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谨防五种“陷阱”合同,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揪揪妹儿”提供。
篇1:谨防五种“陷阱”合同
谨防五种“陷阱”合同
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五种: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
篇2:毕业生签订合同须谨慎 谨防五种“陷阱”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意味着求职已成功了一半,但南京市劳动 李祥敏科长强调,大学生们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合同就会变成对自己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五种: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
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蔡玉高、王骏勇)
篇3:谨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陷阱
谨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陷阱
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大都按要求使用官方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来签署合同、这些示范文本前后共有95版、97版和现正在使用的2000版三种。2000版示范文本虽较前两种在规范商品房预售、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有不少改进,但正如前两个版本由于合同本身条款设计的缺陷,使其设计的文本条款还侧重于保护房产商的利益,这样就依然导致了房地产纠纷仍在不断增加。预售合同规定“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交房条件”,购房害陷入两难境地 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个案中,张鸣先生的遭遇颇能说明问题。张鸣先生的儿子张杰长期生活在国外,他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几年前,张杰被上海市政府针对境外优秀人才回沪创业的优惠政策所吸引,萌发了回沪大干一番事业的想法,作为父亲的张鸣自然非常赞同儿子的这一打算。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张杰决定先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为此,父亲张鸣亲自在上海操办,跑了不少楼盘,通过筛选比较,相中了一套地段较好,位于市区正在建造的三室一厅的商品房。
签约时,售楼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见上面大部分空格处开发商已作了填写,其主要条款约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条件,并且开发商承诺在200I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张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张鸣选择单方面退房时,开发商将以总房价的10%予以赔偿。另外,开发商还与张鸣在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当暂侧面积与实侧面积不一致时,选择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起先,张鸣对开发商不选择以取得大产证为交房依据的条款设置心存疑虑,但售楼小姐很肯定地告诉老张,开发商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表示一定能取得大产证,我们签的预售合同是政府推荐的文本,不会有风险的。这一番解释打消了张鸣的顾虑,最后经张杰同意,张鸣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
签约后,开发商果然如期通知张鸣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可以人住了,但对张鸣询问的房屋实测面积,开发商则表示房屋面积的实测工作正在进行,无法奉告。无奈之下张鸣只得验收房屋办理了交接钥匙手续,并通知儿子回沪与装演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总价为20万开人民币的装潢协议,对新居进行了豪华装修。
个月后新居装饰工程结束,张鸣想起办小产证事宜就找一开发商提出这
要求此时售楼小姐拿出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要求张鸣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告诉张鸣,要等到大产证办共后才能办理个人的小产权证,目前大产证还在办理这中、售楼小姐称老板正在努力,要张鸣安心等待。
这一等又几个月过去了,和鸣见小产证迟迟无法办出,却还要补交因分摊公用面积而增加的房屋面积差价款心有不甘,即产生了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念头。因为开发商违约、选择退房就能获得总房价的10%作为赔偿,但已投入的20万元装修款开发商能赔偿吗?想想自
已及儿子为购房和装修所化费的精力,设想与开发商之间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张鸣最终还是决定暂时采取忍让态度。没有提出退房要求。然而远有异乡的张杰得知在国内买房遇到如此不讲诚信的'房产商,便对上海投资环境产生怀疑、何时回沪创业迟迟未能决定。至今,张家父子的新房仍“搁浅”着。官方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陷阱”颇多 针对上述纠纷、笔者提醒正在打算购房的朋友、对官方推荐的所谓合同示范文本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因为示范文本上漏洞多多、陷阱不小。
以交房条件为例,原97版示范合同已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的条件规定为:必须取得大产证后。实践这交房要求对某些房产商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制衡较重,诉讼中房产商常因违反此约定而导致承担败诉责任,因而诸多开发商对该条款的设置意见较大。2000版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侧重于开发商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首页《特别告之》中的提示,在示范文本第十条条款中,将尚未取很大产证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交房行为,也作为可选择的符合交房条件的形式之一,为房产商违规交房大开方便之门,张鸣购房至今未能取得产权证的遭遇,就与该示范文本条款的上述设计缺陷密切相关。绕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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