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入口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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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入口,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naniv”提供。

篇1: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入口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

课题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提高课题研究水平,促进课题研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依据《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 年) ,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课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对我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 年立项的课题(含中央电教馆立项课题)和 年度立项还没有结项的课题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的原则

1、中期评估对象为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 2015 年立项的课题 (含中央电教馆立项课题) 和 2014 年度立项还没有结项的课题。

2、中期评估以省辖市电教馆为主。 各省辖市电教馆可根据本通知精神, 结合辖区内课题实施情况, 制定具体的中期评估办法,采取查阅材料、听汇报、听课、召开座谈会、实地考查等形式,了解课题研究状况,在评估的过程中,注意发现和总结优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中期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 着重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和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 通过中期评估检查,切实解决各个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效果,推进学校教育信息技术工作。

4、没有进行中期评估的课题不能参加 年的结题鉴定。

二、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1、研究方案

研究方案是否在执行中得到落实,如果研究方案作了调整,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原因是什么,落实情况怎样。要有文字说明。

2、研究条件人员队伍(包括课题组成员变更情况及原因) 、研究环境(设备、设施、场所、软件资源) 、政策和经费支持等情况。

3、研究过程课题研究的实施进度,研究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课题研究的交流、研讨、培训等情况。课题研究能否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推迟或终止的原因,已经开展的工作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阶段性成果

重点检查课题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初步形成的主要研究观点、阶段性课题研究报告、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研究课例、课件、网络电子作品)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情况。阶段研究成果是中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5、课题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评估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中期评估指标》 (附件 2) 。

三、中期评估的要求

1、各课题学校应按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先进行自评。 课题学校要在认真检查、总结的基础上,填写《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中期评估表》 (见附件 1) 。

2、省辖市电教馆的中期评估工作, 要求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到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结束。中期评估结束后,要认真撰写中期评估总结。省辖市的中期评估总结,中期评估汇总表,各课题学校的中期评估材料(含中期评估表、自评表) (见附件 1、3) ,要求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报省电教馆。

3、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根据课题管理办法,凡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无法再坚持开展课题研究的学校,按撤消课题立项处理。 中期评估得分达不到 50 分, 根据中期评估专家意见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作撤项处理。

四、中期评估材料报送

课题学校需提交的中期评估材料包括:研究过程中调整或修改的课题实施方案,课题中期研究报告、课题中期工作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教学设计、课件、课例、主题学习网站、课题研究网络平台等,以及成果的发表、获奖、推广情况) ,课题中期评估表、自评表等。中期评估文字性材料需按目录打印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课件、课例、图片、网站等材料整理后(分类存放,容量超大的文件应减少容量)通过网络、优盘或光盘上报给省辖市、直管县电教馆。

省辖市、直管县电教馆负责汇总本地课题中期评估材料。中期评估纸质材料以课题为单位,每个学校存放一个档案袋(盒) ,封面以“2016 年+课题立项号+学校名称+中期评估材料”命名,采用邮寄方式报送省电化教育馆;中期评估电子材料每个课题存放一个文件夹,文件夹以同样规则命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电化教育馆。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均需提供全市汇总表。

五、其它事项

1、中期评估的有关文件、表格公布于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系统(kt.hner.cn) ,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查阅和下载。

联 系 人:廉艳霞

联系电话:0371-66324285

报送邮箱: hndjyjb@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顺河路 11 号,河南省电化教育馆研究部

附件:1.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中期评估表

2.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中期评估指标

3.河南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中期评估自评表

2016 年 11 月 8 日

篇2: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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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206月7日

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有关教育信息化的战略部署和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确定的教育信息化目标任务,全面深入推进“十三五”教育信息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分析

“十二五”以来,特别是《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年)》发布和首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教育信息化工作坚持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核心理念,坚持应用驱动、机制创新的基本方针,加强顶层设计、多方协同推进,以“三通两平台”为主要标志的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大幅改善,全国中小学校互联网接入率已达87%,多媒体教室普及率达80%;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日益丰富,信息化教学日渐普及;全国6000万名师生已通过“网络学习空间”探索网络条件下的新型教学、学习与教研模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日渐提高,资源服务体系已见雏形;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学生、教职工、中小学校舍等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国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信息化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各级各类教育信息化也都取得丰硕成果,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等领域结合各自需求,在扩大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涌现出一批利用信息技术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问题的应用典型,教育信息化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凸显。

在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深度应用、融合创新的水平相比,仍存在差距。思想认识尚需深化,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影响;信息化与教育教学“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推进教育信息化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力度有待加大。体制机制尚需创新,广大师生和教育管理者的应用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尚需加强,学校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只管建设不顾安全、只管硬件忽视软件、只管数据采集不顾数据维护的粗放式管理模式比较普遍。信息化建设推进进度不平衡,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信息化区域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齐心协力,攻坚克难。

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广泛应用,经济社会各行业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影响日趋明显。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密集出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战略,教育信息化正迎来重大历史发展机遇。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坚持不懈推进教育信息化,努力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通过教育信息化,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数字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亿万孩子同在蓝天下共享优质教育、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论述指明了教育信息化今后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途径。“十三五”期间,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在更高层次上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等重要任务对教育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教育信息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为发展方向,按照“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的原则,稳步推进教育信息化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立德树人,更好地支撑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推动教育思想和理念的转变,更好地服务师生信息素养的提升,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形成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形成与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教育的革命性影响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全局。要通过服务全局构建教育信息化发展新格局。“十三五”期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更加贴近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融入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领域,为教育改革发展增添动力与手段。要在“十二五”工作基础上,由点及面、由单项工作到教育教学与管理全过程,促进教育信息化全面深入应用,使教学更加个性化、管理更加精细化、决策更加科学化。

坚持融合创新。要通过融合创新提升教育信息化的效能。要通过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的融合,强化教育信息化对教学改革,尤其是课程改革的服务与支撑,强化将教学改革,尤其是课程改革放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来设计和推进。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困扰教学、管理的核心问题和难点问题,将信息技术融入到教学和管理模式创新的过程中,以创新促发展,推动教育服务供给方式、教学和管理模式的变革,形成中国特色的教育信息化发展路径。

坚持深化应用。要通过深化应用释放信息技术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作用。应用是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结合点,也是教育信息化的生命力。要进一步深化应用驱动的基本导向,通过应用带动环境营造、支撑核心业务,围绕应用目标开展培训与绩效评价,依托教育信息化加快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和学习方式。

坚持完善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解决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进一步理顺教育信息化统筹部门、支撑机构和教育业务部门的关系,理顺教育部门和其他企事业机构的关系,形成统筹推进教育信息化的合力。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教育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基本实现教育信息化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支撑作用和对教育创新发展、均衡发展、优质发展的提升作用;基本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的中国特色教育信息化发展路子。

任务保完成。全面完成教育规划纲要、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与网络教学环境全覆盖,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基本满足信息化教学需求和个性化学习需求,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实现“一生一空间、生生有特色”,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应用上台阶。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中为广大师生、管理者深度应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进一步深入,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学生信息素养显著提升,形成一批有针对性的信息化教学、管理创新模式。发展在线教育与远程教育,推动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向全社会提供服务。教育信息化对教育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充分彰显。

治理上水平。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形成政府规范引导和统筹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持续有效的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供给模式;进一步健全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构建良好的教育信息化生态环境,教育信息化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安全有保障。教育领域网络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标准规范逐步完善,防护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与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网络安全体系,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的局面得以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完成“三通工程”建设,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结合国家“宽带中国”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的全面覆盖,具备条件的教学点实现宽带网络接入;有效提升各类学校和教学点出口带宽,城镇学校班均出口带宽不低于10M,有条件的农村学校班均出口带宽不低于5M,有条件的教学点接入带宽达4M以上;推进“无线校园”建设,东部和具备条件的城镇各类学校应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将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和备课环境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备师生用教学终端;推动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具备信息化教学环境。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基本建成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为学习者享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化,基本形成与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相适应的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

(二)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协同发展,大幅提升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与管理的能力。

积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资源平台、管理平台的建设、应用模式。各地要根据信息化教学的实际需求,做好资源平台建设规划论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区域平台建设和与国家教育资源平台的协同服务。鼓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与学校需求建设资源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十三五”末,要形成覆盖全国、多级分布、互联互通的数字教育资源云服务体系,为学习者享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升教育信息化支撑教育教学的水平。制订出台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及可用,实现教育基础数据的有序开放与共享。在进一步明确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基本完善教育基础数据库。着力做好已建系统运行与服务,提升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教育业务管理、决策支持、监测评价和公共服务的水平。逐步实现资源平台、管理平台的互通、衔接与开放,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已有系统开发相关应用。

(三)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优先提升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能力。

深入推进三个课堂建设,积极推动“专递课堂”建设,巩固深化“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成果,进一步提高教学点开课率,提高教学点、薄弱校教学质量;推广“一校带多点、一校带多校”的教学和教研组织模式,逐步使依托信息技术的“优质学校带薄弱学校、优秀教师带普通教师”模式制度化。大力推进“名师课堂”建设,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辐射和指导作用,以“名师工作室”等形式组织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与一定数量的教师结成网络研修共同体,提升广大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推进多种形式的信息化教学活动,鼓励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模式,推动形成“课堂用、经常用、普遍用”的信息化教学新常态。创新推进“名校网络课堂”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关规定,鼓励、要求名校利用“名校网络课堂”带动一定数量的周边学校,使名校优质教育资源在更广范围内得到共享,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继续推动高校建设并向社会开放在线课程,促进中央部门高校支援西部高校开展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改革;积极支持、推进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教育联盟、大学与企业继续教育联盟建设,扩大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在提升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快探索数字教育资源服务供给模式,有效提升数字教育资源服务水平与能力。

继续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等信息化教学推广活动,激发广大教师的教育智慧,不断生成和共享优质资源;实施职业教育数字资源试点专项,国家示范性职业学校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计划,以先建后补方式继续开展“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推动职业院校广泛应用。加快制订数字教育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多机制、多途径整合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制度。加大数字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相关法治培训,增强教育部门、学校使用、应用数字图书、音像制品等资源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确立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优质资源、提供优质资源服务的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培育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市场,积极探索在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购买资源服务费用的机制,将数字教育资源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广大师生。鼓励企业积极提供云端支持、动态更新的适应混合学习、泛在学习等学习方式的新型数字教育资源及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基础性数字教育资源的供给,并发挥好已有资源的作用,利用以互联网为主的多种手段将资源提供给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学校免费使用。大力实施面向不同行业、企业的高等学校继续教育e行动计划,办好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就业技能培训等,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有力支撑。

(五)创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模式,从服务课堂学习拓展为支撑网络化的泛在学习。

要积极利用成熟技术和平台,统筹推进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的建设与应用。空间要集成网络教学、资源推送、学籍管理、学习生涯记录等功能。要融合网络学习空间创新教学模式、学习模式、教研模式和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模式。鼓励教师应用网络学习空间开展备课授课、家校互动、网络研修、指导学生学习等活动;鼓励学生应用网络学习空间进行预习、作业、自测、拓展阅读、网络选修课等学习活动,养成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服务的良好习惯;鼓励家长应用网络学习空间与学校、教师便捷沟通、互动,关注学生学习成长过程,有效引导学生科学使用空间。要实现学生学习过程、实践经历记录的网络学习空间呈现;依托网络学习空间逐步实现对学生日常学习情况的大数据采集和分析,优化教学模式,以“人人通”的广泛、深度应用进一步体现“校校通”“班班通”的综合效能。

(六)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发展,从服务教育教学拓展为服务育人全过程。

要依托信息技术营造信息化教学环境,促进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改革,推进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深入、广泛应用,适应信息时代对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众创空间”、跨学科学习(STEAM教育)、创客教育等新的教育模式中的应用,着力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养成数字化学习习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信息化面向未来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面向未来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师能力是关键。要建立健全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将信息化教学能力培养纳入师范生培养课程体系,列入高校和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将能力提升与学科教学培训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为特点的课例和教学法的培训,培养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学情分析与个性化教学的能力,增强教师在信息化环境下创新教育教学的能力,使信息化教学真正成为教师教学活动的常态。

(七)深入推进管理信息化,从服务教育管理拓展为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

建成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的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体系,实现教育基础数据的“伴随式收集”和全国互通共享。要推动管理信息化与教育教学创新的深度融合,在提高教育管理效能的基础上,实现决策支持科学化、管理过程精细化、教学分析即时化,充分释放教育信息化的潜能,系统发挥信息化在政府职能转变、教育管理方式重构、教育管理流程再造中的作用,促进政府教育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推动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利用信息化实现政府部门、学校、家长和社会广泛连接与信息快速互通,推动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公共服务人性化,使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教育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获取教育信息,更加便利地享受到教育服务,更加深入地参与教育治理过程,形成一个有效的教育治理体系,让教育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加快发展各项教育事业。

(八)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从服务教育自身拓展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信息化要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在“一带一路”“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惠民、智慧城市、精准扶贫等国家重大战略中发挥作用,提供广覆盖、多层次、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均等化普惠化水平,培育新型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促进信息消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积极探索。要加强教育信息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国际视野,拓展国际空间,抢占教育信息化的国际制高点,增加国际话语权,服务国家外交话语权的提升。要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部署和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相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做好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国家安全战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规范教育信息化管理体制和服务支撑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要理顺信息化管理体制,明确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完善教育信息化组织领导体制。要建立“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信息化工作。要明确教育信息化行政职能管理部门、业务应用推进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各主体在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格局中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教育信息化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探索和建立便捷高效的教育信息化技术服务支撑机制,整合教研、电教、信息、装备等教育系统专业机构的力量,充分利用相关企业专业化服务的优势,形成合力,为学校、师生等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在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建立由校领导担任首席信息官(CIO)的制度,全面统筹本单位信息化的规划与发展。要加强信息化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工作得到落实。

(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教育现状与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十三五”教育信息化工作。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省会及中心城市要率先实现国家确定的发展目标,率先深入普遍应用。各级各类教育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改革发展重大目标的实现。基础教育要推进教学内容和模式的变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普及更有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职业教育要着力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重点解决实训教学中“进不去、看不见、动不了、难再现”的难题;高等教育要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管理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继续教育要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统筹推进的基础上,要着力加强对本地薄弱地区、薄弱学校与教学点的支持力度。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指导,加大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把教育信息化纳入本校总体规划,深入开展信息化教学与管理应用。

(三)开展督导,形成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要制订针对区域、学校、课程、资源、教师、学生信息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将相关评估纳入教育督导工作,有效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要将教育信息化作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纳入学校建设基本标准和区域、学校评价指标体系。各地要将教育信息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要全面开展面向区域教育信息化的督导评估和第三方评测,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核查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的依据,以提升各地区、各学校发展教育信息化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四)完善保障,形成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力度,引导地方加强对农村、边远地区教育信息化的经费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信息化的政策支持,将教育信息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信息化整体规划。要明确政府在教育信息化经费投入中的主体作用,统筹推进教育信息化和“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惠民、智慧城市等工作;要建立社会团体、企业支持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网络使用资费优惠机制。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生均公用经费可用于购买信息化资源和服务的政策,优化经费支出结构。要明确教育信息化经费在当地生均公用经费、教育附加费中的支出比例,形成教育信息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五)明确责任,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协调发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与教育信息化工作。网络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落实。责任职能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应做到安全到人、责任到岗。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全体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水平。

篇3:四川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官网】

全国6.4万个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月23日发布的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报告显示,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全面实现,截至月底,全国6.4万个教学点全面完成了“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建设任务,实现设备配置、资源配送和教学应用“三到位”。“校校通”和“班班通”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

据悉,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促进各地教育信息化工作开展,年10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要求各地以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体制机制、经费保障、组织措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开展自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育部相关司局、国家督学和专家组成6个督导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福建、河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份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其间,共抽查了48个县(市、区)的288所学校(包括教学点、县乡村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

督导报告发布了各地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体制机制、经费保障、组织措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等主要内容。报告称,各省均在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业务处室参与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大多数省还建立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的协同推进机制。绝大多数省份制定了专项发展规划,确立了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经费投入方面,在中央财政专项投入基础上,各地加强省级统筹,弥补经费缺口。大部分省份将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面改薄”计划,给予优先保障。比如,陕西省在项目申报中明确将“全面改薄”工程资金的20%用于教育信息化建设。多数省份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标部分,用于满足学校信息技术和教师培训方面的开支需求。安徽省规定各中小学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10%的比例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督导报告称,各地普遍重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从20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大部分中小学教师参与过相关培训。各地积极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有效性。绝大部分省份明确规定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相应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推进应用机制。

报告认为,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全面实现,“校校通”和“班班通”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设备配置、资源配送和教学应用“三到位”。课程开齐率大幅提升,随着项目逐步实施推进,农村边远地区教学点长期以来缺师少教、无法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教学点国家规定课程开齐率不断提高,尤其是音乐、美术、英语等课程开课率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一师一校型教学点,效果尤其明显。比如,陕西省所有教学点均已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河南省90%以上教学点能利用设备和资源开出音乐、美术等课程。福建省教学点教师利用设备和资源开设的课程占总课程的74%,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的教学点比例较项目实施前提高了21个百分点,达到88%。

“三通”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不断扩大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宽带网络校校通”基本实现,“优质资源班班通”初见成效,积极探索“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两平台”建设成效初步显现,各省初步形成了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了教育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了教育公共服务的系统化和教育管理的现代化。

报告同时指出,在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高度关注。一些地方对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战略目标与具体部署了解不全面,对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水平还不高,教育信息化对教育教学还未产生实质影响。部分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没有根本性改变。报告认为,各地应坚持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核心理念,坚持应用导向和机制创新,以“三通两平台”为抓手,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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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 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

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

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第三章 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

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

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

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

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

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对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要当日报送区公安机关,由区公安机关转递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相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区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未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签 注

第十二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

住登记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

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原《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

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五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六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登记卡》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七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登记卡》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

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

化的,应持原《居住证》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换领、补领《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居住登记卡》;换领、补领《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居住证》。

第六章 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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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 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6:河南省中招考生服务平台登录

中考复习常识

一、紧扣考试提纲,基础知识要吃透。

中考冲刺阶段,考生们往往都想趁着这段时期多做一张卷子,多看一本复习辅导书。对于这种盲目沉浸题海和各种复习资料之中的做法,很多教育专家表示并不赞同。

许多中考生复习都忽略了一份很重要的资料,中考各科目考试说明。考纲是备考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中考命题的重要依据。学生们需要好好精研,将所提及的基础知识点结合书本扫清,夯实基础,查漏补缺。

越是临近中考,各位中考生越应该回归到书本,要弄清考纲对于各个知识点的掌握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时候依然盲目陷入“题海”之中,往往就会适得其反。

二、专题归类、建立知识系统。

中考语文一轮复习,二轮复习等是一个融会贯通的过程,课本的知识点都十分零散,难点重点薄弱点混杂其中。要将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整理归类,形成专题;针对自身薄弱环节形成一个专题来重点攻克,扫清知识盲点。

将课本的知识点整合为专题,从局部带动整体,了解各个知识点的内在联系,能够有效提高考生对于各个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毕竟中考是一个考核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考试,并不是简单独立的单元测试。

三、强化训练,注意积累错题。

中考复习的成效还是需要通过做练习来检验,通过不断加强练习来提高自己知识综合运用能力,掌握各种解题思路,锻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练习并不是单纯“题海战略”,应常备一本错题本,记录错题,及时分析错误原因。接近中考复习尾声,可以翻翻错题本,进一步清扫平日所忽略或者误解的知识死角。

复习备考,一定要紧扣考试大纲,要以课本教材为基础,善于将知识点归纳总结。通过不断模拟中考练习去提升解题思维能力以及考场应变能力,同时应该注意调整心态,适当参加体育锻炼。

篇7: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区域联盟建设初探

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区域联盟建设初探

文/李晓倩

摘 要:资源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河南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但基础教育资源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从五个角度对该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矛盾进行分析,试图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区域分工、层级管理的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发展之路。

篇8: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区域联盟建设初探

一、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矛盾分析

1.资源库中海量教育资源存在与优质教育资源稀缺的现象矛盾

各级各类网络教育资源库表面看似繁花似锦,内容中却大量粗枝烂叶。低水平重复性教育资源会给教师带来选择上的困难,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海量资源并非教师之所愿,优质资源才是真正之所需。

2.商业网站资源数量膨胀与资源质量控制的目标矛盾

教育资源网站为了商业利益,把资源数量作为网站的终极评价标准,动辄打出多少用户、多少资源、多少访问量、多少链接数的招牌。商业网站这种急功近利的追求,正是网络教育资源库低品质资源泛滥、高品质资源稀缺的根本原因。

3.教师拿来主义资源共享与奉献主义资源共建的心理矛盾

教师更多地从网络获取资源,却很少上传优质资源。经调查,教师较少参与网络资源共建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不愿他人共享自己的优质资源;认为自己的资源对别人帮助不大;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要不能满足。

4.组织部门完备充实的建设方案与财政拨款后劲不足的经费矛盾

根据目前的经费状况,面对这一笔庞大且持续的资金流,显然是力不从心,这恰是制约我省教育资源建设的瓶颈。

5.主管部门教育资源库普遍性与教育资源特色的个性矛盾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是经教育部科技司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机构,由教育部科技司和人大附中推进实施,具有很多优质教学资源,但是由于教材版本和考试制度的不同,不能为我所用。任何企图以共性代替个性的做法都不能成功,寻求独具我省特色的`发展道路才是王道。

二、建设河南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区域联盟

1.建设经费为保证

(1)政府财政,专款专用。我省教育厅副厅长曾指出,要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教育信息化的倾斜,保障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发挥政府在教育信息化经费投入中的主体作用。

(2)面向社会,吸引资金。既然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可以另辟蹊径,动员社会力量通过集资、捐资、合作多渠道获取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经费支持。

(3)政府采购,反向支援。教育部科技司司长王延觉建议,建立政府补助开发和政府采购推广应用相结合的优质数字化教育资源开发机制。

2.人力资源为支撑

(1)管理人员,组织服务。学科教研人员,负责学科教育资源的标准设定、对数据库的规范性、有序性、系统性进行全面规划。

(2)技术人员,网络支持。建立网络资源平台,网络技术人员不可或缺。由技术人员对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进行技术维护、技术支持才能保证资源共建共享的顺利实施。

(3)一线教师,资源开发。本区域内一线教师是这个平台最重要的资源建设群体。我们建立了这个联盟,一方面给广大一线教师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另一方可以利用官方政策激励广大教师的参与热情。

3.组织机构为依托

(1)区域分工,共享合力。为了避免各区域资源重复开发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分工,县区分别组织教育资源,进行各学科的区域分工。

(2)省级规划,层级管理。联盟的完整机构设置是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规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县区级教育部门详细分工、校级单位紧抓落实的分层机构。

4.运行机制为保障

(1)激励机制,充实队伍。如何将区域内的教师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稳定的教育资源开发队伍,形成资源建设的长效机制,是探索有效的资源建设模式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个稳定的资源开发队伍的建设离不开激励机制的催化作用。校方激励机制可以考虑与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

(2)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建立定期淘汰劣质资源制度。一年审查制度,删除劣质资源;二年审查制度,删除时效性差的资源;三年审查制度,删除过量的重复资源,最终只保留最优质和最符合时效性的教育资源。

(3)实名认证,网络教研。参与联盟共享共建的教师必须实名认证取得用户资格,填写详细信息,包括所属学校、照片、职称、荣誉、教学博客、论坛、联系方式,并开通即时聊天软件便于相互学习交流。系统进入正常轨道后,在各科备课时设计与教学进度同步的教学课题,组织教师进行网络教研。

河南省基础资源共建共享区域联盟的建成和发展,将对我省教育资源网站的知名度、我省区域教育资源库的品牌形象、我省教师的专业化教育技能、教师的教科研水平和我省总体的教学成绩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中关于我省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的评价和建议可能存在偏颇,也可能一些建议还不够成熟,希望对我省基础教育资源网的资源建设尽绵薄之力,这也是笔者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方向。

参考文献:

[1]林君芬。基于服务联盟的教育信息化资源整合策略[J]。中国电化教育,(08):72-79.

[2]王延觉。推进资源共建共享等四大任务[J]。中国教育网络,(04):11.

[3]左文录。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发展[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0(06):93-94.

(作者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第二高级中学)

篇9:云之家怎么使用公共服务平台

1、订阅用户管理,可以自定义添加用户组,可以增加或删除订阅用户;

2、发言人管理,可以添加或删除发言人,设置发言人以后,发言人可以在移动客户端上直接回复用户反馈的消息

3、公共服务号账号设置

1)可以修改公共服务号图标

2)企业管理员修改以后可以直接在这里审核

3)消息类公共服务号在订阅消息里关注,应用类公共服务号在应用里关注

4、公共服务号属性设置,可以修改跟公共服务号相关的属性,

云之家怎么使用公共服务平台

,    5、自定义菜单,先添加菜单名称,选择菜单类型,然后保存。    6、自定义菜单链接类型,选择链接类型然后直接添加链接即可,用户点击菜单直接跳转到链接地址页面;    7、自定义菜单菜单类型,添加菜单类型可以添加二级菜单;    8、自定义菜单按钮类型,点击按钮菜单会直接给用户推送消息,选择消息模板进行推送;    9、自定义菜单轻应用类型;

1)轻应用涉及业务系统,需要进行用户身份认证

2)业务系统和云之家的用户要提前进行关联

3)轻应用开发商要集成云之家的账号验证

10、自定义菜单移动原生应用类型,可以直接链接到应用市场下载地址,让用户直接下载应用。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民政局公共服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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