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

时间:2024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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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jessie3”提供。

篇1: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

近年来,教育部指导各地各高校在高校招生领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按照问题导向、加强公开、平稳推进、提高质量的原则,从着力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出发,教育部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4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各地各高校要更加重视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严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完善考生资格审核程序,逐步提高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录取要求,严肃处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违规行为,确保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安全、平稳、公平、公正。

篇2: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

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1.艺术类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艺术类专业列为其他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非艺术类专业列为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变相修改名称后列为招考方向、不得将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列为招考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应综合考虑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选拔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同一专业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高校应于报名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应分别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和考核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培养以理论学习研究为主且在入学选拔时不需专业考试的个别艺术类专业,应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安排分省计划,高考文化成绩不享受优惠,录取批次由高校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

3.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份还应组织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细分统考科类,但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或招考方向)统考。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确定并公布本省(区、市)省级统考科类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要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保证统考的信度和效度。要逐步提高成绩区分度,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并逐步提高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合格标准。省级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准确向有关高校提供统考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情况和合格考生名单等信息。

4.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校应在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类别。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对应艺术类专业范围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省级统考科类对应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若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在本校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专业校考。专业校考必须按照高考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规范设置考场和监考人员,完善防范作弊措施和技术手段,并严格管理。若确需在校外设置考点,高校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并提交校考专业、招考方向、考试科目及考务安排等材料,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同意后,在当地规定的考试地点、时间范围内开展相关考务工作,并按当地考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考点。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校考考点,指导和监督有关高校规范组考。对于出现违规设立招考方向或安排不当考试内容(如在音乐表演专业下设模特招考方向)等情况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拒绝高校在当地设点或者责令纠正。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鼓励组织校考的高校,采取省级统考成绩与校考成绩综合计分的办法确定专业成绩。

5.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适当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部分高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要求。按照从严管理、推进改革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30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15所高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20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跨省组织专业校考,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上述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核准备案。高校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与其他多数省不同的省份,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集中录取。鼓励各省(区、市)积极会商有关高校特别是属地高校,探索在艺术类专业试行基于省级统考成绩的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试点开展艺术类专业一档多投模式的省份,应统筹安排,适当提前投档工作时间。

8.相关专业录取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政策执行。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9.艺术类学生管理。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音乐团(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团(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团(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以下统称艺术团),应立足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开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承担一定演出任务,引领、辐射和带动全国高校相关艺术团的发展和提高。艺术团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艺术特长生;鼓励从普通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起,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如高校招收小提琴方向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就不得再招收小提琴项目的艺术特长生)。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艺术团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不具备建团条件或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能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

2.艺术团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艺术团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艺术领域专家,研究制定本校艺术团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编制并公布艺术团年度分类别招生计划,艺术团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

3.资格初审及测试。试点高校应明确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本人表演视频等材料,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鼓励试点高校探索在专业测试中采用“考评分离”的办法,现场录像、异地评审,扩大校外专家参评的比例。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制订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合格考生名单。高校应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艺术团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试点高校应将“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调整为在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如调整为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X为正数。每所高校的X分应为唯一确定值)。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其他工作要求不变。试点高校应与上海市、浙江省加强沟通,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相关考试招生数据进行合理转换,不得降低录取要求,确保平稳过渡。

5.高水平艺术团管理。试点高校须制定本校艺术团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长期和年度考核依据。高校艺术团学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艺术团双重管理,既要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也要认真履行参加排练和演出的义务。试点高校要针对艺术团学生专门制订艺术团培养方案,将艺术团排练演出作为艺术团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试点高校要在本校官方的网站或校内网上开设高水平艺术团活动情况公示专栏,公示艺术团成员名单及参加排练、演出、比赛和获得荣誉等情况,接受全校学生监督。

三、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试点工作定位,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全国学生运动会项目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优化项目布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组建高水平足球运动队。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运动队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凡不具备组队条件、未设立专项运动队、无法继续承担建队任务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该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2.运动队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队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运动队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体育领域专家,研究制定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如排球项目男女队每校每年最多各招6人)。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须在经教育部核准公布的运动项目范围内招生。

3.资格审核及测试。试点高校应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试点高校要完善专业测试办法,确保测试流程设计及实际操作公平公正,特别是集体项目要综合考虑运动专项基本技术、实战能力及位置效能等考评因素。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4.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运动队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试点高校面向一级运动员等组织的部分运动员单独招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确定并公示的此类考生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高校运动队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5.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试点高校须制定本校运动队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长期和年度考核依据。高校运动队学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运动队双重管理,既要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也要认真履行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试点高校要针对运动队学生专门制订运动队培养方案,将运动队训练比赛作为运动队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试点高校要在本校官方的网站或校内网上开设高水平运动队活动情况公示专栏,公示运动队成员名单及参加训练、比赛和获得荣誉等情况,接受全校学生监督。

四、高校保送生招生

1.保送资格条件。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年,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仍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均可以从上述5类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保送生项目,对2017年秋季及以后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资格条件,起所有高校停止省级优秀学生保送生招生;有关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限额将逐步减少,高校要安排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并向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所需非通用语种专业倾斜。

2.保送录取程序。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提交综合素质档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学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保送资格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3.保送工作管理。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公示获评的省级优秀学生基本信息及事迹材料。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逐步调整优秀运动员保送录取办法,鼓励运动员发挥专长,20起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保送至高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如运动员申请就读其他专业,应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由高校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篇3: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

教学厅[]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出现个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安全保密意识不强,专项测试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做好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监管本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办法,并指导和监督高校开展工作;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各地各高校要与所有考务人员逐一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有关省份和高校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招生章程(办法)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严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点,制订本地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不留盲点死角,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加强考评人员名单的安全保密,非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

三、完善考生资格审核程序。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和考风考纪管理。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好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接和信息交互,以考生为本,积极主动相互提供并核对本地本校有关招生办法及相关合格考生名单,积极妥善解决有关政策和技术衔接问题。高校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合格考生名单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高校复核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和省级统考合格资格等信息。

四、逐步提高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录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当前部分特殊类型招生中对考生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偏低的问题。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要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提高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高校要认真评估合并本科批次后带来的变化,逐步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中央部门高校要率先垂范,对考生文化课的录取要求要与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相一致,确保录取学生具备完成学业的基本文化素质。各地各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标准,教育部将对有关地方和高校文化课划线情况进行抽查。

五、严肃处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及飞行员、国防生招生等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应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办理。

篇4: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治理“特殊类型招生”乱象,杜绝高招,让人们看到了向既得利益开刀的勇气,也意味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已从“单兵突进”步入了“全面突破”新阶段。

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这次出台的改革举措聚焦“特殊类型招生”,旨在堵住招生过程中的制度漏洞与灰色空间,不让“特殊招生”成为“特权招生”。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而招生公平又是教育公平的重中之重。由于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信息的不公开,监督与制约机制的相对缺失等原因,造成了一些高校的招生,尤其是特殊类型招生的,侵害了大多数考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高考(课程)招生的'公平公正,如同毒瘤侵蚀着整个教育链条的健康。对特殊类型招生的规范,无疑是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必须啃下的一块“硬骨头”。

从《通知》具体内容看,针对艺术类招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其政策指向是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将人数都限定在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同时严格要求文化成绩,并提出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的可能。释放的信号很清晰:严控规模、信息公开、规范流程、提高门槛。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保送生问题,招生新政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并严格禁止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格禁止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课程)类专业。这些政策指向同样非常明确,逐步减少规模,增强透明度,将各个招生环节置于阳光之下。同时,通过完善制度约束,不让行政权力干预招生环节,防止招生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高校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鼓励高校探索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这说明,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充分意识到,此前部分高校因自主招生引出的高考前“掐尖”夺生源、行政权力渗透自主招生环节等问题亟须纠正。有鉴于此,探索多元录取机制,降低除高考之外的某一项招生考核的权重,并将考核时间严格限定在高考之后,这些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尊重高考和综合评价在整个招生环节中的权威,降低高校招生自主权所带来的违规风险。

针对时弊、对症下药,此次《通知》中的举措点到了“特殊类型招生”的要害之处,为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开出了系统化的药方。治理“特殊类型招生”乱象,杜绝高招,让人们看到了教育部门敢于“蹚地雷”、向既得利益开刀的勇气,也意味着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的推动下,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已渐渐从“单兵突进”步入“全面突破”的新阶段。

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如果说,此前颁布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改革配套方案,已经让公众看到了教育公平的新起点,那么,此次对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规范,则意味着教育公平在实践中的新进展。把改革方案落到实处,不仅能为培养人才打造新平台,更能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提振人们对中国教育的信心、对社会公平的信心。

篇5: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注重内涵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校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把好考场入口关。要健全诚信制度,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并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促进区域入学机会公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有关部署,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本科、预科招生规模和经教育部备案的高职招生规模内,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合理编制跨省招生计划。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进一步增加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

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各地要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区域划定、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努力完成招生任务。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文部署。

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部分特大型城市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措施办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三、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上海市、浙江省要细化完善录取方案,强化录取平台的测试和模拟演练。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分层分类开展系统培训,覆盖所有在本地招生高校、区县教育部门、中学校长和高三年级教师。要精心做好考生志愿填报指导、投档录取等各个环节,逐项研判和排除风险隐患,确保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其他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部属高校要带头配合、支持做好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对于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上海市、浙江省要依据往年录取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有关高校要将录取优惠方案调整为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增加一定分值,达到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20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订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报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推进分类招考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各地要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办法,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

改进投档录取方式。进一步推进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有关省份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办法及录取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合并本科批次的有关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健全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保障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

六、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

2017年2月13日

篇6:做好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为确保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考试、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要把试题试卷安全、考试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和《四川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2〕20号)的要求,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紧密配合,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的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作弊等专项行动。

强化内部防控和考场监控。要强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点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各地要建立监考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等违规行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督察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对全省考场监控录像要进行回放倒查。

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做好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等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四川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号)规定,全面落实我省改革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专项改革,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打下扎实基础。

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今年要进一步扩大高职单招等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今年在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中,要进一步增加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专业类。各技能考试组考院校要高度重视技能考试工作,严格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三、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我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省属高校继续招收免费师范生和免费医学定向生。各地要根据各类别计划的报考条件,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和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查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委、统计和招考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严格把关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落实和完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3号)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四、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级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禁令。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提出的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严肃招生纪律。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五、切实保障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其他重要时段,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检查、堵塞技术漏洞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对非法篡改、窃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及信访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法纪教育、诚信教育、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场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平安的考试环境。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畅通考生申诉渠道。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附件: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5月5日

篇7: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和工作通知

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1.艺术类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不得作为招考方向的情况包括: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或变相更名);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方向;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方向,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方向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艺术类本科专业管理要求统一规范属地高职(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范围。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选拔应重视考察考生艺术文化素养,着眼学科和学生长远发展,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课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录取。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体现公平。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包括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

高校应合理安排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凡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高校还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

鼓励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3.艺术类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校考。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

省级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独立或联合组织,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省级统考,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音乐类、舞蹈类、戏剧影视文学类及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书法学专业省级统考。联合组织省级统考的省份,可协商合作命题或委托一省命题、分省组织测试、分省采集考试信息、联合阅卷(评价)或委托一省阅卷(评价)。本地生源极少的非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可暂不组织省级统考,报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和高校公告。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指导,考虑高校人才选拔需求,合理细分统考科类(如音乐类统考分设声乐、器乐,舞蹈类统考分设舞种)并公布其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统考质量,严格控制合格生源规模和比例,积极探索在合格线上进一步细化分档。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等统计信息,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考试。

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类别。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所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20高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一般不组织校考;起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考点的,须经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且校外考点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高校应加强校内外考点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工作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统考涉及的专业,一律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4.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确需过渡的省份,应在三年内调整到位。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的相关专业不得低于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执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鼓励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在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高校艺术人才选拔需求。试点开展艺术类专业一档多投模式的省份,应统筹兼顾,适当提前投档工作时间。

6.部分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要求。按照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继续试点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可组织专业校考(包括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高校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均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上述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订本校招生章程,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高校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政策执行。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8.其他。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篇8: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和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2019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坚持明晰定位、规范管理、择优选拔、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加强监督,切实提高特殊类型人才选拔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管本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和招生工作负总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办法及招生计划,并指导和监督所属高校开展相关工作;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监督在本地设立考点的高校校考工作,配合高校复核本地考生高考报名资格。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考试安全和招生工作负总责,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重大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二、严格审核报名资格。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校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核的主体。要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本校具体报名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并公布审核结果,不得降低报名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要加强对考生校考报名信息和高考报名信息的对比,加强对考生所持证书真伪的鉴定。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高校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严格规范考试组织。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规定,对标对表,全面排查整改工作薄弱点和风险点。各地各高校要制订相关考试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确保命题、制卷、运送、分发、回收等试卷流转环节的安全保密,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严格选拔考试工作人员,加强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提高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意识;选派敬业、可靠、专业的人员从事考务组织、测试评价、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等工作;与所有考务人员逐一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或部门独立负责;严禁高校通过各种虚假专业考试方式来圈定合格生源。

四、严格规范录取行为。各地各高校要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其内容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相违背,不得与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矛盾。执行中不得更改原录取规则或增加额外的录取规则。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改革前的相应要求。中央部门高校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标准,逐步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细则;严格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通过本单位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有关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内容不得少于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未经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六、完善考试仲裁机制。各地各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有关高校要完善特殊类型招生专项测试仲裁办法、规范仲裁程序、组建仲裁小组,受理解决专项测试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仲裁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学校聘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是否启动仲裁机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仲裁机制一经启动,须严格按学校颁布的仲裁办法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建立省级统考仲裁机制。

七、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从严查处。凡在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在体育测试中服用兴奋剂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作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新生的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一律取消该生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高校,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单项招生资格或全部特殊类型招生资格。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等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应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2019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做好2019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坚持明晰定位、规范管理、择优选拔、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加强监督,切实提高特殊类型人才选拔质量。

《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管本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和招生工作负总责。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校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核的主体,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考试安全和招生工作负总责。

《通知》强调,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确保命题、制卷、运送、分发、回收等试卷流转环节的安全保密,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严格选拔考试工作人员,逐一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或部门独立负责;严禁高校通过各种虚假专业考试方式来圈定生源。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规范录取行为,进一步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未经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通知》明确,各地各高校要严肃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凡在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相关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实存在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录取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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