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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海洋划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则探析论文
海洋划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则探析论文
现行国际法规则中有关海洋划界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历史、人文地理、经济、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并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反复性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衡平”作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为形式,从起初普通法的话语体系进入现代国际司法实践,经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大法官们的实践和发展,从抽象的衡平原则发展成为衡平原则及其他情况规则。但目前没有一部国际条约对衡平及相关情况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通过国际司法实践而发展。本文在现存海洋划界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中寻出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发展脉络及实践内涵,这对当前面临复杂海洋划界纠纷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衡平”的词意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一种表示公平、合理的衡平思想,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作为矫正严格法律的严厉之处的一项原则加以援引。第一个为“衡平”概念下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伦理学》中提出: “衡平与正义( jus-tice) 并无二致,而为正义之一种,不过非据法律之正义而已,它是对法律正义之纠正。”然而,当今西方法律中,衡平( equity) 一词已具有多层次的含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
首先,它的核心意思应为“正义”“公正”“公平”,即作为实质正义的代称; 其次,可作为一种方法、途径或手段,即衡平考量、衡平方法; 再次,可作为衡平司法,即法律矫正或补救的行动; 最后,可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即在现存的法律不能适用的时候做出判断的原则。[1]
此时,“衡平”具有了更为广泛的含义和普适性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当其与广为存在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相联系时,“衡平”的普适性意义愈加凸显出来。[2]从此广义上理解“衡平”,其作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为形式,从起初普通法的话语体系,进入现代国际司法实践,国际法院和其他仲裁法庭的大法官们作为一个专门性的、精英化的法律职业性集团,在海洋划界领域实践并发展这一理念。①
二、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一) “衡平”②观念的引入
1909 年,“格里期巴丹那案”是最早将“衡平”观念与海域划界联系在一起的案件。在该案中,常设仲裁法院首次“衡平考量”了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期巴丹那附近捕鱼、设置灯塔、测量海洋环境、安置灯船等相关“事实环境”,最后裁定格里期巴丹那全部划归瑞典。
事实上,大陆架划界的衡平原则是同大陆架法律概念同时产生的。在 1945 年 9 月 28 日的《杜鲁门公告》中,美国提出相邻或相向国家按照“衡平原则”划分的大陆架边界,但没有说明“衡平原则”的确切含义。科列茨基法官认为“它的意义只在于号召邻国达成协议”.此后,衡平原则这一表述尽管出现在一些国内立法和声明中,但同《杜鲁门公告》一样,它们都没有包含任何进一步的说明。同时,国际法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大陆架划界条款的过程中从未提及衡平原则,1958 年《大陆架公约》也未加以任何规定。
( 二) “衡平原则”的确立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正式将衡平原则引入到海洋划界中的案件。该案涉及三个相邻国家,其中联邦德国处于丹麦和荷兰海岸之间,这三国的海岸整体上呈现凹形,而联邦德国处于凹形的中间,因此,如果严格地使用等距离线方法划界的话,那么划定的两条等距离线就必然会在离海岸较近的地方相交,并将沿海国与三角形以外的大陆架区域分隔开来。[3]同时,作为当事国之一的联邦德国虽签署了 1958 年《大陆架公约》,但未批准该公约,也就是说联邦德国并不是 1958 年公约的缔约国,那么适用何种法律审理该案件? 在大陆架划界领域“等距离/特殊情况”是否已成为习惯规范? 就此问题国际法院的结论是,《大陆架公约》第 6 条所述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不是习惯法规范。此时,该案似乎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规则缺乏的情况,如何填补在此问题上的法律漏洞的问题呢? 国际法院的做法是求助《杜鲁门公告》中那个没有任何实际含义的衡平原则,并赋予其崇高的地位,强调衡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的法律确信。[3]
法院指出,“由于划界的作用是确定某些区域归属于不同管辖权的问题,因而不言而喻,应该首先考虑的是所适用的结果是否衡平。相关国家可以任意选择划界的方法,但是必须以衡平解决为目的。这里‘衡平’寻求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3]该案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了重要影响。公约第 83 条只是泛泛地规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衡平’解决”.该规定意味着,几乎任何划界方法或结合数种不同的划界方法都是被允许使用的.,以寻求划界的最后“衡平”解决。[4]
该空洞和抽象的规定为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在进一步发展“衡平原则”的内容上留下了大量的空间。1982 年,“突尼斯 / 利比亚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实际划界案件。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开始将衡平结果作为划界规则的核心和根本出发点,并对“衡平”进行了界定: “源于公平和正义思想的衡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则予以直接适用的,法院适用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将衡平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来运用”.1985 年,“利比亚 / 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海岸完全相对的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案。法院认为,“按照海洋划界法律的基本准则,在使衡平原则适用于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务求谋求达到衡平的结果”,[5]“衡平作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它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虽然这些案例间存在某些非一致性,但所表达的思想是共同的,即国际法院已将衡平纳入法律原则( 或规则) 体系中进行考量,并将抽象的原则与具体案件相结合,通过权衡“一切有关情况”,在适用中极力发展实在法,以确保实现具体个案正义的要求。此时,“衡平”与其所挟带的“衡平”法则不仅仅具有纠正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上的意义,而且作为一项有着明确实质含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利益纠纷。
( 三) 衡平原则及具体情况规则的形成
国际法院在 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正式提出了“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6]此后,国际法院在 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和 年5 2哈尔滨学院学报 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都适用了该具体规则。
由此可见,21 世纪后,国际法院继续努力使衡平原则向着确定规范方向演进,使其由虚幻的衡平观念变成一种固定的或实在的规则。基于“衡平原则及具体情况规则”的内容日益固定明确,目前存在海洋划界争端的国家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法院适用该规则来解决划界争端,有资料显示,这类国家已经超过 20 个。随着国家实践的增多,该规则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地位无疑将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实践内涵
追溯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划界的实践,不难发现: 经国际司法实践的推动“衡平”一词从传统的普通法语境中解脱出来进入到海洋划界领域,为避免衡平的虚化和泛化,大法官们实践并发展了“衡平”理念,提出以抽象衡平和正义为理念,对实质性的“相关情况”加以衡平考量,而这些考虑并非以僵硬的规则来求得各因素的精确分量,也不意味着进行自由裁量和调和,而是确确实实的现实考量,使“衡平”由起先的旨在实现“具体正义”和“个别化”的主张,过渡到实在的法律规则。由此可见,当前的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是在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海洋划界规则,它包含: 确保结果公正、考虑相关情况、遵循公平划界程序和划界方法等实践内涵。
1. 强调结果公正
公平的划界结果是大陆架划界的目标,也是衡平原则的核心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国际法院看来,公平结果不只是划界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简直就是划界规则的全部。既然公平结果在划界规则中如此重要,与此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是存在着相当准确的描述公平结果标准的规则,否则将难以辨别什么是不公平的。但不幸的是,这样的规则并不存在。因为“在特定的案件中,什么是合理 的、公平的,取 决 于 该 案 件 的 特 殊 情况”,[7]而“每个特定的案件归根结底与其他案件是不同的,是独一无二的”,[8]这决定了法律上不可能存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的一般的公平标准。但在实际划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对最后界线加以判断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法院发明了一个“比例标准”.[7]它是确保海洋划界结果公平性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尤其是对于海岸线较长的沿岸国而言,主张划界结果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是确保海洋划界公平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2. 考虑相关情况
衡平原则只有借助案件的相关情况才能获得内容,离开相关情况,衡平原则将成为没有内容的空壳概念。国际法院始终强调,在划界过程中应当考虑一切相关情况。著名海洋学家傅成提出海洋划界应进行衡平考量,考量的因素包括: 地理考量,如距离、比例分配、平等划分重叠主张区、海岸形状、争议国所采用的基线、海岸附近的岛屿; 地质考量---重大地质结构变化; 地文考量---海床的形状变化; 历史利益; 社会经济考量,如经济之依赖性与相对财力、自然资源之保全、安全利益; 国家行为与禁反言; 未来争执之防止; 最后界线之简化等。[8]
实际上,无法罗列所有的“相关情况”,同时部分衡量因素对海洋划界所起的作用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国际法院选择了“权衡”的方式,“权衡的过程不能被简化为确切数字表达的精确公式”,“不存在赋予各个因素以一定重要性的刻板规定”.[9]这样,国际法院就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过度灵活性受到一部分人的批评,如格罗斯法官将衡平原则批评为“游离于实体法之外”,[4]是没有原则的原则。但是这也正是“衡平”之生命所在。实际上,任何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这些千差万别的个案的背后,有着其自身特殊的事实争议。既然“衡平”遵循的是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既然“衡平”是对“实质”“个体”正义的落实,那么这样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应当得到肯定。
3. 适用公平划界程序
“程序优于权利”,程序的公正是保证结果公平的条件之一。早期国际法院采用以衡平原则为出发点---相关情况---划界方法---划界结果---比例校验或其他校验---公平结果的划界程序。运用此程序国际法院在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采用了等距离线划界方法,在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采用了海岸垂直线与夹角平分线划界方法,在 1984年“缅因湾案”中采用了夹角平分线、修改的等距离线和湾口垂直线划界方法。也就是说,为确保划界结果的公平,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但是,批评者认为该划界程序导致划界方法过于灵活,法官的裁量权过大。
因此,自 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开始,国际法院重新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划定临时边界线,再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临时边界线。
在 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提出“三阶段论”.所谓划界“三阶段论”指的是先不考虑任何相关情况画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相关因素以调整或修改临时等距离线,最后运用比例校验方法验证经过调整或修改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针对这一调整国际法院进行了说明: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适用衡平原则划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这并不能说明等距离方法自动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使等距离方法的采用并非是适当的。由此可见,虽然国际法院强调“等距离方法”并不具有自动优先的地位,但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等距离方法”将是国际法院的首选,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10]何为“令人信服的理由”呢? 国际法院引述了 2007 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以具体说明。该案中,国际法院认可尼加拉瓜提出的地理、地质因素和洪都拉斯提出的两国间默示 15 度平分线为“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排除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11]
由此可见,反对国际法院采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当事国负有证明责任,在“相关情况”范畴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
四、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在东海划界中的适用
如前所述,经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发展,衡平原则实现了由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变,其内涵与相关规则已日渐清晰,且正在成为一般国际习惯法,那么我国应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则以支持我国在东海划界中的基本主张。
1. 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自然延伸原则的消亡”.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国际法院之所以在 1985 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采纳马耳他提出的距离标准,是因为利比亚地质学家所提供海底存在“断裂区”的证据是不清晰的、不完整的,且存在争议,以致法院无法准确判定此海底是否存在大陆架的根本中。[12]由此可以推出,如果一国能够证明争议大陆架存在根本分离,那么该国无疑会依据自然延伸原则而非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对大陆架主张权利。
2.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自然延伸原则并不矛盾。衡平原则强调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在 1969 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有关国家根据衡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划界,应使每一方尽可能多地取得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但又不要侵占另一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3. 当前“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具体的个案中,“等距离方法”已成为国际法院划定边界的首选方法,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基于此,在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时,今后我国的主要任务应是进一步从地理、地质结构等方面,详细、科学论证和说明冲绳海槽的成分和结构与附近的大陆架不同,确立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证明东海地区存在两个大陆架,从证据方面驳斥日本主张“中间线”的不合理性。
4. 成比例验证方法可作为检验我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合理的辅助手段。中日两国东海海岸线长度比例悬殊,在北纬 30 度以南的海区,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量算,中国一侧不计全部海岸线的自然弯度,日本一侧不计岛岸线周长只取各岛最大长度之和,中日双方海岸线之比为64: 36.[12]因此,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解决东海争端时,我国应始终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是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权利基础,同时,充分科学论证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以此作为“令人信服的理由”驳斥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最后,以成比例方法作为辅助手段,验证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的合理性。
[参 考 文 献]
[1]胡桥。 衡平法的道路---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D]. 华东政法大学,2009.
[2]顾元。 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RG/Den; FRG/Neth)[M]. Judgment of Fed. 20,1969,Reprinted in 8 ILM340.
[4]傅成。 海洋法专题研究[M].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篇2:刑法论文之浅谈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有关刑法论文之浅谈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第39条。这个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违背,并发生了一些错误的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 判决
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中西方规定的差异
(一)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以浙江裸liao案检讨我国的司法实践
因在网络裸liao,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xing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liao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liao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liao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裸liao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liao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liao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liao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制度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四)由许霆取款机案浅析媒体及公众对于判决的影响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四、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反思与相关建议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规定与执行方面的缺陷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切实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法院才能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公民的****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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