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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共物品的提供论文
公共物品的提供论文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怎样分析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
摘要:从最早的大卫休谟对社会公共需要的关注到现在实验经济学等对公共品的研究,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一直是非常困难的问题。本文就公共品的性质、供给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主张公共品应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但更倾向于私人提供。
关键词:公共品 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 私人 政府 供给
一、公共物品的理解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从供给渠道和需求主体不同方面来说,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私人物品则是由市场供给用来满足个别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体排除在公共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或排除成本太高。非竞争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即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从理论上说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品通常作为一个整体向社会提供,消费者消费公共品一般不能自主选择消费的数量,通常是所有消费者都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品。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社会产品中典型的两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于纯公共物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是私人物品,兼备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特征的物品称作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公共品是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换言之,尽管是由政府提供但不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不能算是公共品,公共品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为社会所带来的效用大于它给个人带来的效用之和。
二、公共物品的供求原理
根据商品的均衡原理,可知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双方的力量决定的,但是公共物品的特征却决定价格机制在此并不适用。首先从其非排他性来看,非排他性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现象,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消费者可能隐瞒其真实的需求偏好,并期望“免费搭车”,从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从非竞争性来说,非竞争性意味着提供公共品的边际成本为零,由于厂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产量需满足MC=MR,厂商不可能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这样必然导致供给量不足,降低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这就是长期以来为什么公共品大多由政府提供的原因。
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不像私人物品的需求曲线那样通过水平相加得到,而是通过垂直相加得到,即所有个人对公共品愿意支付价格的加总。公共物品的供给曲线则是由生产公共品的边际成本曲线表示,供需曲线的交点即是市场均衡点,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的市场均衡分析无任何意义,因为其需求曲线是立足于不可能存在的假设下,其中一个假设条件之一是消费者能够准确地说明对公共品价格和需求量的关系。
公共品的外部效应也是衡量公共品成本与收益的一大难题。公共品,人人可用,但每个人的.使用会给他人带来外部成本(如拥挤成本)。虽然政府可以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如通过罚款或征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或是公共管制,但这些同样也带来了另外的成本。
三、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影响因素
马斯格瑞夫与萨缪尔森都认为,由于公共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私人供给必定存在效率或福利损失,因此,必须由政府供给。无论是学术界、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本身大多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负责提供,虽然公共物品的出现,几乎总是和政府相联系,但这并不意味这政府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垄断权,公共品由市场还是政府机构提供从来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谁能够按最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向配置公共资源,实现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经济教科书中总是出现的灯塔的例子,灯塔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是不可能由私人提供的,因为如果私人灯塔主不能向享有灯塔服务的船主收费,就会形成“免费搭车”问题。然而,19世纪英国海岸线的灯塔却是私人拥有的,灯塔主知道他们不方便直接向船主收费,于是他们将灯塔的服务转让给附近港口的所有者,这就有利于有灯塔的港口所有者吸引船只进入他们的港口。结果证明,经济学家们曾津津乐道的私人不能提供公共品的典型案例,并不是十分可信的案例。
决定公共品的影响因素:第一,公共品的性质: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不同,从而供给机制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有下列情况:一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我们常说的纯公共品,比如国防,从需求方来说,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理性的消费者均想“免费搭车”,从供给方来说,由于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向谁收费以及如何收费成为不可能,并且非竞争性使得公共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价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为保证这样的纯公共品的供给充足以及社会福利的保证,必须由政府供给,税收一般是保证纯公共品供给成本得到补偿的最好途径。二是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成本很高,比如无线电视,这类公共品很类似于纯公共品,由于排他成本很高,很难将“免费搭车”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所以为保证此类公共品的供给效率以及避免福利损失,一般由政府提供。三是具有非竞争性、排他成本很低,比如有线电视。这类公共品由于排他成本低,易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之外,所以,可以由政府、私人提供或是混合提供。四是具有竞争性,具有非排他性,或者排他成本很高,如公共草场、城市道路。这类公共品的消费者之间互相影响,尤其是达到一定的拥挤点。有时为了解决拥挤问题,提供者就采用收费的方法,此时就有了排他性。由于价格机制在这里难以发挥作用,所以这类公共品最好由政府提供。五是具有竞争性,排他成本很低,如高等教育。这类公共品比较接近私人物品,所以私人提供会更有效。
第二,新兴技术的崛起也会影响公共品的供给,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电视机。早期,在无线电技术发明以前,电视信号都是通过电磁波的形式传送给用户的,此时的电视信号具有非排他性,几乎是由政府提供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线电视技术、加密技术的出现,有效解决了电视信号非排他性问题,不愿意付费的消费者则被排除在外,私人兴办的电视台开始出现。这个例子说明了技术进步使得区分消费者是否付费成为可能,从而做到是否能排他。另外,精确计量技术的出现可降低公共品的排他成本,技术进步甚至使得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品产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使得私人提供成为可能。 影响公共品的供给因素还有社会体制的不同、不同经济思想的盛行、政府的职能范围以及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以及统治阶级的侧重点不同。
四、公共品究竟由谁供给
公共品的有效供应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每个人的公共品需求曲线,从理论上讲,只要每个人能如实地说出自己对某种公共品的偏好,就能有效解决公共品提供问题,但是说实话的机理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充分的。公共品的有效提供是整个社会所需要的,但只有每个人承担足够份额才能顺利提供出来,这样公共品的提供就像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大多数人不会选择合作,“免费搭车”过于严重,最终公共品不能充分有效的提供出来,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公共品主要由公共部门提供,原因是私人不能有效提供,而非私人不能或不愿提供公共品。从历史发展来看,市场经常采用变化多端的方式解决了公共品的提供问题,企业总是会通过开发出某种技术,使不付费者不能享受到某种物品或是服务,从而有效解决免费搭车问题。
泰勒柯文教授特别指出,市场供给公共品的失灵,必须和政府提供公共品的不完善进行一番认真的比较与权衡。政府依赖官僚机构为消费者服务,由于缺乏激励机制易效率低下,并且其中往往掺杂了官员自身的利益。他认为,只要有可能,让私人提供公共品通常要比政府有效。
实验经济学家们还就如何减少“免费搭车”机制进行研究,虽然目前未取得公认的有效结果。但是如若将来“免费搭车”行为能有效制止或减少,那么公共品的私人提供比例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上面也就不同类型的公共品的提供方式给出的合适的建议,但是个人还是比较希望和认可由市场来提供公共品,毕竟那些一度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来提供的公共品,市场总会找出有效的方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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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西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与经济发展
西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与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西部农村在“城乡”和“东西”双二元经济结构制约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不足,现已成为制约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本文在分析西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主体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和西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对经济发展效应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经济计量模型,论证了这一结论.并根据西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现状及形成机理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作 者:王再文 刘新权 WANG Zai-wen LIU Xin-quan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069 刊 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5 15(4) 分类号:F30 关键词:西部农村 公共物品 外部性 经济发展篇3: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委托代理显示公共物品偏好的探讨论文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本文在回顾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物品领域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市公共物品供给公平与效率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2、城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不同于城市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物品若使用者过多也易造成拥挤。例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网络、通讯、机场等。这些公共物品的“纯度”相对于司法、公园、博物馆等更低,收取一定费用的可能性也存在。对于此类物品,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可以实现多元化供给。另外,广西师范大学黄河东教授提出非纯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三个条件,即市场经济制度条件,消费排他性技术条件和公共物品非纯性条件。当前我国市政当局针对这种非纯公共物品供给的方式按照“纯度”大概可以归纳成两种:市政当局采用公共方式供给或者市政当局通过市场方式供给。
所谓公共方式供给即政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但是通过税收来支付其成本。对于部分“纯度”相对较高、外部效益大的产品,如果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效率较大的损失,对于这部分产品,政府通过公共方式提供效率会高于私人供给。但是对于这个“纯度”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这里以城市公路为例,虽然现在大多数国内城市道路是由市政当局采取公共方式提供,然后通过征收养路费(现已改成汽油税)的方式来实现成本补偿。但是不少地方采取吸收私人资本建设经营部分城市道路,设立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
除了公共方式供给外,现在我国市政当局也广泛的采用引入私人资本提供公共物品这种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引入私人资本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和竞争性的提高。另外,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认识到供给不等于生产,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保证在市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好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国情下,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行政垄断以及遏制寻租行为。具体来看学界将我国市政当局引入市场机制供给的方式归纳为三种方式。即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后来演进而来的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BOO(build-own-operate)模式、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以项目可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来融资。ABS方式除了融资空间大的优势外还有一大优点,即不增加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率。
三、结论与建议
1、当前面临的问题
尽管学界对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必要性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不同模式的认识程度依然较为混乱。现有文献似乎更多的在注重讨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技术上的划分,也就是通过排他性技术和生产技术划分公共物品的“纯度”,然后罗列理论按纯度套取不同经营或者供给的模式。也有一部分学者重点考虑私人供给效率问题,他们对效率损失的关注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市政当局作为市民代言人与企业对公共项目成本及盈利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二是质疑私人供给是否能有效消除搭便车现象。然而针对市政当局对本地区公共物品需求偏好了解程度的研究很少,且没有显著成果。此外,虽然学界已经关注到私人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需要市政当局以产权明晰作为激励机制,而且也有很多文献阐述了私有资本涉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与价格决定的研究,但是缺乏市政当局引入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物品领域是否引发新的行政垄断的研究。另外关于如何解决我国市政当局对于私有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经营的监管缺失以及体制内对于市政当局监管缺失的研究也处于大面积空白状态。
综合来看,通过数十年的研究,我们发现公共物品的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事实是在现行制度下,我们试图解决由公共物品基本特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又引发了新的效率损失。学界一直在思考如解决外部性和产权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局也在努力弥补由于制度漏洞导致的新的效率损失以及消除公平障碍,但是还有一个老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执行当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视,即如何有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因此在此后的研究中更有必要基于明晰的产权来综合分析研究如何通过我国现行的委托代理机制综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2、建议
尽管我们列举了上述的种种问题,但是归结起来还是两个方面:第一是需求偏好的显示以及表达;第二是有效供给。在偏好显示方面,我们对于文献中已经阐述的部分不在赘述,这里主要想谈的是基于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立法机构运作应该作为表达公众实际偏好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国各市级人大应该充分发挥这种作用,针对城市政府提出的各种公共物品供给方案进行选择。在这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以及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公民参与程度。其次,城市执政当局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应该主动通过各种实际调查来获取公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数据,这种做法并非不可能,布坎南曾经提出过问卷调查显示偏好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城市执行当局更加科学的执政。
在供给方面,同样我们不再赘述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内容,我们认为执政当局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明确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也是通过政府支付转移来减少由于制度缺陷和市场失灵引起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财政支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细分各种税收以尽可能降低搭便车现象。效率方面,市政当局应该区分供给与生产。同时,针对公共物品的纯度与种类进行科学决策。此外,主动搜集需求信息科学制定各种方案以减少立法机构运作成本也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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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鉴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态补偿方法探索论文
鉴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态补偿方法探索论文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禁止开发区与限制开发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人口转移的力度,将这些区域内的人口逐步转移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区,减少禁止开发区域的人为破坏。这样就涉及到对原有利益的侵犯,这也成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难题,对划定区域人口的补偿量化研究问题突出,补多少才能使当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实施,对已有权利利益有何影响,对潜在利益如何影响,对受益者怎样合理收费等问题十分严峻。本文构想了一个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以生态价值为纽带的联系补偿者与被补偿者的费用分担补偿模式。
一、相关理论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与斯塔布尔宾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带性的特点。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附带的好处,具有“不得不赠予”的特征;负外部性是指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外加的负担,具有“不得不转嫁”的特征。经济主体从事经济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有“可计量利益”与“非计量利益”之分。“可计量利益”是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是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非计量利益”是某经济行为主体在实现自己目标的同时,所产生的无法界定和计量的对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根据“可计量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计量利益”则为外部性。对于理性的经营者来说,在没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计量利益”转变为“可计量利益”的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或提供有效补偿的前提下,将根据“可计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组织生产,不会自动地将提供最优的像生态服务这种“非计量利益”作为经营目标。[2]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如何将“非计量利益”转化为“可计量利益”来补充外部性现象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产品,或者说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竞争性是区别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公共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完全满足这两个特性,生态服务的有些功能是属于纯粹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进行配置;然而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这两个特性,如有些非纯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达到某一消费数量后就具有竞争性。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准确的说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价格。市场机制、自愿协商机制、合约机制、以及民间自愿机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失灵问题,只能由相应的政府机制来替代弥补,而且也只有政府参与才能增进公共福利潜力。
(三)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就是做出某一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所放弃的利益。社会经济生活中充满了选择,当某种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使用该资源于另一种用途,就意味着放弃了其他用途。这样,使用该种资源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其他用途可能得到最大收益与已选择用途收益之间的差值。因此,要想使行为主体放弃现在用途必须使在另一用途上得到的收益要不小于现在用途的收益。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一切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要在市场实现等价交换,生产和经营才能维持和发展,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均以赢利为目的。拿生态公益林为例,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产品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产品的载体。一旦其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将林木采伐,其生态效益也就不存在了,森林生态产品也就随之消失。因此要想保证生态产品的供应必须补偿其机会成本即林木采伐的收益。
(四)公平理论及福利经济学
福利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如果资源配置的结果使福利受益者补偿福利受损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这一配置就是最优配置。在希克斯(Hibbs)和卡尔多(Kaldor)设想的基础上,后来发展为补偿原则论,又称新帕累托标准。新帕累托学派探讨了由于经济变化而处境改善的人(即受益者)能否补偿那些处境恶化的人(即受损者)。如果一个特定的改变使受益者的福利增进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补偿了受损者的福利损失后还有剩余,那么基于新帕累托标准,这一改变就是一个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3]利特尔又提出福利的变化应提高收入的分配效率,这样需要建立一个社会福利函数,根据不同个人的地位,给不同个人福利变化以相应的权重。[4]
公平理论起源于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J.S.Adams)等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亚当斯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做出成绩并取得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公平,比较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所用的比较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一个人投入和收益的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的投入和收益的比值相等时,才是公平的;纵向比较是指把自己目前投入与目前所获得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入与过去所获得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只有相等时才是公平的。[3]在进行生态补偿时,不仅需要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而且需要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平性问题,促进地区间的均衡与协调。
二、生态补偿客体分析
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内涵的可计量性。外延的可扩散性是指经生态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具有分解和放大作用。分解是指自然的吸收与化解作用;放大是指负外部性剂量超出自然净化能力后所产生的`加速现象或正外部性在对其他经济主体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传递与累积作用。内涵的可计量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准确计量其限制负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或提供正外部性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生态服务供给的机会成本及其产生的外部利益作用方式来看,生态服务外部性同样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与内涵的可计量性。生态服务外部利益本身具有多样性,且相互交叉重叠,并通过传递和累积作用,使其所产生的外部利益难以进行准确计量。相反,提供生态服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则可进行较为准确可靠的计算。以此为基础结合劳动价值理论对生态补偿客体的应有利益进行分析,得出补偿量的构成。
生态补偿的客体就是以提供生态效益为服务内容的提供者。补偿则是相对于损失而言的,受限制地区的生态建设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有多方面的影响。
第一,提供生态服务有投入成本,由于部分生态服务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或非竞争性的,这部分成本不能在市场上交换,在市场上体现不出其自身价值,因为收不回投入成本,而造成生态服务的无偿使用和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失。
从生态服务经营者资金流转图1可以看出,生态服务经营者的投入成本,一部分是通过生态产品在市场上交换而收回,另一部分则是以生态服务的区域性消费者和作为全民代表的中央政府支付补偿费的形式回收的。由政治经济学理论可知,企业要维持简单再生产需要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返回到经营者手中的资金数额要包括生态服务经营者的个别劳动中的c、v和m三大部分,也就是说既要包括用于生态建设的生产资料价值c和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v,又要包括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m。[5]这些部分的补偿必须给予完全补偿,否则就只能使这些有益于全社会的生态建设事业趋向萎缩,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效益的日益恶化。
第二,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如退耕还林还草等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态重建措施的实施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粮食减产,收入减少等,受益地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生态建设地区的生态服务经营者至少应得到这两部分补偿,即生态建设费用补偿和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导致的机会成本损失补偿。
三、补偿主体分析
生态效益补偿的主体就是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对于得到生态服务的受益方来讲由于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的影响,并不热衷于从市场中购买生态服务,而是多采取搭便车的方式无偿使用生态服务。这样就要求建立相应补偿机制来向享受这部分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征收生态补偿费用,然而怎样合理的征收补偿费用呢?由于生态补偿涉及面广,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政府在生态补偿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如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提供补偿资金、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生态补偿还需要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力量来推进生态补偿制度。[6]以物品是否为公共物品作为划分标准,判别和划分不同的受益对象,再结合受益程度对受益者征收相应的补偿费用。
公共产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产品,或者说,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是区别私益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7]公共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完全满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特性,生态服务的有些功能是属于纯粹公共物品,如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等。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因而需要国家进行配置;然而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这两个特性,如有些非纯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达到某一消费数量后就具有竞争性,如水资源的利用等。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准确的说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价格。
四、生态服务功能划分
人类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及其价值的研究。1977年Westman提出了“自然的服务”(nature’sservices)概念及其价值评估问题[8],只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价值难以准确计量以及缺乏相应的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体系而进展缓慢。1997年Daily及Constanzaetal.的工作,将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推向生态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Constanzaetal.综合了国际上已经出版的用各种不同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研究结果,将全球生物圈分为16个生态系统类型,并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17种类型,在世界上最先开展了对全球生物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结果。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外有关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生态效益的价值理论及评估方法等开始引入国内。然而这种价值衡量结果显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近似于国民生产总值,甚至大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很不合理。本文用生态价值测算结果作为生态服务受益大小的衡量,这样可以减少对生态价值衡量方法不同产生的争论和疑义,使生态价值作为生态建设费用补偿的工具。
由生态服务功能分类表(表1)中可以看出各种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是不同的,按公共物品属性划分的各类别的生态服务价值比例也有很大差距,由小到大依次为涵养水源(占总价值1.66%)营养固定(占总价值1.98%)固定CO2(占总价值4.73%)有机物利用(占总价值9.60%)释放氧(占总价值17.36%)净化大气(占总价值30.44%)土壤侵蚀(占总价值34.78%)。其中私人物品总价值1.894×1012元/a,占总价值11.58%;准公共物品10.851×1012元/a,占总价值66.32%;纯公共物品总价值3.613×1012元/a,占总价值22.09%。因此,由准公共物品属性而受益的局部地区负担的生态服务功能占主要部分,其次是纯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功能,这部分由中央政府作为受益群体的代表来支付补偿。
私人物品价值的实现是要依靠市场的,如果产品不能够进入市场则产品价值是不能够实现,因此如果生态建设者负担相应比例的建设成本,却不能够使产品在市场中得以实现,那么必然造成建设成本弥补不足问题。所以这里将建设成本全部由准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受益者分担,私人物品作为发展权利让渡给生态建设者(尤其是市场开发水平底的地区)。因此由表1可知,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服务价值为14.464×1012元/a,其中准公共物品价值占75.02%,即由受益地方分担的比例。纯公共物品价值占24.98%,即由国家分担的比例。
五、补偿模式设想
目前,世界各国生态效益补偿所采用模式主要有公共支付体系,企业或区域之间的自主协议,市场交易体系三种。国内学者张涛(2003)认为,生态价值的研究多数以衡量出生态服务价值的具体数值为目标,试图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补偿生态服务供给者。然而生态服务价值的衡量结果往往与GDP相当,以此来补偿显然不够合理。本文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不同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为划分标准,以各个类型的服务价值为基础,按照单项生态服务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分担生态建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1.对于补偿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细致研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不仅需要考虑生产成本、机会成本,还应当考虑经济发展差异、社会发展差异,合理分配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共享发展成果。但至少不应低于所能取得的机会成本,如果核算结果偏小,则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受补偿者满意度低,甚至抵触政策实施。[9]
2.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对补偿主体的征收方式及对补偿客体的补偿方式进行设计,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关键。
3.对于生态功能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合理划分。需要根据不同生态功能的具体影响范围进行具体量化研究,从而合理确定受益对象及受益数量,真正实现受益者支付的原则。
4.对公平性标准需要进行符合社会发展的标准。这里的补偿模式中生态建设目标选择的是保障基本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追求更高生态享受的目标可以适当加大生态面积,降低生态产量系数。
5.模式中系数的确定需要更为专业,更为详实的研究,总的来讲这里仅讨论一种大致的思想,深入系统的研究还需要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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