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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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别烦漾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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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本文共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别烦漾漾”提供。

篇1: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

近代知识女性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突破论文

[论文提要]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将女性局限在家庭的范围内,而近代有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首先把活动的范围从家庭延伸到社会。本文试就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得出近代妇女所从事的新伦理建构对传统观念的突破。

明清以来理学在思想界占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理学对妇女行为的规范则集中表现在针对妇女的传统伦理观念上。于是有所谓“夫为妻纲”、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有“女子无才便是德”、“女主内、男主外”等等观念。将女子局限在家庭的范围内,服务于家庭的需要为主。这样女子的角色担当就被圈定在家庭这一狭小的范围之内。 纵向对比而言,单以知识女性的角度说,将近代知识女性与清代和现代女性放在一起研究,就可以在其思想发展的脉络中发现这一时期女性思想的价值,尤其是在伦理观上的突破和所做的重建女性新伦理观的尝试。

在才情方面,清代女子不乏才华横溢者,从胡文楷先生《历代妇女著述考》一书中清代所占的比重超过百分之八十可以证明其盛况。但是,研究这些著作后就发现,几乎全是清一色的文学作品,少有其它类型的创作。这就说明当时妇女没有思考过女性社会地位的问题,可以称为传统的最佳执行者时期。近代女性首先对这些观念做了破冰。大致可将其分为二类:

第一类:对传统伦理观持彻底颠覆的态度。这类女性可以以同盟会时期的女革命志士为代表如:秋瑾、张竹君、唐群英、王国昌、沈佩贞。她们与旧家庭决裂,进而欲推翻这个专制体制。她们领导妇女运动、争取女权。孙中山先生曾这样评价她们“女界多才,其入同盟会奔走国事,百折不回者。……至若勇往从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会,不辞艰险,或慷慨助饷,鼓吹舆论,振起国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 她们是在整个传统面临全面挑战与解体的时代,对传统伦理观大胆颠覆,并进而提出了全新的妇女价值观,试图构建全新的适合妇女发展的思想体系和社会观念。

第二类:对传统伦理观持反对态度,但不正面批判,而是采用兴办教育、创办杂志的`方法。如《中国新女界杂志》,该刊创办于19,是留日学生早东京办的一个提倡妇女救国、两性平等的月刊。该刊反映了先进的妇女拯民济世的热情和胆略。而教育的兴办可以吕碧城的兴办第一所女子公学为例。 这两类女性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接受了西方文化。本身教育程度教高,所以要改变或者影响全国妇女的观念只有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从社会大环境上说,改造旧社会,提倡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这就不单是颠覆传统的对妇女的伦理制约,而是寻求制度层面上妇女解放的保证。其二,从妇女自身入手。提高广大妇女的文化水平,在妇女总体智识提高的前提下,发动更广大的妇女争取自身权益。 现代知识女性的思想在近代基础上又有长足进步五四运动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传播和具有初步共产主义觉悟的无产阶级知识女性群的出现,以向警予、蔡畅、邓颖超、刘清扬等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妇女领袖,才自觉地把妇女解放同无产阶级的解放结合在了一起,在广泛发动劳动妇女参加社会革命的过程中把妇女解放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以历史的角度看作为对于不合理传统的反叛和批判,近代女性在重塑伦理观,重新寻回自身价值这一点上值得我们肯定。 在将近代知识女性与非知识女性作一横向比较。

如果说知识女性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突破,那么传统之外的非知识女性则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的颠覆。如太平天国时期的女子从军,让女子与男子从事性质相同的工作等。这种形式更多的继承自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伦理与汉族地区不一样。太平天国这个平台正是这种少数民族的女性价值观对传统意义上的女性伦理的反拨。没有社会大环境的许可,单是形式上的这种推广无疑是昙花一现。

通过纵向的比较,可知近代女性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通过横向比较,可知近代知识女性所做的对传统伦理观的突破是当时条件下最为有效的方式。筚路蓝缕之功非但彤史增辉亦必青史留名。

篇2: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问题

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有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裁定为非法。”而到了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则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且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并且这一规定已被列入联邦法律。事实上,许多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关系的所谓“父亲”,不再与其所谓“子女”有任何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次,历史也表明,人类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总是限制科学的发展。还以宗教伦理来考察,中世纪的西方有着著名的以宗教伦理的规范借助法律的力量制约科学研究的事例。欧洲被广泛接受的人神伦理的代表——罗马教皇及基督教会,为了维护上帝造人和人是上帝之子等基督教核心教义(也就是中世纪的核心宗教伦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物质基础”,对于在认识领域提出进化论和日心说的科学家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对科学家们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审判,企图利用法律的力量阻止科学的发展。

经验的历史表明,以伦理规范限制科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可行性的,只有打破旧的伦理界限,科学研究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事实上,尽管伦理规范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卫道士的角色,但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最终会改变伦理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规范随着科技成果被接受的范围扩大而不断演变。应该看到,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只是暂时的、可变的,法律与伦理规范的一致性也必然是暂时的,而科学的发展是稳定的,具有恒常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关系中应扮演科学卫士的角色,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

三、科学技术与伦理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

学者认为,“人是那种必须有某种善的标准的生灵。人如果不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境况为前提,即不首先断定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善“的,那么就不可能从这种境况中解脱出来。”伦理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人的“善”的标准的社会规范。在“我们喜爱或选择一个东西——物质客体、行为方式、观念或理想、个人而不是选择另一个东西时,价值评价就出现了。”而“价值是既能令人满意又能使人完善的经验。”可以说,正是基于伦理的规范,人们得以对自己的行动作出预期,并在预期中获得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满足感。

篇3: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问题

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有关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科学、新技术[1]的迅速进步正在引发社会伦理观念的巨大危机。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生命科学,计算机技术,天文科学、宇航科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直接地冲击着社会诸多重要伦理规范。这些重要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诸如辈分、性关系等伦理关系,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神之间的伦理关系。上述重要伦理规范都受到了新科学、新技术发展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重大挑战。

例如,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克隆(生物复制)技术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克隆人直接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人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尽管克隆人甚至克隆其他动物的技术还远谈不上成熟,但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呼声已经是甚嚣尘上。虽然目前从实定法角度来看,各国对于克隆人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在美国、日本等国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了对人进行复制的行为。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 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2]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3]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4]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

[1] [2] [3] [4]

西方近代哲学中的自由观念

政治与伦理?D?D蔡元培的国家观念

藏族传统生态伦理的当代启示

女性着装礼仪知识

略论传统伦理道德近代转型的社会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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