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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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玻璃心啾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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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玻璃心啾啾”提供。

篇1: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篇2: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 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篇3: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 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把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改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

当前,要大力加强重大公益性文化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 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 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等公共文化服务工程。要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大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分阶段地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抓紧抓好。

篇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园、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流动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以便于知晓的方式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放置报刊、资料供公众阅览。

第二十条 公益性文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免费的公益性演出、文化艺术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开展自发性的文化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化艺术素质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文化广场等场所依法开展的自发性群众文化活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共享。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并收集公众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更新、充实。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其设备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文体、展览、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读书读报活动;

(三)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赞助方可以获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主办方支付。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业教育、专业培训或者委托培养;

(二)挂职、选拔、交流等;

(三)聘用聘任、兼职客座、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

第四十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鼓励热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人员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文化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文化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对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公共文化财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功能、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把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改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

篇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最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6: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关于村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宣〔20XX〕13号)要求,结合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实践,现就我县村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统筹文化设施建设和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坚持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以标准化保障均等化,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有序、服务优良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民文化乐园,探索创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载体和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主要目标

(一)村级公共文化设施明显改善。到20XX年底,全县建成11个农民文化乐园;到20XX年,全县建成30个农民文化乐园。其它美好乡村中心村按照“一场两堂三室四墙”功能要求,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先行建设村文化活动室,逐步达到农民文化乐园标准,打通文化惠民“最后一公里”。

(二)村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每个行政村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送戏进万村”正规演出、12场电影、12场文体活动、6场培训讲座。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得到落实。节庆礼仪、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示、评比表彰、志愿服务、议事聚会、各类培训活动丰富多彩。

(三)村级文化设施管理运行水平不断提升。参照有关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日常管理。每村组建群众文艺队伍不少于2支,每个农民文化乐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四)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得到较好满足。村民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保障。农民群众文化活动参与率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以上,满意率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紧贴群众需求,推进服务内容标准化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目标,提供适合、适应、适当的服务。依托农民文化乐园平台,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抓好八项服务:

1、演出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国有、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筹使用每村4400元的农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每年为每个行政村送一场正规演出。(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

2、电视服务。实施入户工程,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电视协调发展、互为补充,力争20XX年综合入户率提高到95%以上,免费提供10套以上公益性节目(包括4套央视、3套省台、2套市台、1套县级台节目),让农民群众看好电视。(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安广网络郎溪分公司、各乡镇)

3、广播服务。规划建设全县应急广播体系,依托“村村响”工程和地面数字电视网络,让群众收听到4套以上广播节目。(责任单位:各乡镇)

4、电影服务。实施农村电影放映提质工程,保证农民群众平均每个月看一场质量较高的电影,新片达50%以上。(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

5、书报服务。推进农村公共图书服务一体化建设,使每个农家书屋拥有基本藏书1500册、流动图书300册、报纸10种、流动期刊30种,保证必要的更新,解决农民群众经常看到新书报、好书报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

6、上网服务。每村配备4台以上电脑,整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党员远程教育资源,推进农家书屋数字化转型,加快缩小城乡“数字鸿沟”,让农民群众共享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与实惠。(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文广新局)

7、活动服务。充分挖掘和传承各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丰富多彩的活动,包括节庆礼仪、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展览展示、评比表彰、志愿服务、议事聚会等,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养。(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教体局、各乡镇)

8、培训服务。围绕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境界和能力素质,每两月举办一期培训或讲座,内容包括党的理论和形势政策、思想道德、实用知识、致富技能、科技知识、法律常识、健康生活、文艺书画、非遗传承等。(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人社局、各乡镇)

(二)抓好设施配套,推进功能定位标准化

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中、重点突出原则,着力打造集“一场两堂三室四墙”为一体的、标准化的中心村农民文化乐园:

1、一场。供文艺演出、体育健身、放映露天电影等活动的综合文体广场,配置必要户外健身器材、舞台。(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教体局、各乡镇)

2、两堂。礼堂主要供举办文化节庆、文化礼仪、文体活动、室内电影放映以及村民议事集会、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可配有室内舞台;讲堂主要供村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形势政策宣讲、科学和法律知识普及、生产技能培训等。(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人社局、各乡镇)

3、三室。文化活动室供村民开展文娱活动、非遗传承演练及文化辅导等;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供村民阅览图书、报刊、杂志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室供村民浏览学习农业技术、知识讲座、医疗卫生、电子书刊等,欣赏红色历史、经典影视、舞台艺术、少儿动漫等。可整合广播室、留守儿童活动室、乡村学校少年宫、妇女之家、便民服务室、交流议事馆等功能。(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

4、四墙。利用礼堂内部墙面,通过设置标准活动展板,进行相关展陈设计、布置及更新,体现农民文化乐园展览展示功能,利于传播现代文明、倡导主流价值、学习身边楷模、展示村庄形象、传承当地文化、弘扬先贤精神。展览内容分为村史村情、乡风民俗、崇德尚贤、美好家园等四类。(责任单位:各乡镇)

民政局公共服务报告

城市公共文化论文参考

街道年度公共文化的工作总结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服务文化培训心得

下载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共6篇)
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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