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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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缨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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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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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本文共9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缨弥”提供。

篇1: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鉴于部分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因异地或国外施工等特殊原因错过了申报时间,经商人事部同意,拟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人员: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二、申报材料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要求;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三、材料受理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四、其他

请有关单位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借机乱收费,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魏智成,杨智慧,白俊;

联系电话:(010)58933869,(010)58933913;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杨林弋,徐伟;

联系电话:(010)58934969,(010)58934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篇2:[徐州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关于做好我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建设(建工)局,市有关单位:

接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6〕95号),拟对我市符合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因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而错过申报时间的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实际,就建造师补充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4.12月31日以前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并于5月之前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符合省人事厅、建设厅和建管局《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4.月31日以前取得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并于2012月之前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补充考核认定的具体要求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考核办〔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177号)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执办〔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共同出具申报人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认定材料请于206月5日前、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认定材料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送市建设局人事教育处,逾期不予补充和补报材料。

5.相关文件和表格可通过查阅“中国建造师网”、“江苏建筑业网”获取。

6.市建设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516-83908021。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篇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结果公示

现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凡对被公示人员有疑义的,可在本公示发布后15日内向其单位所属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书面形式进行投诉,并由上述部门在公示结束后2日内整理汇总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投诉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投诉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查。公示期间不受理任何与原申报业绩材料无关的申诉。

篇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篇5:关于明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渠道的复函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信国际合作公司等12家企业直接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请以上单位到建设部信息中心办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审核锁的有关事宜。

信息中心的联系人:沙莎

联系电话:010-68394471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6: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www.gxpta.com.cn/examwebui/show.aspx?showme=1&id=1386

宁夏:

www.nxpta.gov.cn/info//20061jjzs_cjcx.php

上海:

www.spta.gov.cn/sxfw.jsp

湖南:

pta.hnrst.gov.cn/default.aspx?tabid=471

山东:

www.rsks.sdrs.gov.cn/wsbm1/cjcx/search.aspx?examsort=34&examdate=10&examname=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江苏 查询方法:编辑身份证号发送到55668(移动),856620038(联通) 16883950

广东

电话(020)16883010

把“身份证号码”发到809846678(联通用户),把“身份证号码”发到238846678(移动)

福建

9616893723 125903006+档案号 24#档案号或身份证号 成绩已开通

www.8315.cn/sms/fjpta.htm

安徽

www.apta.gov.cn/kfcx.php?kind=85&date=2006

北京

www.bjpta.gov.cn/wscf/2005/yjjz2005.asp

天津:

www.tjpnet.gov.cn/zy06jz1.asp

山西:

www.sxpta.com/sxwsbm/cjcx/search.aspx?timeid=176&examsort=34&examdate=200510&examname=2005

浙江:

www.zjks.com/scankf/scankf.php

篇7: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因未收到全国统一组织评阅的主观题阅卷成绩及合格标准文件,预计成绩公布时间为2月中旬。具体时间,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篇8:关于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各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负责统一组织编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大纲为1册,包括3门综合考试科目和1 门专业考试科目的内容;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指导书为4册,包括3册综合考试指导书和1册专业考试指导书。综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由建设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编制。考试大纲和指导书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

二、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是考生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指导书中需要深化和拓展的知识,可附各编制单位推荐的国家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十五”规划立项教材。考试指导书主要针对考试大纲知识点进行解释,每册考试指导书字数控制在30万字左右。

三、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指导书须经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审定后对外统一公布。

四、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要严肃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编制中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内容。

五、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委员会一律不得编写培训教材。所有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考试大纲或考试指导书“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名义编制发行与建造师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设部或注册建造师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出版和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请各编制单位抓紧完成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工作,于7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篇9:做好江西省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江西省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赣人字[2005]183号) 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0]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 (一)考试时间 6月26日上午 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下午15: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7日上午 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报名时间 请各地按照《江西省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查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执行(附件2)。 三、报名办法 本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后资格审查。具体为网上注册登记、照片核查、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资格审查五个阶段。考生注册登记前,要认真对照报考条件进行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考务费用不予退还,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一)网上注册登记。报考人员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www.fanwencn.com)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进入考生注册页面,填写本人真实情况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核对信息无误后,上传考生本人近期(一年以内)电子照片,记下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报名序号及本人身份证号将作为考生登录标识),打印《报名表》(考后资格审查用)。 (二)照片核查。考试报名管理机构将对考生网上提供的照片进行核查。考生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考生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照片核查结果,核查通过的考生,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 (三)网上缴费。通过照片核查的考生,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未通过照片核查的考生将无法进入缴费页面。已缴费的`考生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陆考生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缴费是否成功。未在网上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考生可按时登录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资格审查。实行考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试、发证、注册全过程。全科成绩合格,符合领取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考生,须按附件一规定的时间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参加资格审查,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合格资格。 设区市及以下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后,到设区市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先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再到设区市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中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有关情况另行通知);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先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监管处进行确认后,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各地资格审查地点详见江西人事考试网。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张(贴在报名表上),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从事建设工程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均为原件)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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