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考研法律硕士 暑期备考正当时,本文共5篇,供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阿宁”提供。
篇1:考研法律硕士 暑期备考正当时
考研法律硕士 暑期备考正当时
暑期对每一个正在准备考研复习的学生来说都是黄金时期,对于考研法律硕士也不例外,在这一阶段可以通过真题学习、理解并进一步掌握上一阶段所学的知识,使考生在对参考书目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整理,形成知识结构框架体系并根据自己的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进展以及学习情况制定强化阶段的目标。建议的考生们这一时期要好好的利用时间。
暑期阶段一般情况下指高校学生的7月份-9月份之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学生的课程任务基本上不存在,因此学生在此阶段的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根据自己的计划进行考研复习的安排。
在此给同学们提供一个思路,力求完成暑期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基础阶段的知识整理和强化阶段的前期复习)。
面对一本内容繁多的参考书,同学们已经系统的复习了一遍,但是知识在基础层次上的记忆以及熟悉,因此暑期阶段的学习所采用的方法与基础复习阶段前期有所差别,那就是建立便于记忆的知识体系。
在此提醒20的考生们复习千万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严格按每周复习计划严格执行;考研很苦,考法硕更苦,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在考前几天还退缩的也大有人在,所以说坚持到最后本身就是胜利。要制定计划,只有自己每天都做完了自己的计划,心里才会踏实,复习中也不会自乱阵脚;在复习到中间阶段,不少人一定会觉得考研非常辛苦,看到《指南》这本书都觉得恶心,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斗争,大家一定要战胜它,熬过了这个特殊阶段,后面的路很好走。
考试的难题部分相当少,但对考点掌握的细致程度要求非常高;虽然法硕考生不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但是各个考生的基础并不相同。有取得法学的双学位的,有利用周末辅修法律的,也有不少通过自考取得过法律本科或大专学位的,也有一直在关注法律阅读法律报刊书籍的,有提前到大二久准备考法硕的,有因为兴趣而常常去听法学本科生的`课的。没有基础,就如建房子没有地基,建房师傅的本事再高,也建设不了好楼高楼。
从知识掌握的微观角度而言,基础阶段复习当全面、细致,结合教材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考点进行深入的理解、掌握,脚踏实地夯实基础。由于考纲中对各考点的考查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地也应当注意有所侧重。复习时可结合自身学习掌握的情况,对考纲中做重点要求以及自己掌握较为薄弱的知识内容上多下工夫,以求将重点、难点一网打尽。特别地,带着对知识内容的理解与思考细读参考书目中对知识要点的剖析,必定能使复习扎实到位,步入良性循环。
按照考试分析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那么刑法就可以划分为犯罪部分和刑罚部分,当然还有同时体现这两个部分的刑法分则(刑法分则的每一个条文都体现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刑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性的法律,因此必须相当的严谨和谦抑,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以上是在学习中研究出来的方法,对于法律硕士考研科目中的其他科目以及刑法中的其他部分知识,同学们也完全可以按照这样的方法去做。毕竟自己整理出来的规律,很难忘记,会让自己终身受益。
在专业课复习上,这段时间应该主要看近年的学术期刊以及一些重要的学术专著,边看书边做读书笔记,并整理以前的听课笔记。一项这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复习的重点会往公共课上倾斜,专业课复习所占的时间也会缩短。此时需要注意本年度涉及法律方面的热点问题。
强化复习阶段属于专业课的加固阶段。第一轮复习后总会有许多问题沉淀下来,这时最好能够一一解决,以防后患。对于考生来说,这个阶段是专业知识急剧累积的阶段,也是最为繁忙劳累的时候。
法硕考试已经考了很多年了,很多常规题目,简单题目都已经考过了,所以以后的出题趋势就是:题目难度适当加大,注重对知识的综合与系统考察,注重对细节的考察,题目灵活性加大――所以,打好基础是前提,否则后期要拉开差距就很难!
考研法律硕士基础阶段的复习对复习全程的整体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的复习方法是最终成功的必要保证!祝同学们考研硕士复习顺利!
篇2:考研:法律硕士高分备考看书方法
2015考研:法律硕士高分备考看书方法
有些未来要备考法律硕士的同学不知道复习的方法,所以,有必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把自己的看书方法给大家介绍一下。
法律硕士属于纯文科,属于应用型学科,所以它的看书方法是不同的。具体是这样的:
首先,从现在开始,如果以前没有接触过法律,开始第一遍看书的话,建议第一遍不要仔细看。因为没有法律基础,也就没有一点法律的思维体系,就算仔细看了,也不会看的很明白的。第一遍就是大概的过一遍,只要知道法律硕士考什么就可以了,考研建议大家,在15天之内看完,最多不超过20天一定要完成,也就是每天50页左右。肯定会有不懂的地方,大家也不要驻足太久了,不会就接着看下面的内容。不要觉得不可思议,因为第一遍看书就算相当认真的看了也不一定看的明白。这样的速度确实很快,但是也相对节省了时间。在看第一遍书的时候就是这样的,当然这需要很强的毅力,因为50页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坚持下来的。
从第二遍看书就要仔细了,但是也不要漫无天际的看,大概在30-45天之内看完。这一遍的主要目的是知道自己不明白的知识,把这些知识点做出标记,为了以后重点看和询问。一点要记住的就是,在书上作出标记。其实看书的时候也是参与写书的过程,当你可以和编者一起写下来这本书的时候,就会全明白了。当然,这个过程并不是在这一遍能够完成的,需要反复看书和反复理解。如果辅导录音那是更好的,可以边听老师讲解边理解,把老师讲的.重点都记在书上。但不赞成往笔记本上写,因为不方便,每次看书的时候还要翻开本找。记在书上的话,那就可以随时对照了。
以后的看书大概就是重复第二遍看书的过程,建议大家不要去寻求什么重点和非重点,前几遍看书,都是重点!而且,也不要刻意的去背诵某些知识点,因为没有重点,也就不需要背诵。这样的过程一直到新版指南出版的日子,要是有上一年的指南,那就一直重复到新版考试分析出版的日子。如果要是经过以上几遍的看书,还是大部分内容不是很理解的话,那还是建议大家报个班,只要暑期的基础班就好,其他的没有必要。如果可以看的明白,只是没有形成知识体系的话,那就建议报个班,让老师给串讲一遍,形成一个知识体系是很重要的。还有就是,前几遍看书的同时不要着急,现在有很多同学问要不要做题。其实这个问题,咱们要这样想,在知识点还很模糊的情况下,做题的效果会好吗?这样不仅不能真正测验出自己的水平,也会造成很大资源浪费。大家知道,现在市场上关于法律硕士的书还是相对比较多的,所以大家不要着急做题。做题还是要在看了5遍指南的前提下才可以。
当拿到新版指南或者考试分析时,就要开始看新书了,还是按照第二遍的方法看。不过,这个时候的速度会提高很多的,以后的看书速度会越来越快,这个时候,人大出版社有一本配套练习就可以做了,看完一章做一章的题目。到了12月份,差不多就是5天一遍书的样子了。有些人很惊讶我看了25遍指南,其实就是在11月份以后速度有了较大提高。
如果看书足够认真,那是一定会自己悟出重点的,而且到了10月份以后,各个辅导班的消息也就传出来了,重点也会有的。这个时候,就要有意识的记忆了,背诵的时候不要怕忘,因为我们是普通的人类,不是超人也不是纪晓岚,相信大部分人是一样的,没有过目不忘的功能。所以,背了就不要怕忘记。但是,如何可以记得住呢?方法就是反复背,反复背的意思不是每天反复背同一道题,而是指反复背一本书,是要以书为单位的背诵。
从11月份就可以开始做模拟题和真题了,这个时候也可以背诵模拟题里面的好题。如何辨认好题那就是看大家的看书功力了。
法理学是很难懂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反复看。其实类似的还有政治中的哲学,一开始看没有什么意思,都是枯燥的理论,可是当看到一定次数时,你会觉得法理学或者哲学是很有意思的,能够想象的空间是相当大的,希望大家可以领会到我的意思。
最后,还是那句话,按照考试指南背基础课,也就是刑民;按照考试分析背综合课,也就是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
篇3:法律硕士备考经验谈
法律硕士备考经验谈
1、用活考纲:不要忽视薄薄的考纲指针性与检验性作用;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指南》的黑体字部分单独抽出来就是一份完整的考纲!考纲的特点就是只有纲目而没有具体的内容,相当于一本“无字天书”,但它正式,因此而具有2个特点:可以用于检验自己对具体内容的掌握程度;可以从整体从体系这个宏观方面把握知识。所以建议大家买当年的新考纲,便于掌握大纲的变化,而用前一年的《指南》即可,变化的具体的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或辅导班等途径得到解决。
2、精通教材:至少将唯一的指定教材DD指南读4遍,由浅入深,由易入难;
这里的教材就是《法硕联考指南》,这是全国联考法硕专业课指定的唯一教材,是出题答题的唯一依据,而且写的通俗易懂,非常适合大家是非法律专业毕业这个特征。可以说,所有的复习活动都是围绕更好的理解《指南》来展开的。预备阶段的打基础--通读阶段的熟悉全部内容--重点难点突破阶段的加深理解与运用分析知识点--模拟题阶段的强化《指南》跨章节运用--考前的系统看《指南》,目的只有一个:不断读懂,用活,领会《指南》的各个知识点。考生都是用前一年的《指南》--等当年的新书来不及,也没有必要。
3、选准资料:主要是人大版和法律/法院版的辅导与习题资料,质量有保证;
辅导书对于深化理解指南是一个关键,可以帮助你达到一下几个目的:各个章节的重点难点,答题的方法技巧,习题的强化训练,法律思维的形成等等。人大是御用的法硕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是法律考试书籍出版的基地,法院版因为苏号朋等人的书而出名。
4、信心毅力: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严格按每周复习计划严格执行;
考研很苦,考法硕更苦,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在考前几天还退缩的大有人在,所以说坚持到最后本身就是胜利。要指定计划,只有自己每天都做完了自己的计划,心里才会安定,复习中也不会自乱阵脚。
5、打好基础:考试的难题部分相当少,但对考点掌握的细致程度要求非常高;
虽然法硕考生不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但是各个考生的基础并不相同。有取得法学的双学位的,有利用周末辅修法律的,有一直在关注法律阅读法律报刊书籍的,有提前到大二就准备考法硕的,有因为兴趣而常常去听法学本科生的.课的。没有基础,就如建房子没有地基,建房师傅的本事再高,也建设不了好楼高楼。所以大家要设计一个不限制时间的“常识预备阶段”,专门用来打基础,用来建立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6、勤于归纳:要善于把厚书读薄,要养成自己整理知识的习惯,做成笔记;
有很强自学能力的,笔记可以自己做,参考一些网络的资讯;没有这个水平的,可以选择报法硕辅导班,但是要记得结合《指南》一起学,并且要把授课老师讲解的大量东西理解并移植到《指南》上去。
7、多做习题:考试以常规题目为主,典型的案例必须加以记忆并理解;
题海战术固然不可取,但因为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大量的习题训练必不可少,但我们不是为了背题而做题,我们是为了更好的理解运用法律知识点,是为了把《指南》的各个知识点真正的理解消化,有个很有趣的现象:许多人看书好像什么都懂,什么都背诵下来了,但一做题就会卡壳!
8、模拟自测:只有考试能真正检测你的水平,而且是做套题,真题;
在真实环境下的模拟训练,对你的实力是个真刀实枪的考验,你的应试水平一定会有相当的提高。
9、精通案例:大部分题目均是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要养成分析案例的思维模式;
案例是法律硕士考研出题的最大特色,也是其生命线,单选,多选,辨析,大型案例都涉及案例分析,也只有案例分析最能够真正看出你的法律素质。主观题班大量的案例题目,加上你在做题中不断总结答题规律技巧,案例拿高分是有希望的。
需要注意的是,要通过法理与宪法的案例题目(这是大量同学综合课不能考高分的失分点),不仅对《指南》要熟悉,还要求有一定的发散性思维与较为广博的宪法法理知识,要多看看者方面的书籍报刊小文章等。
10、突破重点:因为知识点太多,故要有针对性把握重点与易错点;
作为一门学科,它的重要知识点与知识体系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要花费较多的力气来突破重点知识,要借助《指南》,辅导书,模拟题,法学本科书,网络,辅导班,同学,老师等各种途径达到目的。
最后特别强调一点:法律硕士考试对案例分析能力要求极高,而这又是建立在知识点的强化记忆与理解以及大量的习题练习的基础上的。
篇4:法律硕士备考复习方法
法律硕士备考复习方法
摘要:最近几年,考法律硕士的人越来越多,法律硕士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且报考的人基本上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在复习的过程中,这些不是科班出身的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会消耗很多脑细胞。但是很多人也收获了很多,最直接的好处是获得了很多法律知识。考研教育网特别为同学们提供以下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信息,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法律硕士备考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有坚韧不拔之志。”坚忍不拔的精神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不可能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考研教育网建议20的考生们可以在学习效率低下的时候,和同学去打打羽毛球,放松颈部和背部,也可以和同学打打乒乓球,对视力有好处。也可以在每天晚上睡觉之前去跑跑步,让大脑得到充分地休息,有助于睡眠等等。只要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还有同学推荐晚饭后散步法。在晚饭后散步半个小时,可以保健也可以放松心情。“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话有着深刻地内涵和意义,大家应该也有比较深刻地体会。
二、法硕考试,分析是重中之重
考好法硕,就必须抓住《考试指南》(人大版)和《大纲分析》。我们必须做到把这两本书弄懂,理解透。分析是最重要的。而且分析也得背,我们必须对分析进行背诵。有的同学说我在早期看书的时候没有配合着做练习,所以前期看书很累,又没有什么收获。考研教育网在此建议2013年的考生们在前期适当的做做题,推荐人大版的《大纲配套练习》,这本书编写的有层次,分为基础篇,真题篇和提高篇,可以根据自己的.掌握程度做不同的分篇,题目设计的也还算合理。
到了后期推荐两本书,一是五年真题(人大版),另一本书是标准题库(人大版),这本书有时间可以适当做做。此外,考.研教育网还建议大家要对每个科目形成一个知识框架,仔细阅读分析上的每个细节,因为分析是考试的唯一的命题根据。还有,法硕考试考察的知识点的重复率很高,所以弄熟历年真题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
三、法硕考研要合理安排背诵时间
关于专业课的复习,前期主要是理解内容,后期就要背诵。很多同学反映说,最后一个月开始背诵的话,明显感觉时间太短。背诵之前要把框架弄清楚,做熟真题,找好考点,适当的可以听听录音。后期背诵的时候再把真题做一遍,主要还是一切以分析为中心。那么到底什么时候开始背呢?背得太早了,不仅费脑子而且很容易在后期的时候忘记。所以我们前期主要还是看一些内容,做到熟能生巧。到了10月下旬或11月初就要开始背了,这时候背诵效率应该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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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网 ■)篇5:法律硕士考研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考研试题答案
一、简答题
(每小题 8 分,共 56 分)
1. 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
【参考答案】
答: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以权威法律文本明确表现的渊源。在我国,根据国家立法体制,享有法律创制权的机构多样化,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1分)
一、宪法
宪法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法,在制定法体系中占据根本的地位。从内容上讲,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讲,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从法律效力上讲,宪法在各种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只要与宪法相冲突,均属无效。(1分)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律,其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所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决定也是法律。(1分)
三、法规作为法律渊源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军事法规和司法法规,它们的制定主体不同,其效力位阶也各有不同。(3分)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修改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多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则”“决定”“命令”等文件表现出来。其效力位阶低于宪法和法律。
(二)地方法规
根据立法权的来源、权限大小和内容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是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及于武装力量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根据立法权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主性军事法规和授权性军事法规。
(四)司法法规
司法法规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获授权事项(通常是有关法院内部管理、运作方面的内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章
这里所说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军事规章。(1分)
五、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作为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1分)
【答题思路】纯背诵考点,也属于传统重点部分。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10-P11
2.《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答:《大清新刑律》以“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为指导思想,共53章,411条,并附《暂行章程》5条。与封建旧律相比较,具有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其主要特点是:
(1)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篇章结构上完全以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典为模本,分总则与分则两编,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程,由此一改中国几千年的法典结构形式。(2分)
(2)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2分)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罪刑法定原则,删除比附,正当防卫原则,死刑惟一原则、轻刑原则,缓刑制度、假释制度;既遂与未遂、惯犯与偶犯、紧急避险、时效等概念。(2分)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2分)
《暂行章程》五条反应了浓厚的封建性。《暂行章程》否定了《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一是否定了死刑惟一原则,如第一条仍可用斩刑,二是否定了正当防卫原则,如第五条。三是否定了轻刑原则,如第一、二、三条的加重处刑。四是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如第四条增加了《新刑律》中所没有的罪名。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没有什么难度,法制史一向不难,希望大家加强背诵。
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51页
3.简述国家权力配置遵循的宪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原则(2分)
这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配管国家权力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西方宪法都遵循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其中美国宪法是贯彻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典型。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进步的因素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一般地否定这个原则。社会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只是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照抄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力配置方面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权力分立原则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2分)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直接规范我国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的最主要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调整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过,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方面,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种修正型,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出现则在我国横向和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两方面都构成对基本模式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3)单一主义原则与联邦主义原则(4分)
单一主义原则。
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纵向分配的宪法原则,单一主义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一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可以享有和行使广泛的权力,包括自治权,但所有的权力都只能由中央通过宪法、法律授予,地方没有在本源上属于自己的权力。单一主义原则主张,全国只能有一部统一的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地方国家机关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和接受中央的监督,公民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能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邦主义原则。
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各成员单位让予的。所以,联邦主义原则通常允许联邦和联邦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分享包括主权性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在记忆的过程之中可以尝试对比记忆,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87-88。
4. 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以及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答: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2分)
1.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2分)
最高院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将转化型抢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附带前提是使用暴力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与此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3年《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目的条件: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2分)
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临时改变作案方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以便当场劫取财物的,则直接构成 263条的抢劫罪。
3.手段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分)
如果在其他场所行凶拘捕,与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具有连续性的,则不算当场。如果后续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则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抢劫罪为历年考试的重点,需要重点记忆,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296
5.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或意义。
【参考答案】
答: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系私的行为,故政府机关的行为(如税务机关的课税通知、法院的裁判),或虽为私人的行为,但系以发生一定公法上效果为目的时(如投票选举公职人员),皆非此所谓“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发出,指表意人已做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明确地表示于外的行为。(2分)
发出的功能包括:(3分)
①表意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应就意思表示发出时认定。
②意思表示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的,意思表示不因此失效。
③意思表示有无错误,因以发出的时间点为准据
④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出为要件,对未经发出的意思表示不得为承诺。
意思表示发出的意义要根据其有无相对人不同而有所区别:(3分)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过程,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口头意思表示的发出须对受领者为之,使其客观上了解,否则不成立发出书面(电报传真等)为表示工具时,发出的时间点为使意思表示进入可以预期到达受领者的过程之时。
【答题思路解析】
本题考察纯背诵记忆的内容,意思表示一直是民商法的重点考察内容,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37页。另外需要注意回答题目需要要点清晰,条理明确,以方便老师批改。
6.刑事诉讼回避的适用情形
【参考答案】
答:回避制度,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分)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基于一个公民在一个诉讼案件程序中只能扮演一个诉讼角色的原理,上述人员均应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
这种“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不宜列举的情况。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2分)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纯记忆性题目,没有多大难度,刑诉法每年考察的知识都是比较基础的,所以要求大家注重背诵!本题只要答出四点就可以得满分,为保险起见,将回避制度进行解释比较好。该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165页。
7.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进行公共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地区垄断:也被称为阻碍地区间商品流通行为,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从而达到人为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2分)
(2)部门垄断: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力资源,如行政许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资审批等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2分)
(3)行政性强制交易:指行政垄断的主体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限定他人与其指定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或者使得这些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中与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处于更加优越的特权地位,而这种指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分)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授权的公共组织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营实体签订控制价格、划分市场范围、限制其他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或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者政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经济实体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2分)
【答题思路解析】
首先简要解释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否则即使要点答全了,还是会适当扣一点分数,然后直接直切题目要点,即几种表现形式,注意分点分段答题。一般像这种题目都是看点给分,比如该题有四点,一点2分,注意不要仅把几种表现形式打出来,要对其稍加解释,一般控制在2-3行即可。该题涉及的知识点详见《苏畔法研法学综合笔记》P108-109页。
二、辨析题
(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 辨析英国信托制与受益制。
【参考答案】
答: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关系中,土地所有人(即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1分)
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1分)
1.信托制与受益制的主要区别
(1)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2分)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2分)
(3)信托制的受托人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2分)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2分)
【答题思路解析】
英国法的知识点虽然很少在法综中考察过,但是今年却进行了辨析考察,提醒我们复习一定要全面,早下手为强!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64
2. 公民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异同。
【参考答案】
答: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并要求处理和制裁的权利。(2分)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并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2分)
控告权与检举权都是针对违法失职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行使控告权的主体主要是受到违法失职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检举权的主体一般是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3分)
2.控告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而检举权的行使一般是公民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出于正义、愤怒的原因,而要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3分)
【答案解析】
该题知识点比较常规,就是对公民各项宪法上的权力进行考察,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95页。这两种权利在宪法上并列规定,容易考察,这也提醒同学们复习考研的过程中对于相同或类似的知识点要进行比较、检讨,这一类知识点往往有出题的可能性。
3. 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乙之主张,是行使权利障碍之抗辩权,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或:甲和乙签订某合同,乙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主张合同无效,有人人为乙是在主张抗辩权的行使,请辨析上述观点。涉及考点抗辩和抗辩权)。
【参考答案】
答:(此题目因大家回忆而有所偏颇,如乙主张权利障碍的抗辩,则正确;如主张抗辩权,则主张不正确。)(观点2分)
权利障碍之抗辩:是指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如本题当中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形。这种抗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提出,法院也应当审查事实,为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利的判决。(2分)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2分)
抗辩权的类型(2分)
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
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抗辩权,其效力是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是否主张,有其自由。当事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只有在当事人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才有审究的义务。(2分)
【答题思路解析】
民法法综题每年考察的都比较难,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细致全面,并且要注重理解!不能死记硬背民法!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笔记 P322-P323
4.马某与前妻张某育有二女,张某死后,马某与赵某结婚。后马某去世。马某的两个孩子与继母赵某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据了解,马某生前在上海闵行区、静安区、长宁区拥有数套房产,三个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马某的两个孩子经过与律师的商讨,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结合案例辨析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区别。
【参考答案】
答: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1分)
选择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发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由于案件主体或客体的牵连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1分)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分)
首先,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辖的,从当事人角度则是选择管辖。马某生前在上海闵行区、静安区、长宁区拥有数套房产,三个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这是共同管辖的情形,同时,在此情形之下,马某两个孩子有权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此乃选择管辖。(2分)
其次,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某个案件由数个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就不存在该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如果不是因为马某有多处不动产遗产,可以由多处不动产所在地共同管辖,则就不存在马某女儿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的问题。(2分)
再次,选择管辖使管辖权最终确定。虽然法律规定对某个案件,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该案的管辖就不能最终确定。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情况导致的管辖权冲突,贯彻管辖权行使唯一确定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采用了先立案原则,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该案中,马某的女儿最终决定向上海静安区对继母进行起诉,则静安区法院最终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2分)
【答题解析】
该题在历年真题中不曾进行考察过,考察内容比较理论化,得分率应该不高,很多人分不清楚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辨析题答题过程中对不同的概念进行解释是首要的,并且是采分点,希望考生注意!该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P130页。
三、案例分析
(第1题13分,第2题11分,共24分)
1.三个人多次密谋,绑架了富翁之子谢某,又绑架了一路过女青年,三人先以刀威胁逼迫谢某****了女青年并拍照录像,后以此威胁勒索谢某。随后三人以死威逼谢某杀害女青年,谢某为活命不得已用绳子勒死女青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评价谢某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⑴谢某受胁迫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参与犯罪是不完全自愿的,是在威逼和强迫下,由于意志较弱的过错而参加了犯罪活动。但是夏某虽然处于被胁迫状态,但他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仍然具有是否参加犯罪活动的选择余地,所以他在本案中属于胁从犯。”(5分)
⑵但谢某的****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对女青年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5分)
⑶谢某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分)
【答案解析】
2012年法综案例第一题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
2. 甲向乙发出要约,愿意以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变形金刚,并规定承诺期限至11月15日截止,后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投入了甲的邮箱,凌晨一点多乙收到亲戚的信息称愿意将变形金刚赠送给乙,乙随即于凌晨1点20分向甲发送信息称自己的承诺无效。期间甲外出不在家,登山过程中手机信号不好也无法查看短信。后在11月23号回家后9点检查邮箱看到了乙投入的书面承诺,又在9点30分,查看了乙发出的有关于承诺无效的信息。
(1)乙的承诺何时到达
(2)乙发短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3)甲乙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或:甲发书面文件给乙,愿意以500元出售变形金刚模型,要求11.15日前回复,乙因工作忙碌来不及回复于11.15晚23点将书面承诺投递到甲家门邮箱里。回去后收到了好友丙赠送的变形金刚模型,便于凌晨1:20发短信给甲撤回已经发出的承诺。甲外出登山未携带手机,于11.17上午9点回家检视邮箱时看到乙的书面承诺,又于9:30开机看到乙的短信。
乙的承诺何时到达及理由。
乙的短信性质,是否有效,理由。
合同是否生效,理由。)
【参考答案】
答:(1)乙的承诺何时到达
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投入了甲的邮箱,(无论是电子邮箱抑或是甲家门口的邮箱)此时为承诺生效。(1分)
意思表示的生效在非对话的有相对人的情况下,遵循到达原则,即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构成要件包括:a)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b)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1分)
因此,在本案中,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投出的邮件即时到达甲的邮箱,即使得乙的承诺已经进入了甲的控制范围并且也处于甲能够可以了解的状态,因此乙的承诺已经生效。(1分)
(2)乙发短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乙于凌晨1点20分向甲发送信息的行为是承诺的撤回,无效。(1分)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2分)
在本案中,如题(1)所述,乙的承诺已经生效,而承诺的撤回必须要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才可以,因此,乙的承诺撤回无效,原承诺生效。(1分)
(3)甲乙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甲乙之间的合同生效。(1分)
经要约、承诺,合同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合同宣告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除附条件、附期限等情况外,承诺生效时为合同成立之时。(2分)
在本案当中,甲发出要约,乙在11月15日23点40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后虽然乙欲图撤回承诺,但是由于承诺已经发出,撤回无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1分)
【答题思路】
本题考察承诺的生效时间,该题知识点详情请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37页。并且也考察了承诺的撤回、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等知识点,较为简单。只要保证回答要点清晰、能够密切扣题即可。
四、论述题
(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
1. 试论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
【参考答案】
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只有明确了谁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这一问题,商品生产才能有足够的动力,商品交换才能有合法的起点。否则,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2分)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经济主体若不加限制,则必然会产生经济主体的无限多样性,不合格经济主体将会大量出现,这必将危及交易安全,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2分)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在商品经济社会,各类经济主体被赋予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但这种自由绝不能危及基本秩序,法律在这里是通过调控经济生活来维护秩序的。(2分)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劳动是经济运行的起点,为了经济正常运行必须要确保劳动者能够维持正常的生存和发展。(2分)
【答案解析】
基本知识点在八分左右,其余分数就是个人的论述,是否冲分,逻辑是否严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条理‘文采如何等等!’我们苏畔做的的历年和模拟题一直强调论述题答题方法,有兴趣同学可以自行去查找。真题这道题答题较为常规,也是书上内容,没有超出教材内容。详情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35页。
2.快的、滴滴、优步的并购成为我国网约车市场的重要并购案,有人认为这是经营者集中。结合我国竞争法,试论述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
【参考答案】
答:经营者集中在各国法律中也被称为企业合并或联合、兼并、收购等。它不仅包括会计法与公司法关于资产转移型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的的所有行为,即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都是包括在内的。
现行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是以下三种类型。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3分)
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定如下:
(一)事先申报制度(3分)
事先申报制度,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中事项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
1.申报义务的来源。我国《反垄断法》对大型的重要集中事项作出了必须申报的规定:(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义务的豁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二)调查与审查制度(3分)
审查程序包括集中审批机关对必要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表达意愿的听证以及进行初步或者进一步审查等阶段。
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规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在听证制度之外,还设立了“商谈制度”,经营者启动集中反垄断审查时从申报开始的,申报前商谈或联系能够增加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拟申报集中的事先了解,确保申报格式和内容从一开始即满足法律的完整性要求,并有助于双方初步确认集中的关键性议题和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为即将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做准备。
(三)审批与救济制度(3分)
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审批的结果分为三种:禁止、不予禁止、附条件不予禁止。
【答案解析】
本题是法综经济法考题结合时事出题的一个典型。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南车北车的合并、58和赶集的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的合并等等均牵涉到反垄断审查,从这个方面出题并不出乎意料,而答题也比较规范,详情参见苏畔法研法综笔记第108页。基本知识点在12分左右,其余分数就是个人的论述,是否冲分,逻辑是否严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条理‘文采如何等等!’我们苏畔做的的历年和模拟题一直强调论述题答题方法,有兴趣同学可以自行去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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