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

来源:搬砖到吐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本文共5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搬砖到吐”提供。

篇1: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

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

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

刘育锋

摘要: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联邦政府经费划拨方式,以及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参与作出了规定。澳失利亚职业教育法体现了可操作性强、制约性强、方向引导性强、适应性强的属性。它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增强可操作性、完善体系、更为体现职教特色、修订制度的完善.以及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方式方法方面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澳大利亚;职教法;借鉴

作者简介:刘育锋(1965-),女,教育部职教中心研究所国际合作与比较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职业教育师资、职业教育比较。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01-008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职教法”)于颁布实施.这对于明确职业教育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地位、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职教法”实施的十多年中,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职教法”的不足日益显现。全国人大认识到补充和完善“职教法”的必要性.明确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的重点工作之一。修订职教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同时,还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特色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概述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是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纵向而言,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从横向而言,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等。

联邦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如“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案”、“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案”、“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署法案”、“‘澳大利亚技能’机构法案”,以及“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案”,等等。

“澳大利亚技术学院(实现澳大利亚技能需求的灵活性)法案”(下称“技术学院法案”)是一个旨在通过为澳大利亚技术学院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经费支持,而将商务、行业和社区领导引入澳大利亚年轻人的灵活的技能培训和教育之中的法案。该法案有四部分内容,共26条规定。它们分别为序言、关于拨款的总规定、付款和其它。第一部分内容包括标题名称、开始时间的规定、定义和法案的主要目标:第二部分内容包括协议、协议的其它条件、其它事项。该法案规定,联邦部长可以代表联邦政府与各州签署关于澳大利亚技术学院(ATCs)的协议。同时规定,“除非联邦和州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生效”,并且遵循“在协议内所接收的支付用于ATC的建立或者运行”等的条件,否则,(联邦)部长不能批准给予州的ATC财政援助的支付。该法案还规定了协议的其他条件,如“证明支付适时使用”、“经费支出的消费”、“绩效报告”、“ATC管理机构使用帐户的条件”、“没有完成的情况”,以及联邦部长减少经费的权利,等等。该法案在进行了修订.将联邦政府支持各州ATC经费的年份由年至20,延长到了。

自1992年起.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之后,每年一修订,称为“某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后一年的法案修订了前一年法案的一些内容。“1992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共有三部分内容,分别为预备、对州拨款的修订和通过澳大利亚国家培训总署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拨款。第三部分内容包括:名词解释、总署对总经费的分配、如果州某一项目培训数量增加总署对附加经费的分配、部长可以改变决定、总署支付的来源、借的权利、借款数量的申请、统一收入经费的偿还和拨款。1992年之后每年的拨款修订法案都对前一年法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对前一年法案的拨款数额进行了修订.用的拨款数额931,415,000澳元替代了20的918,352,000澳元.而“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也是用20的拨款额1。032,797,000澳元替代了的1,014,427,000澳元。

“‘澳大利亚技能’法案”(下称“澳技能法案”)是一个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及其有关目的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及其功能、组成和会议等内容。“澳技能08法案”规定了该法案的目的是提供专家的及独立的关于澳大利亚劳动力技能需求和劳动力开发需求的建议。该机构的功能包括:为(联邦)部长提供关于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开发方面的咨询以及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方面的咨询:分析跨行业的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技能需求.评估与劳动力发展需求相关的研究和来自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有兴趣的个人和机构的信息.开发并维持与州、领地和相关机构的联系.以及与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或劳动力技能需求有兴趣的其它人员和机构的联系,等等。该法案还对(联邦)部长可以指导“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技能”机构成员的组成、任命、任期、报酬、辞职.以及召开会议方面的内容,如召集会议、主持会议、法定人数、投票,等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下称“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实质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签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于2005-年间向州与领地提供44亿澳元。为接受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州和领地政府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条件。“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主要包括六部分、47条内容,这六部分内容分别是:1)预条款,2)向州划拨的费用:基本建设支出与经常性支出预条款,3)战略性活动拨款,4)支付,5)支付的数量,6)其它。其中第二部分内容包括了:总则、法定条件、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协议条件,以及双边协议条件四方面内容。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职业教育由州和领地直接管理。为此,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法相比.州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如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年法案”共有十章、344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学徒和受训者、职业实习、调查官和委员会、TAFE学院(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团体培训机构、主要雇主机构、上诉,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体系(如作为培训机构的TAFE学院、团体培训机构、雇主机构、调查官和委员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制度(如注册培训机构的注册要求、课程鉴定的要求)、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外界的关系(如职业实习的规定),等等。

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内容分析

如上所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而州和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全面.联邦和州与领地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方面形成了一个整体。分析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内容,如下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一)职业教育体系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职业教育法案对澳大利亚技术学院及“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进行了规定.以补充并完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

澳大利亚已形成了由TAFE(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为教学主体、由行业企业高度参与、政府引导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更好地满足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要以行业企业为导向,要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为此,颁布了“技术学院05年法案”。该法案提出要建立“在灵活的学习环境中提供技能和教育”.“采纳行业导向的方法.与当地社区合作”的澳大利亚技术学院。

为了强化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为联邦职业教育部长提供咨询的专门机构,为此,颁布了“澳技能08年法案”。该法案规定要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这一机构的功能包括:为部长提供关于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发展方面的咨询.以及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方面的咨询;要分析跨行业的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技能的需求,要评估与劳动力发展需求相关的研究成果;要开发并维持与州、领地和相关机构的关系,以及与对劳动力开发需求或劳动力技能需求有兴趣的其它人员和机构的关系,等等。该法案还规定,部长可以指导“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成员由一位主席.六位成员组成。该机构的所有成员都由部长任命,部长必须保证这些成员具有学术、教育或培训、经济和行业背景。

通过立法.澳大利亚建立了新型的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教育咨询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丰富并完善了体系.使职业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并促进澳大利亚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管理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国家通过与州和领地签定协议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施加影响,从而引导全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澳大利亚“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年法案”(下称“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实际上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和领地政府签定的一项协议。依据该协议,联邦政府给予州和领地以一定的职业教育拨款。作为获得这一拨款的条件,州和领地政府需要遵循联邦政府提出的条件。联邦政府提出的这些条件包括方向性条件、限制性条件、过程性条件和处罚性条件。方向性条件是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方向条件。“技能武装劳动力05法案”规定:州和领地“必须遵从使用者选择政策”,“必须执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场所改革”.“必须执行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法”、“必须加大对公共经费支持的培训基础设施的使用”,等等。限制性条件规定了拨款不能使用的方面.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的拨款不能用于“康乐活动”。支付的过程性条件是指联邦政府在对州或领地进行拨款时应该遵循的一些条件。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规定“当协议遵照内容4时”和“保证支付适时使用”。处罚性条件是指当州与领地没有实现自己承诺时.联邦政府要实施的若干处罚措施。如“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的关于“因虚假和误导陈述而减少支付”的规定,,

澳大利亚联邦层面颁布的其它一些职业教育法案.如“技术学院05年法案”,也是通过对联邦向州与领地的拨款以及州与领地接受拨款的条件的规定,而明确联邦与州和领地之间的管理关系。

(三)职业教育联邦政府经费划拨方式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政府经费一般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或领地政府。职业教育的主办权在州或领地,州或领地政府是职业教育日常经费的来源。联邦政府一般是职业教育项目经费的重要来源。联邦政府一般通过协议方式为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经费划拨条款,以使联邦政府用于各州和领地职业教育的拨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如上所述.“技术学院05年法案”和“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都是联邦政府与州和领地政府之间签署的有关职业教育的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联邦政府为签署了协议的州和领地提供一定的拨款,而州和领地为此要接受一定的拨款条件。“技术学院05年法案”规定.“除非联邦和州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生效”,并且州和领地遵循“协议内所接收的支付用于ATC的建立或者运行”等的条件,否则.(联邦)部长不能批准对于州或领地的ATC财政援助的支付,如“证明支付适时使用”、“绩效报告”、“ATC管理机构使用帐户的条件”,等等。阎该法案在年进行了修订.将联邦政府支持各州ATC经费的年份由2005年至2009年,延长到了20。“技能武装05年法案”规定,“部长可以作出向州支付的为期一年的财经支援的决定。”I驯但“除非联邦和州的书面协议(双边协议)生效,否则部长在1月1日或其后不批准对于州的财经援助支出”.“除非部长已经批准了该年该州的年度职业教育与培训计划,否则,在该法案内,部长不能批准财经援助的支付。”

(四)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参与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以行业为主导,行业的这种主导地位通过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而得以确定。

如上所述,“技能08年法寨”(“SkillsAus-traliaAct2008”)规定要建立“澳大利亚技能”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向联邦部长提供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发展的需求和澳大利亚目前、正在出现和未来劳动力需求的建议,为此,要求该机构的成员要有行业企业背景。“澳大利亚技能”机构的建立.通过为联邦部长提供咨询而发挥行业企业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影响。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也规定了雇主参与职业教育的其它方式,如规定了雇主对于学徒的义务。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规定了雇主要为学徒提供设施,要遵循培训计划,要报告必须申报的事项。该法案还规定TAFE学院委员会的成员由15位成员组成,除一位成员为教育管理者外.其它成员可以来自任何与学院运行密切相关的行业,来自地方社区,来自行业工会或雇员,等等。TAFE学院委员会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明确和批准学院的发展方向。

澳大利亚通过职业教育法内容的规定,确定了行业企业在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从而也确定了行业企业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及功能的发挥。

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特征分析

分析发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

(一)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具体明确,这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法案所使用的术语提供了清楚的定义与详细的解释:其二,法案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对所使用术语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与解释。“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对法案中所用的一些术语.如“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行业协会”、“部长委员会”、“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国家质量委员会”、“注册培训机构”等术语都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一章第二部分内容是定义和基本概念.在大部分章的内容中,也对本章所使用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在对有关术语进行定义时,都使用了“……是指……”、“……包括……”的格式,这使得法案中的内容非常清楚。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的内容具体明确首先通过给出具体数字、通过列举具体情况及对应措施而得以体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规定.该州要实施注册机构的有效期制度。该法案规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三个月前可以更新其注册。”‘‘认定课程的有效期为5年,在到期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澳大利亚“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针对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联邦提出的要求的情况.提出了多种处理方法。该法案规定“如果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任何部长所允许的期限内.没有达到关于支付的条件:(a)如果部长如此决定,州将向联邦偿还决定中所规定的数量;(b)如果州不能,部长可以在本法案内作出减少一个或更多的财经援助支付的决定;(c)部长可以在本法案内,延期向州支付,直到条件满足。”

(二)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

审核与监督制度是了解法律执行情况的必要制度。处罚制度是纠正错误行为,规避错误再出现的必要制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审核、监督制度与处罚制度。

1.职业教育审核、监督制度。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37至40条内容专门对审核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审核的种类、适用范围、时间、行为及审核的权利。该法案第37和38条内容规定有两类审核。一类是对由委员会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另一类是对由另外的注册机构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对由委员会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该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执行对培训机构的依从审核。对由另外的注册机构注册的培训机构的审核.以上条款也规定了进行依从审核的具体条件。昆士兰州这一法案也建立了职业教育的监督制度.具体体现在第五章的培训的调查官的制度中。第五章规定包括:培训调查官的任命、功能、权利和责任,等等。

2.职业教育处罚制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种规定在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昆士兰州的这一法案在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罚责。如提出:“不是注册培训机构的人员不能声明自己的机构是注册培训机构。(否则)最大的处罚-80个处罚单位。”“一个人不能声明提供得到认可了的课程,除非该课程得到了认可。(否则)最大处罚-80个处罚单位。”“某人不能在培训合同中陈述任何自己知道是虚假或误导的事情。(否则)最大处罚-50个处罚单位,´I蚓

(三)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案职业教育特色内容的规定,以保证职业教育总体质量的提高:重视社会公平的体现.以保证职业教育发展为社会总体发展的贡献。

1.实习规定。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四章专门就职业实习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章具体内容涉及职业实习计划、职业实习协议、职业实习培训计划三个部分。在职业实习计划部分,该法案就“申请职业实习计划的承认”、“委员会如何处理申请”、“安排职业实习的注册培训机构”、“非学生雇主的职业实习指导人员”、“不适用于接受职业实习学生的法律”,“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1995年法案的应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在“职业实习协议”部分.对“签署职业实习协议”、“短期计划的职业实习协议的注册”、“长期实习的职业实习协议的注册”、“职业实习协议中的报酬和其它条件”、“修改职业实习协议”、“职业实习协议的取消”、“工人赔偿覆盖面”和“责任保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职业实习培训计划”内容,法案就“职业实习培训计划”、“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协商”、“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签署”、“签了字的职业实习培训计划的复件”、“提供培训的实习提供的人员”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2.社会公平规定。“技能武装劳动力05年法案”17条拨款条件――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建议:州必须保证在州内有顾客咨询的安排.以保证在做决定时,考虑到所有学生的观点.特别是处于教育不利群体或偏远地区的学生的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观点。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217条.对TAFE学院院长的职责规定时,提出院长要“为边远农村地区以及原住民地区提供建议和其他帮助.使得这些地区的年轻人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和培训”。

(四)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

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澳大利亚会不断修订职业教育法案内容。如上所述,自1992年起,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之后,每年一修订,称为“某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后一年的法案针对前一年法案的内容进行修订。又如,澳大利亚“就业、教育和修订2000年法案”是对“就业、教育和培训1988年法案”的修订。2000年法案规定了1988年法案中的废除内容,以及相应的替代内容。

四、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对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还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有关法案对我国职业教育法案的修订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于增强职业教育法可操作性的意义。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内容偏重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职教法”使用了诸如“多种”、“一定”、“合格”,和“其他”等内涵不确定的语言,没有对以上用词作出内涵的界定.人们可以对有关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这使“职教法”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可供借鉴的方法。其一,对所使用的术语给出清楚的定义,对有关内容给出明确的规定。但使用这种方法,必然导致条款多,内容长。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的内容共有10章344条,长达262页。其二,将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与地方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相结合。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案组成。联邦政府的职业教育法案,往往针对某一具体的职业教育问题.内容不长,主要体现联邦政府的引导性政策。而州或领地职业教育法,内容却全面具体。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情况相去甚远。能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职业教育法,当然很好,但费时长,且难度大。为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相关经验,将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法与地方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相结合。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法可以原则一些,它主要体现职业教育内容的方向引导功能。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以国家职业教育法内容为依据,制定适合地方实际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二.对于完善职业教育法体系的意义。我国现行“职教法”对诸多不承担义务的现象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责任,甚至对于不承担对职业教育发展具有保障意义义务的行为,也没有提出处罚办法,更没有专门的责任章节,这使得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执行起来有困难。为此,需要在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框架内补充罚则内容,构建罚则体系,使我国职业教育法体系更为完整。如,第二十七条是有关职业教育经费划拨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由于“职教法”没有提出不执行以上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此,出现了大量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只有第三十九条涉及职业教育的处罚内容。该条规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11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方式,但对于一些违法特别明显的职业教育内容.现行职业教育法却没有规定。如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的行为,没有相应的罚责。

第三.对于职业教育法更为体现职教特色的意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内容,对职业教育特有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2000年法案”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学徒和受训者以及职业场所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技能08年法案”也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制度层面的规定。我国职业教育法分为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和附则五章。从章节的安排上,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虽然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也努力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如“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但总体说来,职业教育特色不明显。如,“职教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它们与“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的规定,除“设备、设施”的规定不同外,其它的都相同。特别是关于师资,都规定要有“合格的教师”。由于所从事的教育类型不同.职教教师与普教教师的资格要求必然不同,但“职教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同时,职业教育是以职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内容的及时更新是保证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应该形成制度.但该法也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有必要针对职业教育特色,开列专门的章节,对于职业教育特色内容进行专门的规定。

第四.对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制度,使之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的意义。澳大利亚不断出现新的职业教育法,同时对现有职业教育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为增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对行业企业需求反映的能力,澳大利亚颁布了…澳大利亚技能’08年法案”和“技术学院05年法案”。为了使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具有相应的经费支持,自1992年后,澳大利亚具有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之后,每年一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自19颁布实施以来.有很多条款已不适应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为此,我国需要不断总结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新需求,同时,也要不断总结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以及对职业教育法的新要求,不断修订职业教育法内容,使之更好地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对于完善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管理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规定方面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制定一部内容具体统一的职业教育法,用于规定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难度很大。为此,在中央层面,可以提出原则性规定,地方要依据这一原则而提出实施职业教育法的细则或条例。同时,中央政府还应总结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管理经验,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全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国情不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经验,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了解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的经验及其作用发挥的条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篇2:澳大利亚矿区环境管理及对我国的借鉴

澳大利亚矿区环境管理及对我国的借鉴

以土地破坏为核心的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已对我国矿区人民的生存空间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在分析澳大利亚矿区环境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矿区环境管理采取实施系统的环境管理措施、强化公众参与和协商、制定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及引进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有利于保证矿区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环境的生态重建.

作 者:邵霞珍 Shao Xiazhen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杭州,310029 刊 名:中国矿业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A MINING MAGAZINE 年,卷(期):2005 14(7) 分类号:X-322 关键词:矿区   环境管理   借鉴  

篇3:论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搞好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

【摘 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传统行政历史的国家而言,仅仅靠传统的思维定式、管理方式来控制或减少政府管理的不科学性,来降低行政成本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本文分析了西方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行政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 启示

自1887年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威尔逊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行政学研究》一文,第一次明确提出应该把行政管理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100多年来,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不断发展创新,有力地促进了西方经济的发展和科学进步。研究西方行政理论变革,对我国进一步搞好改革和提升管理水平亦有借鉴意义。

一、西方行政管理理论的历史沿革

1.传统公共行政理论阐释。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伍德罗•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威尔逊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当时政党分肥制和日益扩大的行政机构运作效率低下问题。而此时企业组织由于运用科学管理,重视技术而得到迅速发展壮大,自然成为行政组织模仿和学习的对象。作为他所提倡的新型公共行政研究的一部分,威尔逊提出,应该用行政管理的稳定原则——企业式原则,来指导公共机构的运作。威尔逊认为,为了提高政府运作的效率,应该以私有经济企业的行政管理为榜样。而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也是对工业革命前期社会的反映,韦伯认为官僚组织好像是一架精心设计的机器,旨在执行某些功能,而机器上的每一个部件都为机器发挥最大的功能起着它们各自的作用。

2.新公共行政理论阐释。新公共行政理论来源于针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存在问题的探讨。1968年在塞拉丘斯大学米诺布鲁克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其目的是让公共行政领域中最有前途的年轻学者走到一起来讨论他们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并因此隐含了一种意味,即讨论他们的研究会与该领域成名学者的方法有何不同,后来他们提交的论文和评论被结集出版,命名为《走向新公共行政》。它高举社会公平的大旗,关注意义和价值,着重建立规范理论,以期促使未来的人类社会放射出一线曙光。新公共行政认为,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满足受益者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行政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要关注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行政要关注和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新公共管理理论阐释。新公共管理是一种国际性思潮,它于20世纪后期发端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并迅速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新公共管理有各种不同的称谓,如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管理主义、企业化政府、重塑政府等。20世纪后期全球化、信息化与国际竞争加剧的挑战和政府面临的财政、管理与信任危机是新公共管理产生的社会动因。在90年代末期才形成一致的名称——新公共管理。

4.新公共服务理论阐释。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理论、社区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理论和组织对话理论的基础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新公共服务剖析了新公共管理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从市场模型的应用、对顾客而不是公民的强调和对企业家式管理的赞颂三个方面对新公共管理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明确指出,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新公共管理所隐藏的是对公共精神的损害和对公民权利的否定。

篇4:论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搞好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

二、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行政管理思想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显然可以为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强化管理的高效率。我国某些政府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组织机构不合理,机构重叠,从而使得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规不健全,任意增加编制,从而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综观西方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注重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是它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2.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打破了政府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为了提高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宏观管制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例如,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燃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中便可以进行某些方面的改革,从而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瓶颈现象。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善和健全政府组织。鉴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制度、公共行政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完全照搬新公共管理以企业式为取向的政府组织改革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改革模式的适应变化了经济社会形态,努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质量的追求目标可以为我国的行政组织改革所借鉴,迄今为止,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然没有脱离集权性的韦伯式的官僚体制的基本准则,这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但同时,我们也应以前瞻性的目光来勾勒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不仅要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力求运转协调、行为规范(这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要兼顾提高效率、质量。也就是说在从等级行政向网络行政,从精英行政向大众行政,从机关式行政向企业式行政发展方面,我们应做出一些勇敢的试探。这不仅会提升政府机构改革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罗伯特•丹哈特.公共组织理论仁[M].北京:华夏出版社,. 166.

[2]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74.305.

篇5: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要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①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代表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3、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问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在重大差别。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舆论监督需要“揭短”,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须为舆论监督建设定一定的规则,(一)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就本案进行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以防止确保法官的中立立场,确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关新闻监督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及采访报道的方式等③。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这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具有着主导诉讼程序,救济私人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力。检察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况突,动摇了以意思自治、私权处理分原则为基本内涵的民事诉讼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与侵犯。同时它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④。因此应对检察院在再审启动权予以限制。检察院只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5、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院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⑤。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只有经终审的裁判在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判可能有错时,方可立案再审。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

6、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法官才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司法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律监督体系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定监督主体与法官群体相结合取得共识。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见个人素质和修养对法官来说是何等重要⑥。优秀法官应具备下素质: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

、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相当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准确的`角色定位,刚直谦洁的操行品格,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对法官而言尤为重要。法官权威得以树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要求法官对自身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不仅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要求官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应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

7、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没有管辖权的争管辖权,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和评议等。而实践中审判监督的任务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监督非常薄弱。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从一定意义上讲,实体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标,程序不公正是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当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不会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

8、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完善法院内部纪律约束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法律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内部纪律约束机制建立,要适应法官职业的需要,直正起到既对法官产生有效的约束,又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官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文汇篇》

②参见李修源“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七期。

③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④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⑤参见周道鸾“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应》2002年第十期。

⑥施海燕“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职业化法律监督”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我国五一劳动节意义

初探我国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意义论文

大学生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意义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论正确理解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的意义论文

下载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合集5篇)
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意义.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