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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商业广告中的诚信问题探析
我国商业广告中的诚信问题探析
我国目前的商业广告,确实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广告主、对我国大众传播事业、对广告经营者、乃至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广告主为促销而见利忘义、广告经营发布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消费者缺乏必要的.区分真伪的能力与维权意识等主要相关原因,首要的任务仍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严惩违法者,以促进广告主转变意识、提高广告经营发布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
作 者:杨春红 Yang Chunhong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刊 名: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XI YOUTH LEADERS COLLEGE 年,卷(期): 12(6) 分类号:B82-053 F718 F713.82 关键词:商业广告 诚信危机 原因 对策篇2: 我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探讨
关于 我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探讨
摘要:当前,“诚信”已构成经济生活的新“瓶颈”。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巨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沉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政府、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角度来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诚信;证券市场;道德风险;信用评级
一、中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由市场监管者(政府)、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四方面构成,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市场参与的主体,中介机构是按照市场规则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市场监管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并有监督市场良好运行的权利。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完善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正确认识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并能正确履行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证券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和规范有序运行,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而且还需要各类参与主体的诚实守信,制定和完善各种规则。因此,从市场参与的主体来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1. 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的诚信问题。(1)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中不仅充当了“裁判”的角色,也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在证券市场的定位上过多考虑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功能,这与政府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构成了较大的.冲突,也让政府承担了失信的风险。其表现为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状况。我国证券市场上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股东同股不同权,为以后我国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运作和发展留下顽疾和隐患。经营者可能作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政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并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满意。监管部门对于虚假违规行为没有用法规给予有效制止,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不振和波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为政府所主导或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获违法乱纪收益之权利,但没有承担其处罚之责任。面对着一些上市公司恶性亏损现象,证券市场的管理层的监管与处罚并没有到位,对在此事件上利益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没有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
2. 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虽然它们所起的作用不一,但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都有重要的影响。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桥梁的地位,他们是市场公正、公平的象征。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恰恰许多中介机构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现得不够突出。作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券商,对于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这些证券公司协助将一大批不合格的企业“包装”并推荐上市;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执业水准不高,往往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在审计、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改或不愿意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另外,由于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赔偿制度和处罚规定,使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遏止。
3. 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虚构利润现象十分普遍,且性质严重,已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目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二是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公告义务,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司的举债、担保、抵押、诉讼事项披露不全面;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缺失:一是经济担保中的信用缺失。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上市公司的不合规的资金欲太强。披露的“承诺”朝令夕改,没有公信力。一些上市公司经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了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做起了委托理财或者自我投资。(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股独大”的问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一些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通过占用资金等形式获取大量资金,而将包袱留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量失血从而陷入困境。
4. 机构投资者的诚信问题。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是存在较大的诚信问题:一是利用内幕信息等违法手段来操纵股价,而这种行为是被《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操纵股价,联合坐庄,形成了严重的庄家市场。“股不在好,有庄则灵”,中小投资者为了生存,不得不适应这种形势。证券市场的诸多非市场因素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发生了偏差。二是目前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特权。比如在新股网下申购的时候并非全额预缴,存在着一个机构投资者拥有数目庞大的帐户等情况。机构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容易加剧中小投资者短期持股和“炒作”的现象,也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二、改进证券市场信用体系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落实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1. 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确保所有者在位。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逐步降低单一国有股持股人的股权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权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别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要建立和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体制,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代表,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2.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1)制定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的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应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继续制订有关公司治理的配套法规,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使其在监督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包括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
3. 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成熟市场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有效的制度之一。进一步贯彻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必须有严格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对虚假披露者必须严厉惩罚。
4.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就必须建立起驱逐“劣币”和崇尚“良币”的机制,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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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5. 综合治理措施。(1)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目前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现象还十分普遍,很多上市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推荐或直接任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往往会影响上市公司投资、重组等重大决策,导致上市公司偏离其自身经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及股东利益。(2)改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加大违约成本。信用评级有利于消除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行为比较混乱,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十分必要和紧迫。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是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用信息搜寻、保存、评级等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二是通过资格认证,提高信用中介机构水平。
三、小结
毋庸置疑的是,诚信是证券市场的立命之本。监管者因其诚信而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确保市场在有序、规范中运转;上市公司因诚信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使股价有了走牛的基础;中介机构将依靠市场和市场机制去求得生存和发展,守法、护法,起到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神”的作用;投资者则因为处在可充分信赖的市场环境中,才拥有了评判价值高低的基石,进而分享“高风险,高收益”的乐趣。
因此,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将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看成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诚信守诺成为证券市场的行为之范、道德之风和利润之源,进而提高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度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自身行为,才能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也才能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
篇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介绍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作 者:许桂兰 XU Gui-lan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系,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19(12)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篇4:浅谈现代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浅谈现代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诚信机制作为与市场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将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本文从诚信的经济学内涵入手,提示了诚信在现代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并提出了如何构建良好诚信机制的途径.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作 者:刘金焕 杜鹏 作者单位:刘金焕(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平顶山,467002)杜鹏(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刊 名:辽宁财专学报 英文刊名:LIAONING FINANCIAL COLLEGE JOURNAL 年,卷(期): 5(6) 分类号:B822.9 关键词:诚信 信息经济学 诚信机制篇5: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并且是以政府为主体推行的,使这个新兴市场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政出多门、管理无序、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导致证券市场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并且是以政府为主体推行的,使这个新兴市场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政出多门、管理无序、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导致证券市场效率低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1.我国《证券法》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本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作明确指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是证监会。但从现行管理体制看,国务院证券委依然作为一个协调机构在起作用,此外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仍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管理。可见,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客观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和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2.前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证监会现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并未把相应权力授权于非部、委机构或事业单位,所以在证监会履行《证券法》第167条规定的制度规章、规则职责时,因其身份的限制,与《宪法》规定相违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案件时,对证监会制定的规章、规则也缺乏参照依据。
3.证券监管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证监会没有被《证券法》明确指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现实中的权力来源于国务院授权或委托。这样,若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务院就有可能被推断为证券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还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证监会如遇诸如此类的问题,其监管职能难以得到充分的释放。
上述情况表明,一个监管主体的确立,必须首先作出法律上的明确,否则难以形成真正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监管主体行业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证券监管体系的确立,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不是遏止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高层次服务。对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疏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地“关闭与撤销”。
从目前国家经济宏观政策导向看,主要是搞活发展,但是我国证券监管主体尚缺乏这样的认识深度,对证券市场发育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客观评判,市场稍有波动就如临大敌,进而采取压制措施,这样必将带来许多弊端。(1)政府和企业因关闭市场需先购回已上市流通的权证,这不仅与企业融资的初衷相违背,而且必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影响企业发展。(2)黑市交易也会由此死灰复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3)不仅不能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总结出路,而且连校正的机会和探索的机遇也因市场关闭而失去。(4)上市公司将失去增资扩股的机会,从而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在发展初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问题,但其监管主体的态度是积极的。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主要对整个市场进行补救和规范,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以美国的证券监管为例:1929年的股灾,促使美国《1933年证券法》等一系列证券法律的出台。80年代起因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限制放松,造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于是通过了《1990年市场改革法》,该法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专门规定。正是由于适时地进行规范,使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所以说,监管主要体现为发展与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市场发展中问题的出现正是规范市场和强化监管的良好契机。
三、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和时效性
1.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运行的。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法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因此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影响了这一重要手段的有效实施。
2.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考虑对《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出相应补充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将难以奏效。
四、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
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主要表现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并为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其表现为:
1.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在这个问题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额度管理上,在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下,人为地控制市场扩容速度,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人为地抬高了股票的发行价格,使得一级市场供求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尽管《证券法》已将股票发行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相应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却并未出台。
2.政府干预二级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的非协调性发展,股市经常出现剧烈波动,严重背离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管理者为了“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其结果却不尽人意。股市作为准确传递综合经济信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晴雨表”,因政策的朝令夕改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3.政府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果过多干预证券市场运行,则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严重危害。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本市场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而对于政府应当管好的事情未能管好,使得各种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证券投资者利益。”
五、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
范性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但是目前的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
1.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个人35人,会员发展极为缓慢。
2.自律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登记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会员且这些会员相互交叉。由于各自律组织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和处理方式,使得会员无所适从。自律组织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
3.政府色彩浓厚。按《证券法》规定,自律组织是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中介机构组成,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而目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使该组织独立的职能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4.机构形同虚设。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十年来至今仅于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召开一、二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履行更主要的职责。
六、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够
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交易所不仅管理机制不同,对市场监管力度也存有差异。由于市场竞争以及交易所与各自会员之间的千丝万缕联系,致使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惩罚职能时,常会出现偏袒与其亲近的会员的倾向。这一点可在1995年上半年接二连三的国债期货违规问题处理方法上得到印证。
( 《经济研究资料》第3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硕士研究生 曹颖)
篇6: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
内容提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对此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然这些规定仍显简约粗疏,不仅对转投资的一些决议程序与不当转投资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规制机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将部分资产投入另一 企业 并因此成为该企业出资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相对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先以股东事前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一种“转”投资。作为公司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转投资不仅可以使公司实现多元化的战略经营,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及制造技术,还能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公司带来上述诸多好处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交易安全,严重者还会导致公司股本抽逃、资本虚增,诱发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我国新旧《公司法》对转投资的相关限制
基于转投资固有的负面效应,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WWW.11665.COm这种限制集中于旧《公司法》第12条,包括两个:一是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规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二是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对外投资时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因为投资有限公司外的其他 经济 组织,一旦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须负连带责任,如此则会损及公司原有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则在防范公司对外“大兴投资”,从而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有充足的 发展 后劲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与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法)不同,20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则有了较大的突破。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上述对比可见,就公司转投资对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确将其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上,而是扩大到其他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两种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投资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前提是这种投资不会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转投资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弃了50%的上限要求,将转投资的规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给予了公司更多营利与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国家行政干预色彩,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和进步意义。但从公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转投资的规定仍显简约与粗疏:不但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乏直接与明确的依据,而且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尝试对新法的转投资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可操作方案和应对转投资风险的规制策略。
二、公司转投资的前置程序问题
新法虽赋予了 现代 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但对转投资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转投资无论数额多大,事先都须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方可进行。至于究竟是经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则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的具体章程规定。但问题是,转投资远非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于公司而言远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现公司章程没有涉及转投资规定的情形。这就会令人产生一个困扰: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转投资还可以进行吗?或者说,如果还需要经过决议,那决议应该由何种内部机构做出?如何做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笔者以为还是应该结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条文来加以解答。首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没有要求将公司转投资决议程序与数额问题作为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因此即便章程没有涉及,公司开展转投资仍可进行(注释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综观新法,有关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规范中都有明确涉及公司投资的决定问题。如第38条第1款就赋予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3款则列出董事会的一大职权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尽管转投资仍可进行,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前置决议程序。虽然乍一看,这两个授权性的规范区别不大,但仔细推敲,两者“貌合神离”,各有所侧重: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从宏观、根本上对公司是否进行转投资,以及转投资方向等涉及投资计划安排这一重大问题做出决议;至于微观上的具体投资方案则交由董事会决议。因此,两种决议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较之股东会更为合理的差别(注释2:持该观点者典型代表为北京大学李飞博士。参见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载《法学》第11期,第87页。)。
不过,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投资问题的决议纳入绝对多数表决权的事项范畴,这就使得这种决议的做出只须股东会与董事会两席中过半数的表决权分别通过即可。当然,由于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行使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过半数的表决权应如何进行 计算 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还是存有一定的差异。
三、公司不当转投资的效力问题
这里所讲的“不当行为”,又称“不当转投资”,是指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而发生的一系列转投资行为的概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二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三是没有依照正常程序而发生的转投资行为。由于新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规定不当转投资的责任。故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将之归为无效处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应视行为性质结合相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逐一加以甄别:
其一,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通常情形下,这种行为的无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条款却为这种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灵活的.空间。换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别的规定,则公司也可以成为与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有做特别规定的应数《合伙企业法》。如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二是虚增公司注册资本,妨害资本维持。再举个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万) ,在此条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甲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甲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乙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 法律 空间,如此相互持股可无限循环下去,从而不断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得注册资本、公司总资产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资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册资本上,新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而继续保留了旧法的法定资本制,其目的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资中出现的股东抽逃资金与虚增资本则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此外,对公司相互投资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公司相互持股还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形成垄断与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 经济 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见,新法对转投资制度的放宽并不表明转投资的积极效应必然得以彰显。相反地,新法只关注公司单方面的转投资行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防范问题“却会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被不当放大”[2]。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能是当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
不可否认,新法在公司转投资规定方面体现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对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风险防范的缺失却不能不说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对转投资做出必要的限制应是今后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调整措施有:
1.公开投资状况,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规定,规定了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但它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状况难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为维护其他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益,特别是避免因为资本虚增而使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必须在立法上对相互投资的公司课以通知义务。在此,德国和 台湾 地区的立法资可借鉴。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就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超过25%的股份时,须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变动,或持有数低于25%时,必须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8款规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应于收到通知5日内公告。公司为前项通知后,发生一定条件的变动时,还要在5日内再为通知。因此我国不妨可以借鉴类似立法的成熟经验,在今后修订公司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公司转投资后的投资状况公开义务: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及时通知该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关系,限制相互投资及表决权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间相互投资可谓弊端丛生。因此,各国对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达10%以上,则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该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编第211条之2款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子公司接管了别的 企业 ,而该企业刚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对于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子公司对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则应通过母公司赎回以减少资本的方式注销或由子公司将其转让出去。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法虽对一般公司相互投资的股份没有严格限制,但都同样无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决权限制在25%之内。足见,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虚化的严重性,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加以重点规制。即在明确母子公司定义的前提下,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资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况取得的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掉。此外,对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资,笔者认为亦不能置若罔闻,仍须对相互投资后表决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规定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或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此一规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内部人集团,扭曲公司治理机制,相互行使投票权以对对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造成不当干预,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相关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转投资风险
公司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单凭完善转投资的规制机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转投资风险难以奏效。笔者认为公司法内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如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制度、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对间接防止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随意作出转投资决定,遏制转投资风险和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上同样亦有作用。因此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使之与转投资的规制机制相协调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转投资风险效果更佳。鉴于篇幅关系,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开详细论证。
结束语
公司转投资作为20世纪在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既有其极具吸引力的利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随着资本投资功能的增强,从公司本身的目的,从公司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 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经济主体,有通过转投资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结构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转投资限制的规定,无疑与公司内在扩张需求相契合,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然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效率,而且还需致力于创造秩序。为人们所需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效率与正义兼顾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4]所以从纯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估计不足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平正义考量的欠缺。因此,这种欠缺理应通过今后修订公司立法加以弥补,以使我国公司法不仅能充分发挥转投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较好抑制这种功效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全面、周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目的。
注释: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 201.
[2]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30.
[3] [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31.
[4]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 理学 [m].北京:
篇7: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中存在问题浅析
我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中存在问题浅析
文章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染项目的筛选、测定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其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我国今后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作 者:汪志国 齐文启 作者单位:汪志国(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10087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100029)齐文启(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100871)
刊 名:中国环境监测 ISTIC PKU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HINA 年,卷(期):2006 22(6) 分类号:X-650 关键词:水 标准 问题 分析篇8: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单单靠市场的自发调控是不行的,市场调控有许多弱点和缺陷。所以说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万事万物不是十全十美的,也有潜在的问题。
在我国,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可以概括为“三驾马车”,“五大方法”。所谓“三驾马车”就是消费、投资、出口;政府通过刺激消费,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出口来刺激经济发展。“五大方法”就是:第一,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质就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税和增加财政支出来实现;第二,货币政策,包括积极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其中,积极的货币政策是指增加货币供应量,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完善准备金制度,下调利率和加快利率市场化相结合;加速货币信贷主体的投放的积极性和消除货币投放中的障碍。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由中央银行操纵的是指,是指使货币供应量适当增长;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货币政策向间接调控转变;第三,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要配合宏观调控,不给经济造成扩张性影响;要突出其结构调整的功能;要抓住财政收入增长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加大农业税减免;要加大财政支出的结构调整力度;第四,实施外经政策;第五,运用法律行政手段。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呈现出增长较快、质量效益提高、结构协调性增强、群众实惠增多的良好发展态势。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也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消费相对不足、外贸顺差过大和外汇积累过多等可能使国民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问题。这些问题从2003年以来重复出现,必然有其结构性、制度性的根源。这些宏观经济问题与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收入分配差距和城乡差距扩大、资源环境问题严峻等密切相关。我们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发挥政府在宏观治理上的积极作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宏观经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投资过热,消费相对不足。以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都在25%左右,资本形成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而最终消费支出的比重则从的59.8%逐年下降到的50%。这几年,我国政府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控制银根和地根,对投资实行有保有压,并强调扩大内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投资增长一再反弹,内需扩大相对乏力,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9%。投资持续过快增长,将来又会变成生产能力,有可能使得开始出现的产能过剩问题重复出现。
二是投资集中于某些产业。近几年,我国不仅投资增长过快,而且经常在一段时间集中在少数几个产业。20、、投资集中在房地产、汽车和建材等产业,20投资集中在化工产业,出现了一波波的投资“潮涌现象”。这使得这些产业的众多投资项目完成后,产能出现严重过剩,竞争激烈,价格下降,不少企业难于收回投资成本,还会使银行呆坏账增加,加大金融和经济风险。
三是资本账户和经常账户“双盈余”。从1994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年年出现盈余。贸易顺差从1994年的54亿美元增加到年的1775亿美元,今年上半年达1125亿美元,大大超过去年同期614亿美元的规模。实际使用的外资额则从1994年的432.1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735.2亿美元。“双盈余”使
得外汇储备从1994年的516.2亿美元快速增加到今年6月底的13326亿美元。外汇储备大量积累,增加了货币升值的压力,导致对人民币升值的投机。尽管我国资本账户仍有管制,但在经常账户开放的情况下,投机人民币的途径很多。投机资金进来后,不会仅仅满足于赚取银行利息,还会想方设法寻找其他高回报的出路,如投机房地产、股市等,这就推动了资产价格上涨。
四是城乡差距扩大。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到2006年达到3.3:1。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在想办法加以解决,但城乡差距仍在扩大。按照目前的情形来看,未来农村人均纯收入如果能以平均每年7%的速度增长就是相当不易的成绩,而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速很难低于9%。城乡差距继续扩大,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
五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近年来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改革开放后每个人的收入都有很大提高,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引发或潜伏着不少社会问题。如果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遏制,即使未来经济增长很快,也会影响社会和谐。
六是资源和环境压力巨大。我国经济发展付出的资源代价很大。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总量的5.5%,但能源消耗占世界总量的15%、钢材消耗占30%、水泥消耗占54%。电力和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分别从90年代初的0.5和0.8左右升高到年和的1.5左右。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未达到“十一五”规划设定的年均目标。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好转。
宏观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城乡和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症结在于改革不到位,包括金融结构失衡、资源税费不合理以及行政垄断问题。其中,金融结构是最关键和最核心的问题。 金融结构。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运用的人民币资金,占到整个金融体系人民币资金运用总量的75%。这种以大银行为主的金融结构,使得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在缺乏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不足,其结果是:第一,减少大量就业机会,不仅使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非农产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难以消除,而且不利于城市扩大就业,造成城乡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均。第二,在其他像我国这样发展程度的国家,银行贷款利息至少是10%,而我国只有6%左右。一般国家存贷利差只有1%左右,而我国储蓄的利率较低,存贷利差超过3%。这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能借到钱的企业,由于资金价格低,会提高其投资项目的资本密集程度,使单位资本创造的就业减少。同时,能从大银行借到钱的企业相对富有,其借得的资金又得到相对较穷的储蓄者的补贴,于是城乡差距和收入不均现象更加恶化。
资源税费。改革开放前,我国采用资源产品低价政策来补贴重工业发展,政府免费将开矿权给予国有矿山企业。改革开放后,引进市场竞争,允许民营和三资企业进入资源开采业。为了补贴背负着退休人员和冗员等社会负担的国有矿山企业,国家只征收极少的资源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资源价格仍人为压低。到90年代初,矿产资源价格开始放开并与国际接轨,但资源税费仍然维持原来水
平。于是,对没有沉重社会负担的民营和三资企业来说,开矿变成一个暴利行业,使得收入分配恶化,而且为取得矿山开采权还出现了寻租等行为。
行政垄断。改革开放后,市场竞争被逐渐引进各种行业,但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仍然维持国有垄断。垄断性国有企业在上交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全归企业自己支配,使得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远高于其他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二)发展中的问题
投资增长过快、消费相对不足以及投资“潮涌现象”和“双盈余”问题的产生,除了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主要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属性有关。
投资增长过快、消费相对不足的原因。首先,我国作为一个刚刚跨过低中等收入国家门槛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国内很多产业已经产能过剩,但产业升级空间仍非常大,投资机会非常多。其次,收入分配不均,财富越来越向经营大企业的富者集中,而富者消费倾向低,又容易从银行取得投资的配套资金,因而投资冲动大。低收入者消费倾向虽然较高,但收入水平低,消费意愿难于实现。所以,整个社会就表现为消费不足。第三,由于市场规模巨大、劳动力相对便宜、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等原因,外商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吸引国。
投资“潮涌现象”的原因。一般来说,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基本上是沿着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道路逐阶而上,企业对下一阶段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很容易形成共识,导致过多的企业同时进入某个产业,进而形成产能过剩和过度竞争,甚至导致通货紧缩。经过一番厮杀后,不少企业倒闭,银行呆坏账增加,情况严重时还可能诱发金融和经济危机。这种现象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出现。另外,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比较突出,银行为赚取存贷利差,有积极性去支持企业投资。由于我国银行结构以大银行为主,银行间对投资项目也容易英雄所见略同,使“潮涌现象”更为严重。
“双盈余”的原因。资本账户盈余同外商以我国为加工出口基地和为进入我国市场而到我国投资有关,还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既缺资金也缺外汇的情况下制定的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有关,这种情况直到今年才有所改变。由于投资过热和“潮涌现象”形成产能过剩,国内消费相对不足,必然要增加出口,这就使得经常账户出现盈余。同时,改革开放初期为克服外汇短缺的瓶颈制约,我国制定了鼓励出口的各种退税政策,这些政策一直延续使用。经常账户盈余除了内因,也与美国财政赤字和居民储蓄率低,国内需求大于国内供给,只能靠国外供给来平衡,从而导致经常账户赤字的外因有关。20以来我国经常账户盈余的大量增加,还与投机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活动有关。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开放,投机者仅能利用高报出口价值、低报进口价值或假技术转让等方式将外汇汇入我国换成人民币,这些手段都会加大我国经常账户盈余。日本和台湾地区在80年代中期面临货币升值压力时,也出现过同样现象。
(三)激励机制和法制问题
激励机制和法制问题突出表现在资源、环境问题上。
资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我国处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能源资源使用的增加和环境的压力,这同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0%的发达国家有所不同;金融结构不利于劳动力密集的中小企业发展,也限制了我国服务业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和环境压力更大。其次,我国能源资源价格不合理,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成
本往往远高于能源资源节约所带来的好处,企业缺乏节约能源资源的内在动力。同样道理,污染减排设备的安装和运转会增加企业成本,但对没有达标企业的惩罚力度又不够,这就使得有些企业即使已安装了减排设备也不愿意运转。第三,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长期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为主要指标,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在考核中不占重要地位。而且,我国财政税收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发展制造业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税收。能源资源和环境指标的督导实施会给企业增加成本,有些地方就对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篇9:浅谈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农业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检查力度、争取尽早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落实到住.并提出建设现代农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目标.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作 者:李金花 作者单位:青海省湟中县畜牧站,青海,湟中,811600 刊 名:畜牧与饲料科学 英文刊名:ANIMAL HUSBANDRY AND FEED SCIENCE 年,卷(期):2010 31(3) 分类号:S851.7 关键词:兽医 体制改革 问题- 我国旅游投资问题探讨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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