谓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步棋。但由于这种公司制企业是从传统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制度痕迹,与公司制企业中新的制度安排形成相互冲突的局面,致使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后仍然难以解决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弊端。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政企关系、党企关系和企业与职工的关系。
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但由于国家仍作为最大股东,要保证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就必然采取对国有企业管理的传统办法,不仅各级政府、而且党组织、甚至企业职工都有各自合法的渠道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全方位的干预与“监督”。而监督者既缺乏监督的激励、又缺乏承担风险责任的义务,因而不可能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真正建立起具有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
――政府职能转变问题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致使政府目前所履行的职能无法适应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应当明确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如果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调整仅仅是由若干主管部门变成一个主管部门,仍然还属于政府对企业管理权限的初步调整,不通过产权制度变革重新界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重新划分国有经济介入市场的领域和层次,企业就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也不可能彻底摆脱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格局。因为历史上行业主管部门就是伴随国有经济规模扩张而组建的,庞大的国有经济覆盖范围之广、纵向管理链条之长,若由一个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无疑是缺乏效率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行业主管部门在以往历次经济管理权限的调整都曾提出过许多“理由”或明或暗地加以抵制,并且在调整之后也往往没多长时间就变相回归到原来的格局。
因此,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的推进程度,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程度,是直接影响政府职能能否彻底转变的关键。同时,在只有政府才有力量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上,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取向和决心大小则是至关重要的主观条件。
2、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经济背景决定了,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必然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所谓的“国际经济背景”是指,在人类迈入新世纪的时刻,经济全球化正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发展:贸易自由化正在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生产国际化正进入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而金融国际化则更以超出人们预料的速度不断向前推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中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中。而随着中国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金融业同样将不容置疑地融入金融国际化体系中。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在未来的发展中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重大课题。
我国入世已经进入倒计时,各行各业都将在入世中经历新的洗礼,资本市场也不例外。从宏观上看,入世对中国
经济整体的助推作用将显而易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未来十年间,入世使中国GDP每年提高约0.5个百分点,一些国外机构甚至认为会提高2个百分点。
无论如何,经济的增长将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了最坚实的基础。入世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将发生全新的变化,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游戏规则要与国际接轨,其历程将充满矛盾和痛苦。然而机遇也罢、冲击也罢,总之,中国资本市场别无选择。
入世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入世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要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一些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将不再适应。入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逻辑,同时入世使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了个明确的“时间表”。这样,变数就相对较少。
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属于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问题的证券行业的开放;二是属于资本项目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允许国内投资者买卖境外证券;三是在开放的基础上,实现管理体制和监管规则与国际全面接轨。对此,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短期来看,更多的是一种心理预期的影响。
首先,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途径和范围有限。加入WTO后,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会有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并且会有一个最高持股比例的规定。因此,外国公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主要通过中外合资的方式进入,并且无法取得绝对控股权。 其次,中国对资本市场的开放将有一个缓冲期,所以,不会对中国资本市场造成巨大的打击。
从根本上讲,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影响,不是因为对方的实力、规模、技术等,而是因为我们现行规则和制度的缺陷,以及造成这种缺陷的观念和理念。因此,如果要说入世带来的冲击,首先就是对观念和理念的冲击。境外机构中无论是投资银行家还是基金经理,都是站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角度来评估项目和选择投资方向的,他们有丰富的避险经验和完备的制度保障。而目前国内投资者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几乎都别无选择地进入了A股市场,于是,出现了“壳”成为稀缺资源、亏损企业股价上涨等市场扭曲现象。在股票一级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一些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在利益驱动下刻意包装,将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导致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下降。入世后,这些不规矩的“游戏”无疑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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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2001:《站在市场化改革边沿》,上海远东出版社。
贺晓东,2000:《十字路口的中国经济》,哈尔滨出版社。
韩志国,2001:《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经济导刊》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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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2001:《中国证券报》,7月―10月。
篇7: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近期以来,伴随着沪深股市的大幅下挫,中国股市的“泡沫”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与关注的焦点。207月底,大盘被涂上浓重的黑色。七根大阴棒将大盘不断拖向深处,7月30日更是下跌108点,创两年来单日下跌之最。沪深股市自7月30日至今一路下跌,沪指由最高时的2245点跌至1600点附近,最低曾下探至1598点,跌幅高达30%,而深市丝毫也不逊色,深成指由4800点跌至目前的3300点附近,跌幅达31%,深综指则由 650点跌至463点,跌幅达 29 %。许多个股尤其是“高科技”板块个股跌幅更是惊人,一些重仓持有此类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小散户损失惨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沪深股市在6月底的流通市值为18866亿元,到了8月底则锐减到15938亿元,缩水近300亿元。其中7月30日沪指更是暴跌108点,创下两年来单日跌幅之最。面对急转直下的大盘走势,人们充满疑虑:股市缘何大跌,中国股市究竟怎么了?
一、股市遭遇“地雷阵”
7月份以来,沪深股市似乎步入和置身于“多事之秋”:先是国有股减持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其高市盈率的定价方式对投资者的心理形成了很大压力,继而是基金大幅抛售、减持科技股,昔日的“股市宠儿”如今遭到了市场的无情抛弃,股市应声下跌。
屋漏偏逢连阴雨,大盘刚被“减持”撞了一下腰,深康佳、四川长虹这些所谓的“绩优蓝筹股”却都发出了中报预亏、预警公告,令市场大失所望。也就在此时,8月初的《财经(周刊)》惊暴“银广夏陷阱”,披露银广夏年报业绩造假案,中国证监会的稽查结果表明,银广夏利用造假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也许是怕不够热闹,8月下旬,麦科特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欺诈上市行为的调查,而赫赫有名的医药类上市公司――三九医药却因其大股东挤占、挪用公司25亿元巨额资金,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而受到证监会的立案稽查。9月10日,东方电子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其正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
短短数月时间,股市遭遇了一个又一个“陷阱”,仿佛闯入了“地雷阵”,投资者信心受到重创,股指一路下滑,市场步入了自99年“5.19”行情以来的大调整时期。
至此,有人认为,中国股市通过此次下跌,又一次完成了对“股市泡沫”的挤出,似乎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通过这次大跌再次得到“释放”。于是人们在经历了“股市寒冬”的提前来临之后,又开始翘首期盼下一轮“行情”的到来。
的'确,股市的每一次暴涨暴跌都伴随着“泡沫”的膨胀与破灭,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和停留在这种“股市泡沫”的表象化问题上,那未免就过于肤浅。其实,中国股市中不仅存在着“经济泡沫”成分,而且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制度缺陷”问题。
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分析(股市暴跌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表面上看,此次股市暴跌是由于国有股减持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上市公司纷纷借机增发“圈钱”、证监会查处银行违规资金造成的,其实,这只是导致股市下跌的诱因,透过股市大跌的表象,我们更应当看到其所暴露出的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的“制度缺陷”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对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0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资本市场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市场中的一些“原生”的制度缺陷正在不同程度地得到或正在得到矫正,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仍然相当明显,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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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包括哪些
制度创新是指引入新的制度安排,如组织的结构、组织运行规范等。大的如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小的如具体企业的组织形态、运行机制。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为市场微观基础的企业组织要适应这一巨大的变革,必须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及运作方式,也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企业制度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出资人制度。
变国有企业为国家投资企业,经过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量化对企业投资的总量,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委托、授权转变为运营和投 资。政资分离后,那些代表国家专营国有资产的部门、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公司承担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2、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
企业总资产一方面来自出资人,一方面来自债权人,企业具有对总资产所表现出来的如资金、物资、人力、设备、物业等多种资源形态的优化、处置、组合权力,以其达到资产增值和扩充的目的。
3、所有者权益制度。
国有出资人对投资企业,已经组织起集团的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充分建立起所有者权益制度,它表现为对经营者选择的控制、对投资回报的控制、对重大经营决策的控制。
4、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地规范和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
5、企业的配套制度。
主要指与制度创新的配套展开相关的基本制度。如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
企业制度创新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需要各不同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形成“合力”才能完成。
制度创新,就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不断对企业制度进行变革,因而通常也可以称之为企业制度再造。企业制度创新对企业来讲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企业对各生产要素的组合,实际上就是依靠企业制度而组合起来的。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不少人在谈到企业的定义的时候,往往都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将各种生产要素按一定制度而组合起来的经营主体。由此可见,企业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篇9: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地所有权有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利两层涵义。前者是指不同类型、根据统治阶级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实质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动用法律武器维护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后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系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在事实上地支配权,即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基于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对自己土地的利用权,通过对土地的使用,可以满足土地所有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创造出新的物质财富。收益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取得自己土地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和利益的权利。处分权,就是指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命运决定权。
土地所有权利的特征是:
.具有一定有限性。它同其他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同,以它的限制只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设定,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成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关于此项限制的规定是明确的。
2.具有独立自主性。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3.具有排他性。它是土地所有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一经产生,即与周围一切不特定的人构成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必须承担义务,不实施妨碍土地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4.是一种完整意义的物权。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这与只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中部分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大不相同。
二、我国土地权利的历史和现状
土地是十分重要的资源,而且是有限的资源。中国更是人多地少,稀缺性更为严重。从历史上来讲,政治上很多的**,很多的革命都同土地问题有关,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这些年来,围绕土地问题,社会上很多矛盾在那里集中,是中国不管政治上、经济上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地藉管理,局限在土地行政管理,就是怎样用行政手段去维护土地的秩序,后来也意识到光这个已经不够了,因为从70年代以来,中国的土地权利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土地由“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第二,土地由“不可流转物”变为“可流转物”,地产市场出现并迅速发展。土地资源已经脱离了计划分配或公用的轨道,现在土地已经到了个人或到了单位,由法人来使用土地,土地利益已经个体化了,土地利益个体化后,就要形成个人之间在利益分配格局上的权利,要求建立土地的归属和利用的秩序,因此要从土地民事权利的角度来阐明这个问题。
三、我国土地权利的体系及其特点
1.维持土地公有的情况下,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中国要搞物权法,土地权利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但中国的现实是动态的东西,我们不能看到今天的格局,按这个格局来写,还要看历史阶段的发展,从文革结束到改革开放,我国的土地权利格局有两个最重要特点,一个是土地“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现在无论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都是私人在使用,这是很大的变化,但土地的终极归属――公有制没有变,这就是目前的格局;第二个特点就是土地开始进入市场,地产市场开始形成。通过市场来调节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
从总的趋势来讲,从公有私用角度来讲,重点是保护私用。在维持土地公有前提下,靠强化私用,也就是靠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来实现一种私有化、半私有化这样一种东西。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土地使用权,获得物权法上一种产权地位,只有有了产权载体的时候,它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科斯理论认为,产权是交易的前提,产权在法律上要不清楚的话,很难进行正常交易,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是比较模糊的。如农村中承包经营,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很多人认为,这是合同上的权利。农民为什么拥有土地?因为有一个承包合同,有一天发包方终止这个合同,农民就得不到保护了,发包方可以发给所有人,他凭物权与债权的地位在你的土地上采取这种那种行为,所以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利益格局,应当把它明确起来,重新构造土地权利。
联产承包制实行后,开始形成个人用地,或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使用。这样的格局强化了使用权。实际上,1986年起,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成是一种物权,但没有用物权这个词,而用财产权和与财产权相关的权利,如他物权、用物权,法律机构没有明确地把土地经营权看成是物权,一个很大的理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有一个向前发展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进行登记的时候,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是不登记的,这就意味着不予明确确认,因
为各国对物权都是登记保护的,没有登记意味着你的权利地位不确定。所以现在我们需要有一个土地权利结构体系。
2.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由土地使用权充当市场交易的权利载体。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处在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它基本上是与土地所有权相提并论的',就是说,它代表了这么一个趋势:现实中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不会进行国家土地公有权调整。因为,公有权理论有它意识形态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有它现实的理由,就是主张取消土地所有权公有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在目前中国现实条件情况下,还做不到土地私有化。在没有这个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承认在土地所有权公有下,把土地所有权的内在功能移出来,把它放在另外一个权利载体上,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把它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放进土地使用权里面去,让土地所有权很多情况下处于休眠状态,或者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然后把土地使用权活跃起来,让它在市场上充当土地所有权本应充当的角色,名义上土地公有,实际上土地私用本身也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利本身也是所有权一种标记。拥有的使用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方面也是一个所有者,丝毫不妨碍把土地推向市场,这是有先例的,英美法制中的地产权,土地归国王所有,美国是州所有,但你也拥有一种权利,就是可以不受任何人干扰,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使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实际上满足了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它所有的功能要求,这就使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出租、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国务院条例承认这一点,而所有权本身是不能周转的,法律把它冻结起来了。而通过使用权方式把所有权的各个功能都分解到民事主体的头上去了,国家所有权就是一个名义了,这样一来,实际上原来的公有就变相私有了,只有走到这一步,才能形成土地市场,才可能形成土地利益,利益得到政策保护,产权才可能形成。
3.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体制。一部分学者主张土地全部国有化,从理论上说,土地全部国有化,有它的道理。现在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你说它是公有,其实集体是一个小单位,它是一个小公,而不是大公,在南方很多地方集体是以一个村为单位,而有的村最后变成了一个公司,有很多地方集体组织实际上是名存实亡,所谓代表集体的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你问谁代表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是那几个村干部、乡干部,而其中有些人利用土地所有权,作为欺诈压迫农民的手段。
要鼓励农民爱护土地,安居乐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土地归他自己,但是私有化也很难。国有化后再出租给农民,这实际上是倒退到几百年以前去了,那么怎么办?只能顺其自然,承包经营后,形成了现在这么一个格局,那么最好顺着这个格局,把农民承包经营权强化,强化以后使他获得一个类似的物权,或所有权,通过这个予以逐渐地强化,如果将来某一个时候,水到渠成,集体所有权已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了,那么就不妨把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所有权,或者就这么个格局维持下去,也没有什么不可。?为了把使用权强化起来,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最大的一个限制就是坚决贯彻土地所有权非市场化这么一个方针,因为土地所有这个格局一下子改变不了,如果允许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拿土地到市场上去交易的话,那么就会形成利益的冲突;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冲突。从法律上讲所有权是高位的,它有可能去做有利自己的事情,这会导致私有私用格局被逐渐削弱。然后政府又开始分配土地,导致计划经济时代划拨土地做法的复活。
4..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双轨制”。有一部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一部分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使用土地,效率是非常低的。在现实关系中,划拨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如果要进入市场,必须转换成出让的土地,然后再进入。
今后双轨制的意义在于,公益性的用地可以无偿取得,办医院、学校、国家机关采取无偿划拨,那时候这部分土地再进入市场,就要从严查处。但是,自1991年发布土地出让条例后,需要大量用地的人,千方百计想从国家那里得到划拨,因为成本低,而且有法律的空子,正常的规范的土地市场很难发展建立起来,受到了土地不规范的隐性市场的冲击,这对我们今后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作较大限制。国务院1991年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6.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指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他物权,从理论上说,它进一步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目前我国还在发展变化中,很多东西还不确定。
四、现有的土地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从财产权界定到土地制度研究,确权问题已成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瓶颈和焦点,它涉及土地登记制度建设、权属纠纷处理和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涉及能否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和建立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的大问题。
目前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依据问题。就法律而言,乡、村、组所有权是按四固定时的状态确定的,但实际中有的界线、面积不详,有的现有地形地物变化太大已无法辨认。此外土地详查时权属确定只做到行政村一级,一些地方因存在争议只划了工作界线,权属矛盾搁置下来。二是四荒地权属问题。它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争议,广东提出“实际使用耕地五年、园地十年以上的归农民集体所有”,值得研究。从政府“退出”角度看,凡可耕作、种植的无主土地应归在该土地上劳作多年的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所有,但涉及到具体使用年限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调研后决定。三是乡镇企业权属问题。这涉及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如何依法有序流转。目前这方面问题很多,需要深入调研。此外,我国加入WTO后,乡镇企业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投资的目标,因为它可以借乡镇企业破产、重组之机低价征购甚至无偿占用土地。对此也需要预先制定有关政策。
五、我国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迄今为止,中国所有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的措施都倾向于稳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如维持家庭承包制度基本不变;在原有的承包期快要到期的时候,让农户在承包期基础上再承包土地30年;“生不增田,死不减田”;禁止基层组织随意调整土地权;明确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等等。但是,所有这些举措实际上都无法触动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海内外的农村问题专家们曾经提出,为了解决中国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应当引入一种土地永久使用权制度。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应当是所谓的15年、30年、也不是50年、70年、1,而至少应当是能够横跨好几代人的制度安排,甚至永远如此。目前农村的地权制度有两大类问题,第一类是农民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当不完整。如现存的粮食定购体制(粮食供应压力大,强制性的种植计划,低价格的农产品收购),是一项全面制约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在这个盘剥农民的制度下,农民种植作物的选择权、生产决策权,农产品的收益权和处分权都是不完整的。如果不引进永久土地使用权制度,农民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割裂的情形仍然无法解决。
能够解决第一类型地权问题的药方不是土地永久使用权,而是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限制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诸因素,最大限度地拓展和延伸现实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单一使用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调查,目前农村中渴望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基本上是以粮食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从整体上讲,农民最感兴趣的是土地的收益权、转让权,农民对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尤其感兴趣。如果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是完整的,农民当然可以将土地进行转让、转包、租赁、继承、抵押、让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家,稳定的承包权还能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产利益,例如,比较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如果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拥有这些权利,土地私有化方案未必便是最好的地权制度改革选择。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土地不实行私有,只要建立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也能够激励投入和积累,也有条件提高土地实际利用效率。
如何使界定清楚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成为法律下神圣的权利是目前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能很好落实,重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权、使用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的确需要神圣化,否则,农村的第一步改革便没有最终完成。但是,权利的神圣化或者记载权利的法律的神圣化,全然不是宣示的结果,权利的神圣性归根到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
在台湾,农业改革的两大成就是:土地改革和农会建设。土地改革的功能界定了土地的产权,农会制度的建设则使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在农民的集团力量之上。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和群体的权利就是建立在这种多元的集团力量之上的。总而言之,中国农村地权的问题的根子出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农民既无法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更无法在政府侵犯法律界定的权利时去捍卫权利。产权界定的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能力,如果无法限制政府行为能力,产权界定便是徒劳。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亟待创新,以下是较有可行性的几个思路和措施:
1.明确提出在全国完善第二轮土地制度的要求。一方面,在没有开展或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由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督促尽快按政策和法律要求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另一方面,在“已经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以采取“复查”等方式依法纠正不合法承包合同和其他错误做法,同时为农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证。使“两证”发放率达90以上。
2.尽快出台《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用法律对土地承包制度有关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强制约束农村按法律进行土地制度安排。
3.农业土地制度按排必须强调公平优先,尤其是起点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解决效率问题,这是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4.必须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排他性,让所有者、使用者都有能力屏蔽非法侵权行为。严禁在产业结构调整、综合开发、规模经营中非法侵犯农民集体和个人土地权益。
5.必须采取得力的法律和制度措施保证妇女与男子在事实上有平等的土地权。
6.“四类荒地”承包经营的矛盾大于耕地,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四荒地”,从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上进行规划。
7.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与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篇10: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 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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